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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50:37  浏览:89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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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31号】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泰安市城市市区(环山路以南、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文化路以西的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各类配套管线工程建设,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监督;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收费减免情况的日常监督。

市规划、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泰安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经市政府批准的,由泰山区、岱岳区自行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工业园区,其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返还区财政,专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
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的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村(居)民个人独立自建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

(二)专项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其中:供水每平方米24元;供气每平方米26元;供热每平方米55元。

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应适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及相关设施。

建设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面积的,经依法处理后,对予以保留的超建部分,应当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到供水、供气、供热等经营单位办理管网建设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相关经营单位和市建设、规划、审批中心共同认定后,可不缴纳相应的专项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其中:供水经营单位负责由水厂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户外水表;供气经营单位负责由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灶前阀;供热经营单位负责由热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阀门井、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协助完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协调建设过程中的相应事务,有关经营单位应及时完成配套管网及设施建设。

第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法律、法规、规章,省以上文件和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明确规定的,方可减免;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免收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已减免的费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综合配套费和各专项配套费应分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编制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使用。

市财政部门和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将收取的供水、供气、供热专项配套费拨付至相关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市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专项配套费收费标准、征收管理和拨付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或者由市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办理。

第十三条 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在市区以外应当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收费标准应报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征收。

市区以外,泰山区、岱岳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应将收取的相应专项配套费拨付有关经营单位为其建设,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相关经营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城市自来水、管道天然气、集中供热的,由双方协商办理,或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后,由相关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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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搞活我市客运市场,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满足广大群众乘车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和《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改进城市公共交通工作报告》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客运出租车辆的管理,要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市公用局下设客运管理处,负责客运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建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客运出租车辆系在市内运送乘客、按里程或时间收取租费的营业性的各种汽车、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
第四条 凡在市内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的国营、集体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及个体户,均依本办法管理,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报请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办理手续,发给《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报时,应说明经营范围、车辆型号、数量、驾驶员来源、停车场地、保修力量等情况,并附主管机关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二、持审批表报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复试驾驶员技术水平,审验有关证件;
三、凭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之后,向市客运管理处申领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四、凭审批表、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向交通警察大队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第五条 客运出租车辆符合《长春市城市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关于车辆的规定,并要做到:
一、车顶装有出租标志灯(大客车除外);
二、车身两侧标明经营者名称;
三、轿车、吉普车、面包车要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表;
四、设有显示空车待租的标志;
五、车内张贴市物价局制订的租费标准表;
六、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美观、整洁。
第六条 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应按月向客运管理处报送营运统计表和财务报表,并按客运总收入的百分这三缴纳管理费。对个体出租车辆还要由市客运管理处按规定代扣运输营业税。
第七条 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在营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制发的与准驾车类和所在单位相符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和长春市客运出租车辆许可证;
二、佩戴贴有本人照片、填有本人姓名、工作单位和编号的胸章;
三、使有经税务局批准,由市客运管理处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额外索要礼品的小费;
五、在规定路段实行招手停车。方便群众,尽量满足乘客要求;
六、要服从持有证件、佩戴统一标志的管理人员的调度管理,不得欺行霸市,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客运市场。
第八条 客运出租车辆增设营业站点,应报市公安局、城建局和公用局共同审查批准。
第九条 凡经营出租车辆业务违反本办法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运出租车辆业务的,责令停业,没收全部所得,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当事负责人处以十至五十元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二、对多次违反本办法,交通违章累计已达十分,服务质量低劣,造成很坏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周。经过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市客运管理处收回出租车辆许可证和专用牌照。情节十分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六款规定的,处以十元罚款或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处以三至五元罚款或记证;屡教不改的,吊扣驾驶证,直至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按有关计量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第七第第四款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三、六款的,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责令停业五至七天,并对驾驶员所在单位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客运出租车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罚款和客运出租车辆驾驶员违反本规定的罚款,统由罚款执行部门上交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车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对以权谋私、索礼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从严惩处。
第十三条 凡单位利用自有车辆兼营客运出租业务的,也要向市客运管理处登记。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发前,市政府印发的出租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授权市公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6年5月1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定西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做好张掖、定西、甘南地震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小康或接近小康的标准,着眼长远,合理设计,切实搞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把近期恢复和长远防震减灾结合起来,把当前生活与今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震后重建同扶贫开发、脱贫致富、小康建设结合起来,配套通电、水窖、改厕、农用车棚、沼气池、养殖场等设施,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在建房资金分配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摸清基本底数,严格办事程序。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建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重建、维修工作必须在夏收前完工,保证让群众及时入住新房。

  二、组织领导

  地震重建工作由有关市(州)、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地震、扶贫、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基数的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建房的选址、规划和质量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规划、调整、征用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审批;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建设;审计部门对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建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电力、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震区重建工作。

  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落实干部责任制,落实建房方案、建房对象、建房宅基地、建房合同和竣工时间,保证灾区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县直部门干部或乡镇干部定点负责,解决建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合同,以保证建房工作按时完工。

  三、规划设计

  建房规划必须以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便于生产生活。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灾民承受能力,结合群众建房习惯和民俗,量力而行。设计要坚固牢靠、经济实用、美观大方、抗震防灾能力强,质量和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当地小康水平。重建选址规划由政府组织民政、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制定。选址要避开山洪、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险段和交通不便、没有水源的地方。地震连片倒房或因山体滑坡连片倒房的地方,必须易地选址。分散建房也要实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对具备小康基本条件的,参照省上确定的农村小康标准设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接近小康的水平,每户按3间砖瓦房(每间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左右)设计;对群众扩大重建间数的予以认可,但扩大的间数政府不再补助。五保老人住房原则上纳入敬老院的统一建设,对不愿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可按2间砖瓦房考虑修建。

  市(州)、县政府审定重建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征求省民政、建设、地震等部门的意见。

  四、建房对象核定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的原则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重建对象的确定工作。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地震灾区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排队,认真核实。建房对象由村民会议评议并张榜公布,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县政府确定。要建立建房对象花名册和家庭档案,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

  要采取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助、亲邻互济、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解决重建资金问题。各级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兄弟省区市、企业单位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灾民建房。国家和省上对重建房屋户均按3000元给予补助,不搞平均分配,困难大的适当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对五保老人和个别完全失去经济、劳动能力家庭的房屋重建,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包工包料,按期完工,及时入住。

  建房所需材料,由当地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建房供应的各类材料手续,实行建房户保存、乡镇存档、县民政局备案的三联单式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灾民建房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采购所发生的支出,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县民政局要建立建房资金专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建房补助资金必须非现金结算,不得直接发放到村、组或建房户。

  六、监督检查验收

  在建房工作中,要严把建房进度关、质量关、资金使用关、监督关,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市(州)、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随时对重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严格重建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重建工作完工后,市(州)、县政府要组织进行统一验收、审计,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补助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市(州)政府要将验收、审计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上将组织省民政、财政、建设、地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震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审计,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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