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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1:37  浏览:8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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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2日,化工部


为适应化学工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推进化工干部工作的行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一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面向全国化工行业,加强对整个行业干部工作的宏观指导,努力做好统筹、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条 化工行业的干部管理,要同化学工业行业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化学工业部干部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化工行业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三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加强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各地区、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工作的联系,组织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掘和合理使用化工人才资源,推进全行业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四化”建设的进程,加快各级各类专业干部的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化工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干部队伍。
第四条 根据行业管理职能要求,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行人才需求预测,掌握化工干部队伍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及工作概况;
(二)研究和制定化工人才发展规划和培养规划,协调和组织落实具体措施;
(三)研究化工干部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制度、措施和方法;
(四)管理和协助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其他各类干部;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门内外、单位内外的各种干部业务关系;
(六)组织培训各级各类化工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组织协调化工人才合理流动;
(八)开展化工干部管理咨询服务;
(九)研究和探讨化工干部管理体制、制度和方法的改革;
(十)检查、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干部业务工作。

第三章 分工与协条
第五条 化工干部的考核了解、选拔录用、任免调动、培养训练、升职晋级、奖励惩罚、工资
管理、档案管理以及生活福利待遇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和各化工企业、
事业单位,按规定干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条 部干部主管部门除按规定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外,应逐步由主要管直属单位转到管行业上来,由微观管理工作转到对全行业干部工作实行宏观指导上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化工行业人才规划;
(二)组织开展化工人才信息交流;
(三)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化工干部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协调行业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干部工作关系;
(六)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管理和考核同级化工厅(局)及大型化工企业的党政领导干部。
化工部干部司是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是所在地区的化工干部管理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地区化工人才规划;
(二)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干部工作中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对部协助地方管理的领导干部和高级工程师(含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等情况,及时向部备案;
(四)做好本地区化工系统干部管理工作,加强系统间的联系,协调好地区间和地区内干部工作关系;
(五)指导和帮助乡镇化工企业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大型化工企业和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干部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发展同中小型化工企业的干部业务联系,交流经验,互相协作,在骨干配备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方便。
第九条 化工干部的调配和使用应从化工建设的全局需要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满足国家重点化工建设项目、科研攻关项目、边远地区和艰苦地区对化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保证和促进化学工业的全面、均衡发展。

第四章 措施与手段
第十条 实行化工行业干部管理,必须不断完善行业管理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种行政、行业、学术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干部管理的工作制度包括:
(一)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年会,每年安排一次;
(二)化工行业干部情况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三)地区性、专业性的化工干部协调会、座谈会;
(四)跨行业干部工作协调会;
(五)干部统计年终报表制度;
(六)领导干部名册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对化工行业干部工作实行有效指导。
(一)加强各级化工干部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化工干部行业管理系统;
(二)加强现有化工干部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化工行业干部教育网;
(三)推广计算机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应用技术,建立化工行业计算机管理网络;
(四)利用通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全行业的干部工作。
第十三条 部各主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省辖市化工管理部门和大型化工企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化工行业各级管理部门、重点化工企业以及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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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说,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所属各有关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96号

2001-07-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鉴于将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因此,该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电信公司、分公司2001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电信公司、分公司主附业改革过程中分离出去的企业,不再纳入汇总纳税范围,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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