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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刘四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7:27:30  浏览:8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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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为何不能赢官司?

[案情]
张某与黄某原来是好友。2002年7月,张某雇请黄某的汽车去吉安装运啤酒,到了酒厂卸下空瓶退回酒厂后,张某即去结帐,开票进货,黄某也将汽车开动离开卸酒现场二十至三十米处,未关车门即去看怎样制啤酒。约半小时左右,张某回来取钱发现钱包里3400元现金被人盗走,黄某当即和张某去该厂保卫科报案。该厂保卫科当日查无结果。事隔十多天后,张某伙同其妻弟邀请他人威胁黄某要赔偿其被盗款一半的损失,黄某不同意,并提出要赔钱也要去公安机关讲清楚事实。同年8月5日,黄、张又来到当地公安局刑侦队报案,该队开始怀疑是黄某所盗,并将黄某扣留在该局,事后经过调查,没有证据证明是黄某所为,也未破获此案。但是该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责任。椐此,该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指定黄某应赔偿张某现金1200元,并立下欠条给张某限定分三次还清欠款,黄某虽不同意,但迫于无奈,就在写下条时要张某准予他写个附加说明,即”黄某弥补张某损失1200元,以后破此案可以归还此款”,张某表示同意。黄某于同年9月5日违心地给付了张某现金400元,余下800元,黄某觉得冤枉,迟迟不肯给付,同时还要张某返还已给付的40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黄某尝还欠款。

分歧
在对此债权能否认定和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人认为:本案应该认定这一债权关系,黄某应偿还张某的欠款800元。理由是:张某的钱包放在黄某的车上被盗后,在刑侦队的调解下,经张、黄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同意弥补张某1200元损失,并出具了欠条,事后又自愿履行400元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有效要件,因此被告黄某应偿还原告张某800元。
第二种意见人认为:此债权应认定不能成立,法院不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且应判决返还黄某已给付张某的400元弥补款。理由是:黄某对张某被盗的3400元没有法律上的保管义务和责任,刑侦队认为黄某对被盗款负有直接保管责任是错误的,其指定黄某弥补张某损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案黄某出具欠条给张某是在刑侦队的指定和张某邀人胁迫的情况下而进行的民事行为,而并不是黄某的真实意思的本意所为。该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法院确定该行为无效后,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黄某已付的400元弥补款。

点评
本案的争执焦点为:1.被告出具的欠条是否有效?2.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是否存在过错?3.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而这三个问题又是环环相扣,互为前提。首先要判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被告的义务是驾驶车辆为原告装运啤酒瓶到啤酒厂;原告的义务是按约定给付报酬。其次,双方并没有对现金的保管进行约定,且被告作为承运方在法律上没有保管现金的义务,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现金应由其所有人负责保管。被告对这3400元现金的丢失没有过错, 被告出具欠条的前提条件不充足。再次判定一份欠条是否有效,不能光看表面现象——是否被告所写,而应对欠条的形成过程进行考察,即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事实方面。本案原、被告之间除了运输合同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原告丢失钱这件事上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出具欠条不是其真实意示表示,而是在原告及其亲戚的威胁和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所产生的心理压力下,违背自己的意愿所出具的,因而在主观上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出具欠条缺乏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应认定为无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四根 王根生
邮政编码 331600
电话 0796——35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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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2日



附件: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承担其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承担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并将其列入本地区(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考核与验收。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和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二)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资源分配和管理上,计划单列,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三)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主管部门批准、聘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做好重点实验室能力和质量建设,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检查、考核与评估。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划和布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满足的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划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二)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当是相关厅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并有2年以上运行时间。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部门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该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科研场所集中。
    (六)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七)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运行与开放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国土资源部其他直属单位、相关共建高校根据主管部门的通知和建设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一般由7名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获批准建设的实验室须填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要求,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应坚持“边建设、边开放”的原则,加强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建设并保持重点实验室核心人员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完成后应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依托单位应在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交《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送主管部门。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或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重要学术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专家组意见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限期整改后验收、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挂牌运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1)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4)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发展规划、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参与重要学术活动,指导学术研究;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合作、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到人数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是本领域具备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职称,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规模要根据研究需要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进行聘任。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开放研究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人员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重点实验室对开放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参与研究、承担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开展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专著、论文、专利、软件、数据库、实验数据等)均应规范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应规范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质量建设。要加强科研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研究资料的保存工作,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科学普及制度,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发布成果及相关信息时应遵守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
    重点实验室不允许以其名义,设立经营性实体或分支机构,禁止从事或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主管部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三十六条 确因需要对重点实验室更名、调整、重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会同有关厅局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评估理念,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将给予政策、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倾斜和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通报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第四十一条 各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2.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格式)
        3.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附件1: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申报方向:
依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十月制
说明:
   1.《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简表,第二部分为申请报告,第三部分为附件。
   2.填报《申请书》前,请仔细阅读各部分“填写说明”,如实填报有关内容和数据。
   3.《申请书》中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近五年(例如: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4.《申请书》中简表、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用A4复印纸(两面印刷)并用软纸面装订成十册,经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
     第一部分 简表
实验室名称 开放日期
依托
单位 名称
性质 A.高等院校 B.科研单位 C.其他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实验室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学委会主任 姓名 出生日期 最后学位
学科专长 院士 A.中科院 B.工程院
承担
任务

