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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几点举措/刘文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9:36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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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为何这样猖獗呢?

  不可否认,腐败问题与我们的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有关联,但是更重要的原因是与我们的自身修养、认识模糊有关系。一是公仆意识淡化、精神颓废。由于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有些人不注重学习、工作得过且过,把理想、信念抛到脑后,认为“助人为乐”是傻冒,“踏踏实实”是受罪。因此,工作推着干、吃喝往前窜,见钱就眼开。他们腐化堕落、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官僚主义等象“雨后的春笋”接连不断。“口里没有味,出去开个会”也就不足为怪了。二是崇拜金钱,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社会商品化拉大了贫富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刺激了某些人私欲膨胀,使一些人产生了“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心态,大捞特捞,过着糜烂的生活。常常是“赌博一点两点不停、跳舞三步四步不断、唱歌五遍六遍不累、喝酒七杯八杯不醉、工作九件十件不对”。三是法治不健全、监督不力。党中央曾多次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制定了很多的党纪国法进行反腐倡廉,但有些制度形同虚设。新闻媒体、民主生活会、社会各界的监督显得苍白无力,不能真正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腐败之风也就四处蔓延。
腐败问题为何屡禁不止呢?

  原因之一是打击不力,原因之二是没有一套完整的措施。整党也好,整顿也罢,“雷声大、雨点小”,反腐败效果不佳。对露出“尾巴”或撞到枪口下的腐败分子被法办了,但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却不能奏效。我们常采取杀鸡吓猴的办法。但几十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使一些“老猴”变得老练、狡猾、善于伪装、隐藏。在反腐倡廉斗争中采取杀鸡吓猴的做法,的确能够取得一些效果,但使用多了,效果也就渐渐失去,长期以往,“猴们”瞧出了其中的奥妙,也就不以为然。例如:某县乱收费严重,经媒体曝光后,县里作出决定,并宰了几只“小鸡”,乱收费一度收敛。但没过几天,又盛行起来,几经反复,终未能令行禁止。究其原因,是未能触及到“猴们”。实行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相结合“是反腐治腐锐利武器,治国先治党,治下先治止,治腐先治官。所以,不能再杀鸡吓猴了,而应采取杀猴儆猴了。建国以来,我们杀猴儆猴的效果非常显著,例如:惩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巨款案,接着又查处了一批位高权重,显赫一时的”猴们“,他们纷纷被糖衣炮弹击中落马,如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王昭耀,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有杰,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长荆福生,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原书记杜世成,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惩一儆百的社会效果。
如何根除腐败这个毒瘤?

  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党风不正、行风不正也在于领导干部,“上梁不正、下梁必歪”就是这个道理。因此,治腐先治官,这样才能铲除腐败,取信于民,我们必须要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根治:

  一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没有精神文明的社会,将是一个黑白不分、伦理尽失的社会,也是一个腐败的社会。精神文明是一个国家发展进步的标志,不能没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我们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但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而且还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旗帜鲜明地倡导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让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任长霞、詹红荔等英雄和模范越来越多,全社会处在团结友爱之中,腐败问题就会销声匿迹。

  二是纪检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由于纪检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但大部分工作由地方领导,只要涉及党委或党组领导的问题,就不敢深究,更不敢查办了。如果得罪了,纪检干部轻者调出,重者丢了乌纱帽,有的遭到打击报复,甚至受伤致残或死亡。实行上级纪委或系统部门垂直领导,有利于纪检干部“虎口拔牙”,敢于查处那些身居要职的违法违纪领导干部,使他们不能逍遥法外。

  三是要给表现突出的纪检干部晋级嘉奖。我们纪检干部工作是艰苦的,生活是清贫的,他们对党无限忠诚,默默无闻地工作着。他们是城市里的清洁工,但无论工作是多么出色,干了多少年,工资低微,职位平平,家庭生活也就可想而知了。为此,对于有突出贡献的纪检干部要提职晋级加薪,对于举报者或有功者给予嘉奖,记纪检干部更加喜爱本职工作,让其他行业羡慕这个职业,纷纷加入这个行业中来。

  四是健全法制,“重典”惩处违法者。“刑不上大夫”是封建社会的产物,而有些违法领导干部却将此奉为信条,“翻手作云覆手雨”,白天是人,晚间是鬼,干着不可告人的勾当。“我手眼通天,谁奈我何”。俗话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建议设立“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罪”,对于那些违犯党纪国法的领导干部科以重刑,做到以法制权,重律扼腐败。

  五是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纵观那些大要案的发生,除少数客观因素外,还有一点就是监督不力造成的,有许许多多的案件如果监督得力的话就可以避免。可是主管领导护着,监督部门躲着,冤家看着,群众怒着,致使腐败泛滥成灾。因此,强化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防微杜渐。

【作者介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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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
第 13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1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湖北省报告1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疫情发生后,湖北省卫生厅高度重视,按照有关规定和方案,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健康宣教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我国南方地区将进入夏季流感高峰期,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威胁,对社会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强化对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早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的风险,切实做好各类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及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减少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二、加强监测,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继续做好流感样病例哨点监测工作,及早发现流感活动异常增高,密切监测病毒变异情况。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可疑病例,应当认真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特别是病死禽类接触史等;要切实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管理和排查,尤其是群体性不明原因肺炎的监测、检测、报告和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网络直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流感样病例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的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有效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三、积极准备,切实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序有效开展夏秋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重点科室的能力建设。要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检测试剂、耗材、抗病毒药物、消杀药械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工作,并明确调用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使用上述物资。要加强医务人员培训,重点强化病例早发现、早治疗能力,进一步提高防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敏感性。

四、及时应对,有效降低疫情危害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尤其是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害地区、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举办地区及其周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加强对辖区内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形势的研判,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一旦发生突发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会同当地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和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应对,最大限度防止疫情扩散,降低疫情危害。

五、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病意识

各地要加大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告知群众发现病死禽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不接触、不食用病死禽,进一步提高防病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防控的风险沟通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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