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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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湘国资〔2007〕258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有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
第五条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核销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对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已提足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对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发生损失的事实进行认真确认,取得合法、有效证据,履行规定的财务核销程序。
第九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在查明资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依据
第十条 企业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所依据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十一条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企业内部业务授权投资和处置的相关文件,以及有关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其他足以证明该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发生事实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坏账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根据委托贷款的性质,比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核销依据进行。
第十四条 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发生盘亏的,应当取得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二)报废、毁损的,应当取得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证明。
(三)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
(四)对外折价销售的,应当取得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中)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六)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七)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
(八)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明确审批工作程序,并依据企业实际划定内部核准权限。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清理和追索,定期或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相关内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备案及核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逐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母公司核准确认的,应当报母公司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母公司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七)企业核销的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资委按现行相关规定核准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十九条 企业报省国资委核准和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后,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向省国资委报备,并在财务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单独披露。
第二十条 企业每年随年度财务决算向省国资委报备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报备材料: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项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母公司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由企业内审机构出具);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核销资产的管理,对核销的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并按现行相关规定进一步追索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对企业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以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情况进行审计(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应当逐项逐笔进行审计),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并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
第二十六条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内容如下:
(一)参审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特别是对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是否进行了逐笔逐项审计;
(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对所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省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省国资委依法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从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库中除名,并提请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抽查和监督及对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按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相关资产报备核销工作,原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提供信息资源支撑和智力支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未来五年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序言
公共图书馆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是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终身课堂,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共图书馆财政投入稳步增加,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通过实施县级图书馆建设、县级图书馆修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等重点文化工程,各地公共图书馆服务设施网络不断完善,文献资源日益丰富,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队伍素质稳步提高,社会效益明显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局面。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全面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图书馆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设施网络尚需完善,服务网络有待健全,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明显,文献资源保障能力有待提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党的十七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全面部署,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继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和政策环境,带来了历史性发展机遇。二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时代赋予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三是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共文化”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十二五”时期国家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也必将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四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新型传媒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文化生产与传播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极大地丰富了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为新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如何把握好机遇期,提高经费效益,不断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摆在公共图书馆界面前的一个重大挑战。
二、“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以城乡基层建设为重点,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机制体制建设为保障,努力构建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图书馆在保护文献典籍、传承中华文化、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公民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责任,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架构,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和正常运转的需求。同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强化基础,注重创新。进一步夯实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基础,加强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整体规划,提高文献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强化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应用与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实现创新型发展。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城市中心图书馆在事业发展和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发挥县级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立足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进行分级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图书馆、农村和基层图书馆的支持力度,缩小事业发展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以人为本,提升服务。继续扎实推进图书馆基本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益,提供多层次、多样性、多元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活力,提高效能,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益明显提升,部分地区图书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设施网络覆盖城乡。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力争使全国县以上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强乡镇、社区图书馆(室)及服务网点建设,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
——服务网络惠及全民。在建立健全设施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总分馆制、图书馆联盟、流动服务、数字远程服务等多种形式延伸图书馆服务,提高图书馆服务获取的便捷性。积极拓展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对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图书馆服务网络。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加快推进。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催生网络环境下新的文化服务业态。
——文献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逐步在全国形成分级分布的,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等各种资源类型的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重点开展地方特色资源建设,实现对地域性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利用。
——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加强。重点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骨干的业务素质,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是围绕古籍保护、未成年人服务、信息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一批领军人物,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法制保障体系日益健全。积极推动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公共图书馆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和深化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探索和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
“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单位
地区
2010年
2015年
公共图书馆覆盖率
%
地市
81.98
100
县
86.10
100
公共图书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县以上
