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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茧自缚”:探索者的勇气与法治的决心/唐时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01  浏览:94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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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茧自缚”:探索者的勇气与法治的决心

唐时华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我国首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对这个被称为“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作”的《规定》很感兴趣,并对其实施寄予了持续的关注。
  实践证明,这个曾被部分人担心“作茧自缚”的《规定》实施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务公开和规范执法,也进一步优化了执法环境。一年中,湖南省共废止一万多件、失效二万多件红头文件,防止了部门各行其是。同时还大幅削减了行政审议,减少了行政审批和许可,优化、改善了发展环境,并为国家出台并实施《行政程序法》提供了经验。
  我不禁为这个“作茧自缚”的规定叫好,从另外一个层面上,我更对这种“作茧自缚”的先进理念寄予更高的期望,因为这恰恰是一个民主、法治、高效的政府运作模式应当具备的理念和思想。
  政府事务运行的公开、便民、高效、规范、法治,是一个现代政府应当不断追求的积极元素,作为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占有较大优势的行政权力,其运行更是需要用法制的手段来进行规范,从程序上依法保障公正高效,从而达到结果上的良性最大化: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保障政府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行政权力运用的规范化、政务的公开化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我们注意到,在行政管理这个庞大的体系之中,一些机关的效率明显低下;一些规章制度早已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重大决策缺乏科学的参考和民意的参与;一些审批项目层层设卡,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等等。这些弊病的存在,严重制约和束缚了行政机关的高效和法制化运转,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民对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寄予。而湖南省对症下药,从行政程序入手,打了一套漂亮的“组合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路径,以上种种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从经济的角度来讲,在当前我国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区域竞争优势中常常提到一个投资环境的问题,环境综合条件中什么最重要?笔者认为,法治的环境最重要,法治环境是生产力,是竞争力,而且是至关重要的生产力和竞争力,这一点,由于行政程序等多个机制的运行,湖南省全省GDP保持12.8%的增速,增速排全国第五位,这就是一个最好的注释。
  此外,笔者更想强调的是一种理念,一种思想,那就是法治的思想,一种依法行政的思想,一种依法治国的思想!
  我们都知道,约束自然导致不自由,但是合理的约束却是必要的,主动接受约束难得,用法治的手段来主动接受约束就更为难得。湖南省近两年出台的一系列规定,这是湖南政府自愿在头上套上一个法治的“紧箍咒”,在某些人看来,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作茧自缚”。但是,正是这种具有“自我革命”的意义和标本意义的“作茧自缚”,体现了法治探索的勇气和决心,极为可贵!同样,在笔者所在的云南,中共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他积极倡导和推动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同样属于在自加约束,但是,就是这些自加约束的方法,正在让我们的行政管理更加科学、高效和规范。这种法治层面上的“作茧自缚”,代表着一种中国现代行政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积极方向。
  作为湖南行政程序立法力推者的周强省长说过:一定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的,当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公民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民主与法治的力量得到弘扬,我们总会胸怀感动,向探索者的勇气和决心致以敬意!