经费 863
计划 973
计划 支撑
计划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 其它省部委计划 国土资源大调查 其他
课题数
经费
筹集运行补助费 设备更新费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合计

人员 固定人员 客座人员 人才培养
研究
人员 技术
人员 管理
人员 小计 国内 国外 小计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优秀中青年


成果 获奖(项) 论文(篇) 专著(部) 专利鉴定转让(项)
国家级 部委(省)级 国外刊物 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 外文 批准发明专利 已鉴定成果 技术转让
一等 二等 一等 二等 国内 国外

学术
交流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次) 主办国际双边会议(次)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人次)

《简表》填写说明
   1.申请报告中各项数据除特别说明外,统计时间范围为近5年(如:2006-2010)。表中有关数据经审核后将作为定量评估的依据。
   2.承担任务及经费以合同书或批准书、协议书为准。其中的项目数量统计,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均按3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部科技重点项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按2级课题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部科技一般项目及其它类别项目按课题数计算。筹集运行补助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来源经费渠道中为实验室运行投入的经费。设备更新费包括,依托单位从各种渠道投入到实验室基础设施改善、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等方面的经费。以上经费单位为万元。
   3.人员包括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1) 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统计当年底人数。固定人员指编制在本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的人员,通过聘任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在实验室工作人员暂纳入固定人员统计。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或进行开放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来室使用仪器但不参加实验室研究等人员。固定人员与客座人员统计不包括在读研究生。(2)研究生(含委托代培、联合培养研究生)指近5年在读、毕业研究生人数之和。(3)优秀中青年(青年≤35岁,中年36-50岁)指在评估期限内固定人员中属于省部委以上正式命名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家;获得国家或省部委二等奖以上科学成果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者和获得部百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资助者及其它国家级、部级人才计划资助者。
   4.成果包括获奖、论文、专著、专利、鉴定、技术转让等方面的情况。(1)国家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部委(省)级奖指部委(省)级上述相应系列奖,以及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一级学会设立的科技奖项。一个成果若受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者。(2)发表论文、论著中,国外刊物指在国外正式期刊发表的论文,国际会议一般论文集论文不予统计。国内核心刊物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建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来源期刊为统计源(网址: http://www.cscd.ac.cn来源期刊表),同时可对国内发行的英文版学术期刊论文进行统计,但不得与中文版期刊的同内容论文重复统计。专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研究生专业教材,不包括译著、实验室年报、论文集等。(3)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软件证书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国内外同内容专利不得重复统计。已鉴定成果指按科技部规定组织评议鉴定的研究成果,需附有效鉴定证书。技术转让需附合同或有效证明。(4)凡在国外发表但未署国内单位名称的论文与专著不得统计;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发明专利及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得统计。
   5.学术交流情况。(1)主办(含联合主办)学术会议指由主管部门或全国性一级学会批准的学术会议。(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栏填写实验室固定人员、在站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代表本室参加会议并均有论文的人次。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
一、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情况(包括实验室名称、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依托单位简要情况)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该领域发展趋势和实验室已取得成果(包括实验室研究所属领域最新进展、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水平等)
四、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和水平
五、已具备的实验条件(包括科研用房情况、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
六、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包括实验室研究队伍、技术队伍介绍、人员结构、实验室主任简介、主要学术带头人简介、培养研究生情况等)
七、管理和开放运行设想(包括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客座人员吸引情况、学术交流情况、国际科技合作情况等及对今后工作开展的设想)
八、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依托单位提供的运行费等配套条件和其它支持条件)
九、依托单位审核意见(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

第三部分 附件
一、实验室代表性成果简介
   限近5年完成的代表性科技成果5项,每项限1000字。科技成果形式可以是一个项目取得的成果,也可以是实验室一个研究方向的综合成果,也可以是论文、发明专利等。要求简要说明成果名称、任务来源、主要完成人、主要创新点、应用转化效果等。
二、发表论著一览表(格式见附表1)
   除列出近5年实验室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外,推荐4篇(项)代表本实验室最高水平的优秀论文,附全文、引用、评价情况。
三、承担课题及实验室开放课题一览表(格式见附表2)
四、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格式见附表3)
五、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4)
六、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格式见附表5)
七、学术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人才简介
   每人简介限400字,包括被介绍人员的出生年月、性别、职称、成绩与水平。其中,“优秀中青年”条件见《简表》填写说明第6条。
八、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表6)
九、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