55.8
60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率
%
县以上
100
人均公共图书藏书量
册
全国
0.46
0.7
东部
0.65
1.0
中部
0.33
0.5
西部
0.36
0.5
人均公共图书馆年新增图书藏量
册
全国
0.02
0.05
人均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
元
全国
0.83
1.65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
TB
全国
480
1000
有效读者总人数
万人
全国
2020
5050
文献外借册次
亿册次
全国
2.64
4
总流通人次
亿人次
全国
3.28
4.5
提供远程访问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比例
%
省
100
地市
90
县
50
图书馆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职称
%
全国
8.2
10.66
中级职称
全国
32.4
36.29
三、“十二五”时期重点任务
(一)加强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积极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图书馆相关立法进程,努力实现在制度层面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1.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图书馆运行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予以调整规范,保障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能,从制度上确保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推动《古籍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古籍保护条例》,积极推动《古籍保护条例》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力争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中国古籍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道路,以巩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已有成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古籍保护制度体系,促进古籍保护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3.推动图书馆工作相关业务标准规范的制定出台。依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行业标准组织,设计、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推动其上升为国家标准,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颁布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围绕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制订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图书馆设施建设,力争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设施网络
以城乡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对公共图书馆布局的统筹规划,按照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建设原则,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基层图书馆全覆盖,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
1.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2.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图书馆(室)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落后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农村倾斜。充分发挥县级图书馆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在县县有图书馆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乡镇和街道文化站、村和社区文化室都设立图书室或图书馆服务网点,巩固和规范已有独立建制的基层图书室。
3.开展县级图书馆修缮项目。对全国馆舍面积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修缮给予资金补助,努力实现县级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使其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条件。按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推进县级图书馆达标升级,实现60%的县级图书馆达到三级馆以上标准。重点对沿边地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牧区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改扩建工作给予支持。
4.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依托已有的图书馆阵地服务,大力推动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建立流动书库,为中等城市图书馆和县级图书馆配备流动服务车等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实现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服务,建立起灵活机动、惠及基层群众的流动服务网络,推动图书馆服务进一步向基层、社区延伸。
专栏一:地市级图书馆建设重点项目
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三)深入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建立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生产,大力提高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与服务能力,努力建设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全媒体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1.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进一步发挥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在“十一五”基本实现“村村通”的基础上,以有效开展服务为重心,以打造精品、优化应用为重点,以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保障,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2.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通过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惠及全民。
3.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栏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项目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
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到2015年,争取资源量达到530TB,入户率达到50%,建成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十二五”末,建设总量达10PB的数字资源(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4TB),服务覆盖3000万有线电视用户、7亿手机用户,同时100%覆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国家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四)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资源的保存与保护,强化公共图书馆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的重要职能
依托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等重大文化工程,按照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努力建设公共图书馆传统文化资源保存保护和研究利用的合作网络,设立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对普通古籍、珍本善本、民国文献、少数民族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资源的采集、保存、保护工作,大力提高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研究整理水平,促进古籍研究整理成果的出版、展示与利用,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保护民族典籍,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作用。
1.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大力推进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继续实施全国古籍普查工作,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机制,继续编纂《中华古籍总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开展海外中华古籍调查,建立海外中华古籍书目数据库,鼓励海外古籍以各种方式回归,建立“国家级古籍编目、版本鉴定与修复专家”遴选机制,开展“文献修复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修复措施。对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采取数字化、缩微复制等方式,建设“中华古籍资源库”。加强对古籍版本目录和古籍保护修复工作的研究,增进国际交流,学习各国保护古籍的先进经验。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促进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均衡发展。
2.加快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制定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全面开展文献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民国文献联合目录检索平台;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实现特色文献的专项保护,建立若干专题目录;改善文献存藏条件,完成一批民国时期文献试点书库的标准化建设;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和数字化进程,联合馆藏三宝或特色突出的收藏机构,共建一批高质量的民国时期文献全文资源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创新文献展陈手段,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社会教育作用;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国时期文献的共享和以各种形式回归。
3.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推动西藏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和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开展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同语种的古籍保护,适时设立其他民族古籍保护专项。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不同地区在同种民族语言文献收集、整理和利用方面的合作与共享,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护。制定与实施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
专栏三:传统文化文献典籍保护重点项目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重点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到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推动古籍合理利用。
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
全面开展文献普查工作;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和《珍贵革命历史文献名录》;建立一批符合纸质文献永久保存要求的标准库房;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利用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设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通过整体布局、协调采购、分工入藏、分散采集等方式,在全国建立若干地区性文献资源保障中心,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1.建立总量丰富、结构优良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加大文献资源建设经费投入,确保文献资源达到一定规模并持续更新,“十二五”末全国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达0.7册,东部地区实现人均一册,中西部地区有明显增长。落实新增藏量指标,优化文献资源结构,建立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网络资源等各类资源类型的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推动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科学发展。加快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少年儿童适用数字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字资源的建设,在全国形成超大规模分布式海量数字资源库群,扭转目前中文优质网络文化资源藏量不足的现状。
2.建立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依托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源总库和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的建设,将省级和部分中心城市公共图书馆建成本地区的文献资源保障中心,加大基层图书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为地区地方特色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撑,为本地区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提供保障,最终形成全国性的多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与长久利用。
3.加强资源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国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发挥行业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特别是外文资源建设的协调合作机制。建设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促进全国性联合书目网络建设,协调部署地方特色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形成一批地方特色精品数据库。鼓励基层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机构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区域性、多层次、多形式的文献资源互补与共享机制,合理配置与整合文献资源,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方式,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
