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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6:38:59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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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度工作实施方案

法〔2009〕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现就2009年度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启动之年、开局之年。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认真研究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全面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决议,使广大干警的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提高,司法作风形象有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高:

——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对人民法院新时期工作指导思想更加认同,在增强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公平正义意识和国情意识上有新认识。

——为民意识进一步增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沟通更加密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便民措施得到认真落实。

——司法能力进一步提高。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轮训计划和人民法院全员教育轮训规划全面启动,法官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有新提高。

——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加强制度建设,管人管案管事紧密结合,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管理和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有新进展。

——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落实“五个严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巡视督察、廉政监察、违纪惩戒、过错问责等机制、制度更加健全。

二、工作重点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本年度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工作重点是增强司法为民意识,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狠抓公正、廉洁司法和制度建设。

(一)重点研读的文件

1.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今年2月1日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

2.中央政法委编写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读本》;

3.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学习讨论参考资料》。

(二)重点研讨的题目

1.如何充分认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现实意义,准确把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践特色,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

2.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都有哪些新要求、新期待,如何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3.如何理性看待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和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

4.如何完善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5.如何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反腐倡廉力度,有效预防和惩治司法不廉洁行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三)重点解决的问题

1.对“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认识不到位,“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路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2.内部监督的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少数干警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

3.内部管理的水平不高,少数干警精神状态不佳、司法能力较弱,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四)重点抓好的工作

1.深化对“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的认识。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妥善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2.组织开展专项培训。重点抓好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的集中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全员教育轮训规划。加强对审判执行人员和法院新进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

3.健全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审限监督机制,完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将办案绩效与奖惩、评先、晋级、晋职结合起来。

4.健全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按照“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要求,明确领导干部抓队伍管理的职责权限,严格机关考勤制度、着装制度、用车制度及其他行政管理制度;着力改变一些基层法庭存在的“脏、乱、差”现象,纠正少数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举止不端庄、语言不文明、行为不检点、着装不规范等问题。

5.继续强化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廉政监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围绕落实“五个严禁”规定,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创新促进司法廉洁的机制、制度,构筑源头治腐的制度防线。

6.完善巡视督察制度。继续探索建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特点的巡视督察制度,着力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坚决纠正少数法院乱收费、乱拉赞助以及其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

7.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总结信访工作经验,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全面推行院长接访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努力从根本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8.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做好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努力实现执行积案清理工作目标;创新执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程序,严格执行管理,多措并举,努力提高执结率,实现执行工作的新突破。

9.全面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拓宽民意沟通渠道,强化司法便民措施;规范立案工作,简化立案环节,丰富立案方式,方便群众诉讼;鼓励法官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就地调解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扩大司法救助范围,规范诉讼救济和执行救济;切实转变司法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10.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完善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广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及时应对负面舆论炒作。

三、工作要求

(一)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法院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提高对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和基本方式,为搞好此项活动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及时设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法院都要设立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做到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抓,切实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各高级法院要在5月底前将本院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三)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高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提出具体方案,并于6月中旬前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四)努力做好“结合”文章。各级法院要将主题实践活动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进行安排。

(五)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各级法院在主题实践活动中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创新活动的形式,不断赋予新的内涵,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同时,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验收检查。今年年底前,各高、中级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组织对本地区法院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结合今年的活动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当地群众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同时,各地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明年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连同检查验收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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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中国科学院和英国皇家学会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一、为了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交换高级科学家进行短期访问和讲学;
  交换初级科学家进行适当时期的研究和学习;
  举办学术讨论会或其他研究会议;
  进行共同研究项目;
  交换科学资料和出版物;
  二、鼓励科学家研究室以及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和合作。
  三、所有交换的科学家将参加所从事的全部科研项目,包括发表他作出贡献的研究成果。

  第二条 双方每年各派出人员数额为二十至三十人月,实际派出数,双方每年具体商定(每年四月一日至下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一个年度)。
  如当年实际派出人员不足商定数额时,经双方同意,可转到次年。派出人员不足额的一方应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不足额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事务,由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进行,必要时可由两国使馆协助。
  二、派出方向接待方推荐科研人员,接待方也可向派出方建议派遣特别需要的科学家。在所有情况下,人员的交换均需双方同意。
  三、交换人员的建议至少应在四个月以前通知对方,按本协议所附格式提交有关人员的情况。
  四、接受建议的一方收到建议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如果同意建议,应提出初步接待方案。
  五、接受方同意接受建议后应采取必要措施协助来访人员办理必须履行的手续。
  六、派出方应在启程前二星期将有关人员抵达日期、地点等通知接待方。
  七、建议共同研究项目时应明确规定研究题目、工作地点、期限以及实施该项研究项目所需的人员和主要设备。
  八、参观访问的单位或个人如不属于中国科学院和皇家学会直接管辖范围之内,双方应尽力协助安排。