附表
表1. 发表论著一览表
序号 论文或专著名称 作者 刊物、出版社名称 年、卷、期 收录情况


   注:请依次以国外刊物、国内核心刊物、 中文专著、英文专著为序分别填报,要求论文或专著作者前三位至少有一位是实验室固定人员、研究生或博士后。被SCI、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收录情况”中另标注被哪一个检索机构收录。

表2 承担课题及本室开放课题一览表
序号 课题名称 编号 负责人、单位 起止时间 进展情况 类别


注:请依次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专项、其它省部委计划、国土资源大调查、其它、开放课题为序填报,并在类别栏中注明。
表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委会职务 专业 工作单位



表4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实验室职务 专业 工作性质 工作时间


工作性质分为研究、技术和管理三个类别。工作时间填写在实验室工作时间范围,统计到月。
表5 实验室客座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合作研究方向 工作单位 合作研究时间


合作研究时间指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时间的总月数。
表6 3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使用情况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价格(万元) 启用时间 总研究机时(小时) 总服务机时(小时)


        
        
        
        



附件2: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
   实验室中英文名称,学科领域,依托单位及单位负责人。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研究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实验室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究方向、近期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实验室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实验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结合研究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科研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
   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
   六、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简介,学术委员会提名与简介
   实验室主任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主要研究领域和代表性研究成果简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与简介。
   七、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八、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计划)
   九、依托单位意见
   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1. 实验室主任招聘工作报告(招聘过程、推荐人选详细介绍、依托单位推荐意见、上级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附2. 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列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主要信息。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分别排列,其中研究人员按照研究单元排列。)
附3. 学术委员会提名名单
附4. 实验室现有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附5. 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清单
附6. 实验室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
附7. 实验室重要获奖清单
附8. 实验室重要专著、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
附9. 实验室近期研究项目建议及方案
        
        
        
        
        
        


附件3: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
(格式)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上级主管单位:



国土资源部
二○一二年

   
   第一部分 年度工作报告
    
    一、一年工作总结和总体进展概述。文字1000字以内。
    二、领导关怀。省部级以上领导、院士、知名专家到实验室视察、指导情况介绍。文字5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三、重要科研成果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重大成果分项介绍,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典型、代表性学术交流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五、人才培养情况。培养、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情况。
   六、科学普及与公众开放。大规模科普活动及公众开放情况介绍,文字200字以内,附图片(单独保存、jpg格式、500万像素以上)。
    
    
    
   第二部分 统计数据
   (一)承担科研任务情况
   1.在研科研项目(课题)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部门科技专项、部门专项科技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及国土资源科技专项 国际交流
863计划 973计划 科技支撑计划 科技专项 科技工程 自然科学基金
数量
    2.在研科研(课题)列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立项编号 经费(万元) 起止年月 项目性质及来源
                   
                   
    
    (二)科研成果情况
    1.发表论文情况汇总表(单位:篇)
类别 国内重要刊物 国外重要刊物 会议论文 其他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SCI收录 EI收录 其他期刊 国际会议 国内会议
数目
    2.代表性论文列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
序号 论文题目 作者排序(通讯作者请标注*) 期刊名称 发表刊物 年份、卷期及页码 影响因子 SCI他引次数 他引总次数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著、软件登记、制定标准汇总表
序号 发明专利授权(项) 专著(本) 软件登记(项) 制定标准(项)

    4.获得授权专利列表
序号 专利名称 授权号 类别 授权时间 授权国别或组织

    5.重要专著情况列表
序号 专著名称 出版社 发行国家和地区 年份

    6.获得奖励、奖项情况汇总表(单位:项)
类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其他 备注(注明获奖具体等级)
数量
    7.获得奖励、奖励情况列表
序号 获奖项目名称 奖励名称 等级 获奖时间 授予单位


   
   (三)新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情况
序号 设备名称 原值(万元) 经费来源 使用情况
               
               
   
   (四)学术交流与开放共享情况
   1.承办国内外学术会议汇总表
类别 全部 国际性 国内性 区域性 学术领域内
次数
比例 100%
   2.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会议、来实验室讲学、到其他单位或实验室讲学等形式)情况汇总表
类别 来实验室讲学 派出讲学 参加会议
国外 国内 国内 国外 国外 国内
人次
   3.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报告情况
序号 报告名称 会议名称 主办方 时间 地点 报告类别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图字[2007]6号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进一步完善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根据规范集中受理、明确工作职责的要求,国家测绘局修订了《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申请表

