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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还是“改良”,技术创新必须的思考/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8:43:01  浏览:8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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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还是“改良”,技术创新必须的思考

王瑜


  阅读提示:我国对知识产权长期以来强调的是法律保护,这种认识正在发生改变,创新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创新将成为研究的课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好的东西不一定有市场

  一般来讲投入一份资金在技术创新上就有至少十几倍的回报,有的行业回报的比例更高一些。看到这点的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投入非常的大,最高能将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几投入到创新中,如此高额的投资带来的是高风险。其实投入与收益并不一定就成正比。
  有的企业创新成果技术也是非常的先进,甚至带来了技术的革命,当这个创新成果转化为新产品,却根本没有带来预想的销售效果,并没有从市场中获得预想的回报,企业家们都很纳闷。这是因为他们忽略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市场。可视电话作为革命性的一个新产品,在很多年前就有,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被推广。施乐公司的帕诺阿尔托研究中心研究出许多革命性尖端高新技术,但是该中心研究出来的这些技术成果并没有给施乐公司带来滚滚的利润,反而使该中心陷入了困境。

二、占据市场的不一定是好东西

  明朝嘉靖时,为了维护铜币的地位,政府发行了一批高质量的铜币。这些铜币被人收集,溶化后铸成劣质的铜币。还有的人磨取新铜币的铜屑,使官钱重量减轻和劣质的铜币一样,这样导致了大量劣质的铜币充斥市场,而质量优良的官钱却在市场上消失,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劣币驱逐良币”。小时候上政治课,老师说,资本家将一种几乎永远不会坏的灯泡专利购买后束之高阁,以维持他们现有容易坏的灯泡的市场,这大概就是劣币逐良币的例证。市场上流行的并一定是好的产品,而好的产品并一定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经济学叫做“柠檬市场”,而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同样存在这种现象,技术市场同样也存在“柠檬市场”。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好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会被市场采纳。如果一个旧的技术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即便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可替代的技术,想替代也并不容易。我们大家每天都使用的电脑键盘,在最早的机械打字机出现时就有键盘,当时键盘字母的排列方法是按照26个字母的顺利排列的,当人们熟练使用打字键盘时,往往因为打字的速度太快而将打字棒交缠在一起,出现卡键。后来有人将较为常用的键设计在外边,不常用的键放在中间,也就是现在的字母排列方式。而这个方案的出发点竟然是有意降低打字速度,但是当这种排法被广泛采用后,现在的电脑键盘也一直沿用,但是后来研发的很多新的排列方法就很难取代这种不合时宜的老旧排列方法。
  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1435毫米,这是非常奇怪的一个标准,好像用那个国家的度量单位都不是个整数。原来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设计的,1435毫米这是电车轮距的标准,而这个电车的轮距来自马车的轮距,而马车的轮距来自英国马路辙迹的宽度,而这个宽度又来自古罗马战车的宽度,而战车的宽度正好是两匹马的宽度。代表工业文明的铁路两条轨道之间的距离竟然来自古罗马两个马屁股的宽度,并无任何科学的依据,因此在铁轨之间宽度上很容易进行技术创新,但是这样的创新注定是没有市场的,铁轨间的距离决定了火车车厢的宽度,这个标准的改变意味所有的列车和现有的铁轨都要改变,巨大的成本投入直接阻碍了对铁轨之间距离的任何革新。

三、“顽固”的消费者

  所有创新的产品最终都要成为商品,只有被消费者认可才能从市场得到回报,而消费者并不都是喜新厌旧的,相反他们对新产品并不是那么轻易接受,这正是很多创新产品不能打开市场的原因。当汽车刚刚问世,人们还是喜欢坐马车,甚至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汽车在路上遇到马车,应当停下来让马车先走。葡萄酒的酿造工艺延续了上千年,人们对葡萄酒的酿造方法以及饮用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看到中国人往葡萄酒中兑雪碧,那些酿造师们哭了,认为中国人糟践了葡萄酒,即便是拿酒杯的方式不对还要被人笑话。有人尝试对葡萄酒的口味进行创新,在葡萄酒中添加芹菜汁、洋葱汁,使葡萄酒增加了一些功效,但是“顽固”的消费者就是不接受。北京的烤鸭制作工艺也延续了几百年,烤鸭讲究的是用果木当柴火对鸭进行烘烤,烟熏火燎既不环保也不太符合健康的理念,可是当北京全聚德想改进烘烤的方式时,却遭到了忠实消费者的一致反对。不仅是中国人会“守旧”,美国人其实也一样,当年可口可乐改变了口味,结果销售迅速下滑,以致让百事可乐后来居上。一点点变革都不允许,更不要说进行重大的创新,有这样“顽固”的消费者要在这个领域进行创新,可想其创新成果将是怎样的下场。

四、成熟企业的考虑 

  过度强调所谓的“自主创新”和所谓的“自主知识产权是灾难性的”,华为在这上面尝过苦头。华为最初对“创新的根本内涵”理解也是模模糊糊的,以至于华为早期在工程师文化引导下开发的交换机和传输设备遭到了运营商的大量退货和维修要求,因为这些产品过度地强调了“自主创新”,而忽视了通讯产业“对已成熟技术的继承是提高产品稳定和降低成本的关键”这一基本事实。华为针对容易被竞争对手忽略的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的开发。比如,2004年,华为开发的一款WCDMA的分布式基站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这款分布式基站没有革命性的技术,也不存在过多的技术含金量,仅仅是工程工艺上的改进而已。华为人士说,但是它却为华为的欧洲运营商客户每年节省了30%的场地租金、电费等运行、运维费用。由于这款产品解决了欧洲客户机房租金高、设备用电量大的难题,受到欧洲市场的欢迎。
  “微软的几个核心产品都不属于原创性创新,而是基于已有产品或技术的启发继续进行开发,在利用他人成果基础上取得商业成功的”。DOS是微软以5万美元的价格从西雅图一位程序编制者手中购得并进行部分改写后提供给了IBM;微软最为成功的Windows操作系统,也是采用美国施乐与苹果公司的图形和鼠标技术开发完成的。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不创新的企业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不恰当的创新也可能将一家企业拖垮,没做出创新的先驱却成了“先烈”。创新是项经济活动,企业创新的目的是在于创新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企业追求的荣誉称号或者出自一种自力更生的情结。创新应当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为原则,那么如何创新?是“革命”还是“改良”?企业在创新之前必须就此进行思考。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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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杨立新

  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
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
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
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
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
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
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
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
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
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
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
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
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
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
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
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
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
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
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
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
行为,是最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
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
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
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
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

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4月6日

关于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29号)



各寿险公司:
近来,一些内地寿险公司的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向内地客户宣传和推荐境外保单,甚至将内地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提供为境外保险公司的推销活动场所。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内地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为严禁协助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非法销售保单的行为,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禁各级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委托,协助其非法销售保单或为其非法销售活动提供便利。
二、规范代理人员的展业行为。对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保单的代理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在宣传自身保险产品的同时,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让公众进一步了解地下保单的危害性,提高其维权意识。
四、密切关注地下保单的销售动态。如发现线索,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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