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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化的影响/刘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2:10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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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市场化的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当前我国银行体系已经隐藏了一定的利率风险,为金融稳定埋下了隐患。特别是中央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固定利率贷款,宣布放开贷款利率上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后,意味着利率波动将更为频繁,利率风险带来的冲击将更为明显。面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商业银行面临哪些利率风险的考验,我国的商业银行又应该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率风险管理,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利率市场化的内涵
  利率市场化是指货币管理当局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利率,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对其理解有两种角度:一是从市场角度,指政府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使利率由市场上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调节;二是从制度角度,指在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根据现实经济环境及经济政策要求等,通过在市场机制调节下的利率政策效应来影响和促进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一般来说,利率市场化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金融交易主体具有利率决定权
  金融交易主体有权对资金交易的规模、价格、偿还期限等具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可能是面谈、招标、或者是资金的供求双方在不同的客户与服务商之间反复权衡和选择。商业银行对存款的定价权应该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只有当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才能在对利率变动的程度和走向作出预测,并对不同风险程度的投资项目确定其价格。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以及基准利率的调控才具有较高的弹性。
  2.利率由市场自发选择
  金融交易双方就某一项交易的具体数量、期限、风险及其具体利率水平所达成的协议,可以为整个金融市场合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利率数量结构、利率期限结构和利率风险结构。利率水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就整个市场的利率水平而言,取决于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活动,并因交易数量、期限及风险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利率体系,并且具有自动调节作用。
  3.形成一个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上下限、以同业拆借和短期国债利率为市场基准利率、有市场供求决定贷款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
  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构成了中央银行利率调控通道的上下限,而同业拆借利率反映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余缺情况,其水平介于存贷款利率之间。一般来说,市场利率水平只能根据一种或者几种交易量大、为金融主体所普遍接受的利率水平来确定。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短期国债利率是市场上交易量最大、信息披露最充分从而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利率,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涨跌的根本依据。
  4.中央银行通过间接调控影响利率水平,成为利率调节的主体
利率市场化并不是主张放弃政府的金融调控。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基础,只有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财政、银行与企业才能通过市场连接起来。
  二、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存贷利差缩小,国外经验表明,利率市场化将引发银行同业激烈竞争,导致实际存贷款利差缩小。利差缩小或是因为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反而下降,或是因为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赶不上存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从美国来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存贷款利差最高达5.7%,随着利率管制的放松,存贷款利差逐步缩小,商业银行的利润也大幅度的下滑。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利润下滑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的高息揽存,大副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的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2.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巨大的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主要是指存款和贷款业务,存、贷款业务在商业银行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利润收入也绝大部分依靠利差收入,而存贷款业务与利率密切相关,因此,利率市场化将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产生巨大的冲击。就存款而言,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预计会有攀升,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存款,抢占市场,可能动用利率决定权提高利率。就贷款而言,商业银行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有趋同趋势,一些优质客户将成为商业银行共同争取的焦点,商业银行可以为其降低贷款利率。存贷款利率走向的逆向,意味着商业银行的经营利差将下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存贷款业务在整个银行业务结构中所占比率相对较低,利率市场化对其影响程度大大低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另外,利率市场化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一部分筹资与投资从间接方式向直接方式转化,也将分流银行的客户群体。
  3.银行的非利差型业务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利率变动对银行传统业务产生的影响将对银行利润造成消极影响。因此,非利差型业务将会有新的发展机遇。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利差收入在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所占比率达30%-40%,甚至高达5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差收入所占比率极低,有的甚至不足10% ,为了应对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必将注意力更多的投向非利差收入业务,从而跳出原先的简单的存贷款业务框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的业务空间也会大大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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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公开及法律后果

唐青林


一 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

  从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来看,既权利人自己的公开,又有第三人的公开。
  所有人的公开主要有下列方式:
(1)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原本保密的信息公诸于众,就使商业秘密丧失“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会展出等。
(2)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申请专利是以公开内容为条件的。权利人将商业秘密申请专利时,会经过发布公告的程序。一经公告,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其销售的商品中得出,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获取该商业秘密,则商业秘密就可能因此而泄露。
(4)保密措施不当。例如没有指定保密制度、没有在保密文件上加盖保密印章;没有对重要商业秘密进行物理隔离;没有要求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等等。
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消灭情况主要是下列两种:(1)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公开。(2)第三人的合法公开。第三人对其通过独立发现、反向工程所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后,其他人同样的商业秘密也归于消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对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也有比较细致的规定。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自愿公之于众;(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四)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第三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一)侵权公开;(二)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后公开。

二 商业秘密公开的后果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商业秘密因公开而消灭。

三 商业秘密诉讼是否会导致秘密信息进一步扩散

  有些企业负责人在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进入诉讼程序时,总是担心因为诉讼的进行而不同程度的造成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扩散,也即“二次污染”。
  实际上,法院、律师等在进行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一般都能保守商业秘密。一些地方法院对审理该类案件的保密措施也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二十条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但商业秘密的名称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在附件中列出或者界定受到侵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但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证据材料结案后应另行归入机密卷。


作者: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纺织、食品土畜、轻工工艺、医保商会: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今年以来,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调查小组在广东、山东、上海、天津、宁波、深圳等省市进行了调查,许多地方的外经贸管理部门、海关和商检机构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有益的经
验。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境内的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已有所收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问题仍然存在,有些地方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境外不法分子用欺骗和利诱手段使我一些企业、特别是对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了解或认识模糊的企业上当。一些地方行政管理
部门对这项工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工作不力,有的甚至为了保护地方或企业的局部利益、对违法行为姑息宽容。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是事关国家声誉和经济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请各地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对这项
工作抓紧落实,务求近期取得实效。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利用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重要性及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要使所有从事纺织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都能够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和法规,并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二、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纺织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业,无论是国有、集体、个体或三资企业,均应遵守今年三月一日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发布的《关于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规定》(〔1993〕外经贸管发第10号)。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管理、监督。对证据确凿的
违法企业和个人坚决惩处。
三、各地方要以大局为重,及时将查处情况如实上报,绝不允许为保护地方或企业的局部利益而姑息宽容违法行为。对于问题严重、工作无明显成效的地方或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扣减其纺织品配额并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海关和商检机构,应共同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打击纺织品非法转口活动的具体有效措施,采用联席会议或其它方式互通情况,研究解决本地区存在的问题。
五、自一九九四年起,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商检机构将本地区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建议汇总后,分别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写出书面报告,每季度报送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199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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