    2、地图审核受理通知书

    3、地图审核不予受理通知书

    4、地图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5、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

    6、地图审核意见表

    7、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批准书

    8、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地图审核程序,提高地图审核效率,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图审核,是指国家测绘局根据地图送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公开地图进行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地图审核的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以及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实施的地图审核,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图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统一、便民、高效、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以下简称地图管理司)负责地图审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和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负责地图的内容技术审查、保密技术审查和试制样图的归档、地图出版物样本的备案工作,并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受理窗口负责地图审核的受理、送达以及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受理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除要求申请人按照《地图审核管理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开版地图,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图(包括版权页和书名页);

(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电子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等地图产品,需提交在产品终端显示的试制样图以及地图数据信息来源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如需在特定数据平台运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软件或者硬件;

(三)出版物插附的单幅地图占全书页数(版面)三分之一以上的,需提交完整的试制样本;

(四)引进的境外地图,需提交引进地图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六)提交编制地图所用底图与资料的说明;著作权不属于申请人的,需提交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国家测绘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审核和不属于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核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报告,连同送审材料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决定。

受理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及时登记。

以邮寄或者互联网方式送审的,受理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受理窗口受理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并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注明审查期限,连同试制样图一并送地图技术审查中心。

受理已通过审核批准、未对地图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且地图审核内容和标准未发生变化、需要再次核发审图号的地图,应当在1个工作日直接送地图管理司。

第九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关于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受理的地图审核书面报告及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受理窗口负责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申请人的注册工作。

申请人申请注册,受理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交测绘资质证书、地图出版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后,给予注册。

已注册的申请人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提交地图审核申请时,受理窗口可以不再要求其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窗口应当掌握已受理的地图审核情况。对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地图管理司。

地图管理司根据受理窗口的报告,应当及时予以督办,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地图审核。

第十二条 受理窗口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地图审核受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地图管理司备案。


第三章 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技术审查通知书和试制样图后,应当依据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有关标准和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即送即审地图,当日完成审查。

第十四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对试制样图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需要修改的,还应当在试制样图上作出相应的批注意见。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只需出具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

第十五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留存一份试制样图以及相应批注意见后,应当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或者需商外交部审查的书面建议连同试制样图送受理窗口。

第十六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将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和其他送审材料(试制样图除外)一并送地图管理司;即送即审地图,应当即时登记并送地图管理司。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受理窗口登记后,直接将书面建议以及相关材料(包括试制样图)送地图管理司。

第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不定期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已审查的地图进行抽查。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八条 地图管理司收到受理窗口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填写地图审核意见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即送即审的地图,应当即时作出审核决定。

需要查看试制样图的,受理窗口应当及时提供。

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测绘局分管局领导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九条 地图管理司对准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批准书,编发审图号,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填写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并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

前款准予批准或者不准予批准的地图审核申请,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送受理窗口。

第二十条 地图审核批准书应当载明送审单位、地图名称、规格、用途、审图号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需商外交部审查的地图,地图管理司应当及时发商外交部审查的函,并连同有关材料送外交部。受理窗口根据地图管理司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收到外交部的审查意见后,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地图管理司对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出具的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重新进行技术审查。

意见分歧较大的,地图管理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作出地图技术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地图审核以保证时效为原则。由于工作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地图审核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作出有关决定。


第五章 送 达
第二十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地图管理司的审核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或者向其挂号邮寄下列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

(一)已审查的试制样图;

(二)地图技术审查意见书;

(三)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

通过国家测绘局地图远程审查系统受理的地图审核申请,还应当送达前款第三项加盖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批专用章的原件。

第二十五条 受理窗口应当留存一式地图审核意见表和地图审核批准书或者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连同其他送审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对地图审核不予批准书有异议的,受理窗口应当告之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地图管理司应当定期统计并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名称、审图号等基本信息。


第六章 样本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收到地图出版单位送交的备案样本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与留存的批注样图进行比照检查。

发现未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符合要求的,应当编号入库,妥善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 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地图管理司书面报告上季度地图出版物样本备案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其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地图审核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其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尚不够行政处分的,由国家测绘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一)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当受理而受理的;

(三)地图内容技术审查和保密技术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

(四)未定期上网公布审核批准的地图基本信息的;

(五)未妥善保管送审材料、试制样图和备案样本的;

(六)其他未按本规定程序和期限完成地图受理、技术审查、决定、送达和样本备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委托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地图审核,其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此前发布的有关地图审核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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