(唐时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中国法院网、新华网云南频道、甘肃网、人民网山西频道、荆楚网、红网等媒体特邀评论员,在人民网、新华网、《法制日报》、《新京报》、《燕赵都市报》全国各大媒体发表评论100多篇,其中,《让伍皓说话,天塌不下来》、《当司法鉴定也需要“肉搏”》、《“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电动车管理:神仙打架市民埋单》等系列评论上百家媒体转载,影响广泛。此外,发表新闻作品、法学论文200万字,获得全国奖励30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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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筹集社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决定发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以下简称二年期国库券)。现就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对象
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个人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偿还本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币。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即从8月1日起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进行。
1.继续推行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由各地财政厅(局)组织当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等承购包销,并代表财政部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合同,通过承销机构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
2.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邮政网点、个体劳动者协会等机构代理销售,并签订代销协议。在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基础上,采取广设销售网点、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销。
3.为简化手续,促进二年期国库券发行,除广泛动员城乡居民等各类投资者直接购买外,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简称“以旧换新”)。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1)“以旧换新”办法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乡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至9月30日陆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以旧换新”的时间,国库券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至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以旧换新”。
(3)凡在上述时间内“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计息。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到11%,计息期三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的最低起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为了解决各承销、代销机构“以旧换新”,有的需向群众支付部分利息的问题,各省(市)财政厅(局)应一次或分次向承销、代销机构预拨部分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承销及代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兑付周转金全额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兑付时间和原定利率兑付。
四、券面调运
二年期国库券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印制。券面的调运要服从于发行任务和各地承销计划的落实和实施。
1.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国库券分省调运计划,力争于3月25日前将券面调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
2.省以下的调券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计划,与省人民银行分行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从省人民银行分行一次领出,按照承销合同和任务指标的落实情况,将券面交付承销单位及组织发行的下一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自行
调券有困难的地区,可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委托人民银行根据本省的券面分配计划,将券面逐级调至基层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组织承销和发售。
五、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款项缴纳的时间和比例。
二年期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各承销机构应于4月30日和5月31日前(以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收到款项为准)分别缴纳承销款项的40%和60%;以代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其发行款项缴纳的具体规定,在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
比例向上划款的前提下,由省级财政厅(局)确定。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日和6月1日分别将发行款项的40%和60%直接汇至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帐户。省级财政部门最迟应于5月10日和6月10日前按发行总量的40%和60%的比例,将发行款项统一缴入省级人民银行。
省级人民银行收到二年期国库券款项后,应在“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内核算,并通过微机联网上划总行国库司(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亦与总行直接联网),联网代号为314。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两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中利息部分与兑付周转金的结算问题,现就上划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截止4月底 指标数 “以旧换新”
(1) = ×40%-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截止5月底 指标数 累计“以旧换新”
(2) = -
应缴款金额 (承销额) 旧券本息之和
4月底

已划款额

对因特殊情况未全额完成发行任务的,其截止5月底应缴款金额还应扣除未完成任务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兑付周转金如数缴回;财政部拨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应全额留存,继续用于7月1日后的正常兑付;因为以旧
换新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作了全额扣除。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承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两次缴纳承销款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整理后,送承销合同甲方核查、封存。“以旧换新”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旧券逐级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亦应上缴本省财政厅)封存,待财政部下达销毁通知后,于
7月1日前销毁。
六、发行费分配比例及拨付办法
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费率为发行额的5‰,其分配比例为:人民银行0.1‰,其中总行、省分行各0.05‰;财政部0.05‰;其余4.85‰由财政部统一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统一支付,支付原则是:
1.具体经办单位的发行手续费率不得低于4.4‰,其中承销单位与代销单位发行手续费的具体比例,由省级财政厅(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2.省以下凡委托人民银行调券的,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调运的数额和区域向计划单列市及地(市)分行、县支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其费用率分别不得高于调运券面额的0.1‰。
3.各级财政部门发行费的分配比例不得高于:省财政厅(局)0.05‰,地(包括计划单列市)、县财政局各0.1‰。
七、报告制度
为便于及时掌握二年期国库券的发行情况,发行期内建立五日报制度,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五日后一天(即4月6日、4月11日、4月16日……6月1日)将上五日本省(市)二年期国库券的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见附件一),
通过电子信箱上报财政部。
发行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一个月内(6月30日前)将帐务结清,填列“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见附件二),上报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同时,于6月末加报一份月报(用附件一),并注明“收尾”字样。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一、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五日报
(略)
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略)



1994年3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五一”放假调休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人员大范围流动,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国务院决定,今年“五一”按法定假日休假,暂不实行长假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5月1日-3日为法定假日,5月3日(星期六)的公休调至5月5日(星期一)休息,5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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