(六)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服务创新,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服务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延伸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源和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图书馆服务的满意率,增强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
1.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的投入,争取到2015年,实现全国公共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内容与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2.加强对农村基层、特殊群体的服务。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面向农村基层、特殊人群的文化关怀,丰富农村、偏远山区、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面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特殊人群的图书馆服务,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开辟面向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络空间,为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提高信息素养提供条件,积极探索面向儿童的阅读服务。丰富边疆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层次和内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3.大力开展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建立各级图书馆的分层服务机制,在全国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大力开展讲座、展览、培训、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各级图书馆为立法决策服务的水平。积极探索适合基层特点、适应群众需要的新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服务、联网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延伸,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效能。
4.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专业化水平。将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通过合理规划馆藏体系、深入挖掘馆藏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服务、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有计划地开展馆藏和服务评价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图书馆的服务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盲人图书馆、少儿图书馆、主题图书馆等专业图书馆建设。在示范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较好服务效益的示范性公共图书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提高。
专栏四:公共图书馆服务重点项目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两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七)加强新技术应用,以技术促进事业的创新发展
推进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高新技术成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加快基层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普及和升级改造的同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形成以技术强化业务,以技术创新服务,以技术提升管理,以技术促进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为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加快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的普及。加强基础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在现代技术应用薄弱的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基层图书馆,提高业务管理自动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集成系统,为区域性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支撑。加大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应用,加强图书馆网站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开展各类型服务,使公共图书馆成为缩小数字鸿沟的重要基地。
2.提升公共图书馆新技术应用水平。以文化科技创新为动力,实施一批图书馆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研发一批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积极开展基于手机、电视、网络提供服务的技术研发,加强新媒体服务应用和推广,进一步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范围。通过知识组织等技术的应用,提升图书馆知识服务能力。加强图书馆新技术应用的理论研究,组织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八)加强科研工作,为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加强全国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围绕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确立重点研究领域,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建立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事业的科学发展。
1.加强科研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为契机,加强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加大对图书馆发展研究的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行业(图书馆)科研专项,在国家科技经费中列出有关图书馆发展研究的相关课题。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各类型科研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建立相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公共图书馆结合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若干公共图书馆重点研究基地,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将研究基地打造成公共图书馆事业战略发展的智囊机构、国际学术交流的前沿阵地、区域性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创新的试验田和新技术应用的孵化器。
2.加强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整合全国公共图书馆研究力量,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公共图书馆的地位与作用、数字环境下公共图书馆转型与发展、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数字图书馆技术、图书馆标准规范、图书馆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相结合,开展服务于事业发展的公共图书馆制度设计研究。
3.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依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平台,大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共享、推广与应用,重视科研成果的出版,推动业务与服务创新。加强科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科研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科研对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三者的良性互动,通过科研工作促进人才培养与成长。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图书馆创新服务的基础和关键,按照“存量优化、增量优选”的原则,以“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为指导方针,结合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探索能够有效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体制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1.重视人才的选拔、引进和任用。完善图书馆人才政策和措施,建立图书馆人才发展专项经费,采取各种措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共图书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图书馆工作,鼓励各级公共图书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提高基层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特别是数字图书馆、古籍保护、特殊人群服务、信息资源建设等重点领域领军人物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图书馆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人才公开聘任机制,建立人员录用考试机制。
2.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完善图书馆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与图书情报教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开展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培养等方式,鼓励图书馆从业人员接受专业断续教育。建立全国及区域性培训基地,对全国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分层分类培训。逐步建立图书馆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图书馆(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推进图书馆队伍培训规范化建设。
3.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运行保障人才进行分类界定的方式,推进评价体系多元化。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方法。探索建立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职业准入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4.积极探索志愿者队伍建设。吸引社会人力资源以志愿者形式参与图书馆服务,成为专业队伍的有益补充。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制度建设,探索和实践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分类与界定,建立志愿者上岗的培训制度,保证志愿者岗位的服务质量,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以交流和吸收先进经验、拓展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目标,以平等交流对话和广泛深入合作为手段,进一步扩大交流渠道,改进交流手段,深化交流内涵,提高交流质量,积极开创公共图书馆国内外交流合作新局面。
1.加强国内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图书馆学会等行业协会和区域性图书馆共享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图书馆联盟建设,重点以全国公共图书馆讲座联盟、全国公共图书馆展览联盟为平台,开展社会教育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图书馆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2.拓展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图书馆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常设基金对我国公共图书馆项目的资助。巩固和深化已有的交流与合作项目,策划新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重点加强在古籍文献整理与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图书馆的建设,建设中华文化数字资源库群,通过网络向海外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鲜活的中华文化数字产品,不断增强中华优秀文化的辐射力与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需要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推动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统筹协调发展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专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实现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科学管理。加强图书馆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组织在事业发展中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公共图书馆行业管理体制。
(二)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活力
以转换机制为手段,以增强活力为重点,以改善服务为宗旨,推进公共图书馆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探索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地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围绕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建立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图书馆人员开支、资源购置、基本服务提供、数字图书馆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以保证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投入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到图书馆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经费投入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结构科学合理,经费投入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强化服务标准考核