  第四条 在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两国之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使用设备和材料以及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其他费用。基本的医疗费将根据接受国有关保健制度提供。
  三、双方有义务向本国有关当局交涉,以便对执行共同研究项目所必须的进出口物资免于征税。

  第五条
  一、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在第二条规定的对等交流数额之外,按照同样程序,提出派遣或邀请科学家的建议,另一方同意后,应积极协助予以安排,其费用由提议一方负担。
  二、中国科学院可每年向英国派出高级和初级研究生(精通英语),由皇家学会予以安排,数额不超过一百名。
  高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在研究所工作过三年以上的科研人员,他们将在英国研究所和实验室工作一至二年。
  初级生是大学毕业后并考取中国科学院的研究生,他们将在英国学习二至四年。
  他们的往返旅费和在英国的费用由中国科学院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从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废除,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根据协议执行情况和今后合作交换意见,在必要时对本协议可由双方协商修改。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日在伦敦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国科学院代表          英国皇家学会代表
     中国科学院            英国皇家学会
      副院长            副会长、外事秘书
      胡克实              斯托克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

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形成科学有序、合理顺畅、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促进各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行政服务全程代理(以下简称全程代理),是指承办单位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窗口受理申办人办事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承办人负责全程跟踪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无偿提供所申办事项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全程代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在市中心设置办公窗口;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前置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根据职责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代理服务。
第四条实施全程代理的范围是:市中心各窗口(含综合窗口)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
第五条全程代理遵循公开、便民、依法、高效和“一门受理送达、中心全程代办、项目并联审批、限时满意办结、监察现场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凡在市中心设置窗口的部门和虽未设置窗口但具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联事项的部门均实行全程代理。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明确分管全程代理工作的领导,以及申办事项受理人、全程代理人和具体办理人。申办事项的受理人、代理人必须由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代理人一般应为该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八条各部门在市中心窗口的负责人(首席代表)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代理人;窗口工作人员为该部门的申办事项受理人;部门办理人由该部门根据业务内容确定一人或几人。未入驻市中心和在市中心设置综合窗口的部门申办事项受理人由中心安排专人担任。
第九条受理人在市中心窗口接受申办人办事申请,对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填写《全程代理受理反馈单》,一次性告知补办事项;通过初审的,填写承办单并做登记后,交给代理人审定,同时告之办理时限。 
第十条代理人对受理的申办事项审定后应在承办单上签字,迅速将材料转达给本单位办理人;由办理人按照办理时限办理。
第十一条根据申办人申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将代理事项区分为简单事项、复杂事项、特殊事项、上报事项和控制事项。
第十二条简单事项实行直接代理:申报材料齐全,属窗口首席代表(代理人)审批的,应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报分管领导审批的,分管领导一般应到市中心窗口现场审批;送回部门审批的,应于当日完成审批,返回受理人。
第十三条复杂事项实行承诺代理:
(一)需本单位一个部门承办事项,代理人根据代理事项办理程序,交办理人;代理事项具有多个环节的,由代理人负责协调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同步办理。
(二)办理人在承诺时限内将代理事项办结后转交代理人。
(三)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进行复核后,返回受理人。
第十四条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特殊事项,实行联合代理:
(一)联合代理事项由市中心确定牵头窗口,牵头窗口确定需参加联合代理的相关窗口,对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进行预审,并向申办人出具《辽阳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件受理单(联办件)》,同时向市中心业务科室通报预审情况。
(二)市中心业务科室组织相关窗口统一现场踏勘、联合会审后,相关窗口按照各自职责和承诺时限同步办理,提出明确的审批意见。
(三)牵头窗口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返受理人。
第十五条上报事项实行呈报负责代理:
(一)中心窗口受理后,由代理人交办理人办理,在本单位承诺时限内与上一级审批部门联系办理。
(二)办结后返回中心窗口,代理人复核后,返受理人。
第十六条对申办的控制事项,受理人认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场或当天明确回复申办人;当场或当天不能认定的,在承诺时限内回复。
第十七条受理人在申办事项办结后,要进行全程代理事项登记。申办人领取办结批件时,应填写全程代理反馈单。填写时,受理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诱导。
第十八条建立全程代理事项督办催办制度。市中心、各窗口代理人对收办的承诺件要及时催办,确保按时办结。对超出办理时限的,中心发《全程代理工作催办单》,同时,监察部门进行督办,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建立全程代理工作回访制度。市中心定期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了解全程代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各职能部门办事质量、效率等,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市监察局、市中心、市政府督察室负责全程代理监督工作,并设立专线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同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作为公共行政服务工作义务监督员。 
第二十一条凡各部门应进入市中心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必须进入市中心,凡进入市中心的上述事项不准在中心以外受理。
对各部门项目进市中心情况将作为行风评议内容;对进入市中心受理项目在市中心外受理的,由监察局追究其部门的行政责任,并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群众投诉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全程代理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我市的软环境建设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将全程代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并做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实行全程代理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运转工作制度,报市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0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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