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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30:41  浏览:9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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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局直属各单位:
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这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意义重大。现就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坚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信心
《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和实施的新形势下,国务院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不移地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若干意见》是指导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中医药的科学文化价值、历史贡献、现实地位和重要作用,深刻阐述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有利于在全社会统一思想,增进共识,凝聚力量,进一步形成大力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若干意见》鲜明地提出了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既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历史经验和近年来中医药工作创新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统筹兼顾全面做好中医药各项工作做出一系列部署,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若干意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若干意见》体现了深化医改意见和医改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对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和政策措施,对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要认真组织学习《若干意见》,并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深刻领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和《若干意见》的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中央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住机遇,坚定信心,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二、全面落实《若干意见》,扎实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
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推动建立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制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要推动研究制定中医药发展规划,制定《若干意见》具体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的高度,切实把中医药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更多地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若干意见》中的相关政策措施体现在其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结合各地实际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
三是要积极探索,创造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若干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在实践中深入研究中医药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创造新鲜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
四是要转变作风,狠抓落实。《若干意见》为中医药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能否取得大的成效,关键在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若干意见》落实情况的调研督导,确保《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让百姓享受到中医药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大力宣传《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共同努力,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好的做法、新鲜经验,及时宣传为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今年年底,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落实《若干意见》的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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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2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在中共宁德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政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在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大局,按照省委对宁德提出的“发展先行、办法先行、科学先行”的要求,认真落实“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四个重在”实践要领和“四个关键”实践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全力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和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努力发挥宁德“拓展一线、壮大一翼”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额资金安排、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邢政[1998]17号 1998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地方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国家全额投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建设(包括新建、 改建、养护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 用地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补助项目工程以及乡级以下公路用地补偿、安置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县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第六条 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按不同农作物的价格,每亩补助100-300元。
  (二)树木的补偿,被征用地的范围内所附带树木在不影响建设的情况下,一般不要移伐,应折价由用地单位保留;确需移伐的,则被用地单位处理,移伐补偿和保留补偿标准如下:
  1、一般材树 单位:元/株
  胸径(厘米)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10厘米以下 5-10 8-12
  10-30厘米 10-25 12-30
  30厘米以上 20-30 木材价格
  2、果树
  (1)鲜果树(苹果、梨、柿子、杏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5-10 5-20
  初果 10-150 50-200
  成果 100-500 150-500
  败果 300-30 350-50
  (2)干果(核桃、栗子等)单位:元/株
  果龄 移伐补偿 保留补偿
  未果 3-20 15-50
  结果树 100-800 200-1000
  (3)葡萄树 单位:元/墩
  50-150
  3、经济林 单位:元/亩
  (1)紫穗槐、簸箕柳、红荆条等经济林
  400-1000
  (2)条子林、杈子林、杆子林等
  600-1500
  4、苗圃 单位:元/亩
  成片幼苗
  苗高一米以下 400-1000
  苗高一米以上 600-1500
  5、观赏花木类 5-20元/株
  (三)地上建筑的补偿
  1.建筑类  
  名 称   单 位   结构特征   补助(元)
  A级房   平方米   砖混结构   120-280
            内外装修
  B级房   平方米   砖木结构   100-230
            砖瓦结构
  C级房   平方米   砖坯结构   40-100
             草灰顶
  屋基础   平方米   新建土墙   5-20
             地基础
  简易棚   平方米   砖基土墙   5-20
             土屋木屋
  门口    个            20-50
  门楼 (可参考房屋单价补偿)
  围墙    米    土坯、砖    8-20
             砼块 
  厕所    个            50-100
  猪圈    个            50
  温室   平方米           5-15
  自来水管  米            10
  防渗管道  米            15
  2.井类
  (1)民用压水井 眼 200
  (2)一般砖井 眼 500
  (3)机井(水泥管) 根据深度 2000-5000
  (4)机井(铁管) 根据深度 10000-60000
  3.坟墓迁移
  每个坟头补助50元,多一具尸体增加30元,无主坟,深埋处理,烈士墓、名人墓、古墓通过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4.其它烟筒、粪池、渔塘、扬水站、砖场等不作统一规定,按设计的投资情况酌情处理。
  5.通信设施
  普通通讯杆 1处 200-1000元
  特殊通讯杆(光缆、电缆等) 另商定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通信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6.电力设施 单位 补偿费(元)
  (1)220V 处 200-1000
  (2)380V 处 300-2000
  (3)10000-35000V 处 10000-30000
  (4)变压器 台 2000-4000
  (5)地下电缆(包括通讯) 米 20-200
  在原公路用地范围内电力设施移迁不予补偿。
  第七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 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 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
  第九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敝砀,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发布的《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各项补偿标准的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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