积极推动将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评估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监督考核机制。围绕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根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考核机制,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公共图书馆评价体系重要指标。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已于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 局长 刘鹏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发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推动社会力量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依法保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社会影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
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委托的组织),承担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具有较好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单项体育协会,经向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以下简称经批准的协会),可负责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审批等工作。
第七条 建立全国性和地方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服务,反映社会体育指导员需求,维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承担体育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工作。
社会体育指导员自愿加入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八条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并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三章 培训教育
第九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分为技术等级培训和继续培训。
培训教育费用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承担。
第十条 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确定培训办法。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培训教材,并报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编写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大纲和技能培训教材,制定该体育项目的技能标准,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承担。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并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评估。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或委托的组织应当对报名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证书。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协会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每年举办一次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继续培训,并举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参加人员颁发证书或证明。
第四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五条 申请授予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应当向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合格证书,或高等体育专业学历、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优秀运动员资质证书;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
(四)申请晋升的,需提交原技术等级证书;
(五)单项体育协会对申请人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需提交该体育项目的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六)参加继续培训、工作交流和展示活动的证书或证明。
第十六条 受理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或委托的组织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第五章 注册办理
第十九条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组织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免费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工作注册和迁移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通过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建立档案,保证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自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到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年度工作注册。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所在的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开具其志愿服务情况证明。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半年未开展志愿服务或志愿服务少于30次,不予年度工作注册。未进行工作注册的,不得申请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第二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离开原注册地开展志愿服务,应当办理迁出和迁入的迁移注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事业经费预算中列支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并随着体育工作经费的增长逐步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投入。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关组织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补助经费,并对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予以倾斜。
第二十五条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
鼓励社会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提供经费、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和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等级要求,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依托各级各类体育组织和设施开展志愿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组织地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委派到基层组织或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有条件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公益岗位。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鼓励社会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办理保险。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委托的组织应当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信息化,提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与服务的水平。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课程,鼓励学生加入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
第七章 服务规范
第三十一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群众性体育组织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中开展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诚信的原则,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经常开展志愿服务,提高健身者的健身技能和身体素质,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三十三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带证章,着装得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健身场地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自觉树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四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与健身者保持和谐关系,与其他社会体育指导员互相尊重、相互配合。
第三十五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章 奖励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荣誉奖章制度。国家体育总局对连续开展志愿服务二十年、十五年和十年,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分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和铜质奖章。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四十二条 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1993年12月4日发布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志愿服务精神和良好道德素养,遵纪守法;
(三)热心全民健身事业,正在开展或准备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
(四)接受有关组织和单位的管理,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参加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应等级的培训,考核合格;
(六)所传授的体育项目有技能标准要求的,应当参加该体育项目的培训并达到标准。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等级条件
(一)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近一年内开展或协同开展30次以上志愿服务;
2.了解体育健身和竞赛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方法,能够承担一般性体育健身咨询和指导工作;
3.了解全民健身工作的基本知识,初步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管理方法,能够组织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两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体育健身技能的传授和指导工作;
3.基本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全民健身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全民健身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良好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三年以上;
2.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一项较高水平的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工作;
3.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较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够指导基层体育组织的工作;
4.在社区(行政村)、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或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四)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1.获得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后累计(以工作注册为准)开展志愿服务四年以上;
2.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健身和竞赛的理论与方法,在一项体育健身技能传授和指导中具有较高的水平或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具有特殊造诣;
3.较系统地掌握全民健身活动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突出的组织能力,能够承担较大规模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撰写有关全民健身工作或调研报告;
4.在县级以上区域开展志愿服务产生突出的效果和影响;在地(市)级以上区域开展的志愿服务产生良好的效果和影响;
5.具有指导一级、二级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许条件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具备的等级条件,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可在体育健身技能传授指导或组织管理方面有所侧重。
(二)近5年取得高等体育专业学历的人员、在职体育教师、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和优秀运动员在申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时,可以放宽培训考核与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直接批准授予二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申请晋升等级称号时,可以适当放宽连续开展志愿服务年限的要求;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