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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应把握好四个原则/刘新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1:36  浏览:8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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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既要紧密围绕司法审查的基本职能,又要尽可能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信息、听取意见,但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司法与行政机关进行协调的初衷是旨在解决在专业管理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虽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定分止争的价值功能,但协调不能规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纵容包庇违法行政,对于涉及违法的事项,不能以协调为名文过饰非。法院协调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妨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防范法外潜规则运作,避免案件体外循环,要切实履行好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制约的职责。

二、有限协调原则

司法与行政机关就案件进行协调须有“度”上的权衡和把握,不能形成法院与行政机关“共谋”的表征,以致降低司法审查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适用范围上,协调应着力适用于两类特殊案件:一是含有民事因素且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此类案件经过协调有助于及时平息行政争议,也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更趋科学;二是重大敏感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此类案件经由协调,能较好地防范因处理不当引发的矛盾激化和纠纷升级。

三、利益平衡原则

协调活动发生在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通常不为相对人所知晓,对于审判容易形成先入为主式的干扰。因此,开展协调工作有必要增加“适度公开”和“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等规范要求,要充分平衡行政机关、相对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防范司法与行政“合意”侵犯相对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只有充分回应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实现利益平衡,公众才会对协调机制产生信赖感,司法也才能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

四、程序原则

只有充分借助程序约束,才能使协调结果具有相对稳定的预期,也才能防范和抑制协调的滥用与无序。协调活动不仅需要遵循必要的步骤、方式、期限要求,还要对其启动方式、内容目标、责任设定等予以细化落实。对于协调活动中存在的“程序弱化”现象应保持警惕并予以规范,尽量消除事先电话沟通、代理人公关等非正式协调中的灰色地带,对上级直接协调定夺个案的特殊情形也需要用规范的程序加以限制。


(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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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诉和缺席判要慎重。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诊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及时补妥有关手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办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的,应当在庭审笔录中予以记明,并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传真补齐相关手续后开庭。法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后的第二天向法庭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的原件并记明笔录。如在庭审后拒不提交的,则对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或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确认,并对案件作相应的处理。
3、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独任法官、书记员具有《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所列回避的情形,应自行提出回避。
4、严格把握答辩期。原告在庭是调查阶段申请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应当征询被告意见。被告表示当庭答辩的,法官可以继续予以审理。被告表示无法当庭答辩的,可另行给予答辩期。但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变更,只是在原有基础上放弃或减少诉讼请求、或对诉讼标的金额、利息在具体计算上做出增减等非根本性的变动,在此情形下无需给予被告答辩期。
5、力求公开认证。独任法官应当依照证据规则规定的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6、重视审查调解的委托手续。当事人(自然人为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人为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为其负责人)未到庭,仅有诉讼代理人到庭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法官应审查诉讼代理人到庭的,诉讼代理人表示愿意调解,法官应审查诉讼代理人是否有申请调解的权限。如审查后认为,诉讼代理人均具备调解的权限,法官可以当庭或在闭庭后主持调解。如诉讼代理人不具有申请调解的权限,但表示愿意调解的,法官不得当庭调解,告知该诉讼代理人在庭后取得当事人的授权后再申请法院予以调解。
7、注意代理权限。授权委托书仅注明“全权代理”,未明确具体代理权限的,视为一般代理;授权委托书注明“特别授权”,又具体明确代理权限的,以具体明确的代理权限为准。
8、严格按程序签收调解书。当庭调解或庭后调解达到一致除各方的履行义务能当场给付完毕、即时清结外,法院应出具调解书。不得要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先签收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后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
9、审查补正调解书。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北安法院 杨亚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部的表彰奖励工作,提高其质量和效果,促进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我部对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已经部领导审定。现将教育部及教育部与有关
部委联合举办的“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等13项表彰奖励计划和教育部有关司局举办的“全国师范院校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等5项表彰奖励计划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教育部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二、教育部有关司局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教育部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全国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2、第二届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制品奖
3、第三届“中华扫盲奖”
4、扫除文盲先进单位
5、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办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6、教育督导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7、全国“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
8、高校科技促进经济发展先进集体
9、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校
10、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11、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12、全国教育系统审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教育部有关司局1998年度表彰奖励项目计划
1、全国师范院校基础教育改革实验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师范司)
2、世行贷款“师范教育发展项目”教育教学改革课题优秀成果(师范司)
3、全国工读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基础司)
4、全国电教先进单位和优秀电教工作者(电教办)
5、第三届“全国十杰中小学青年教师”(教育报刊社)



19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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