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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28:39  浏览:8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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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政办〔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莆田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全面、客观、科学、公正地反映中介组织信用状况,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组织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省内外中介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会计、审计等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矿产资源、安全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
(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
(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
(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市场中介组织;
(九)各类经纪机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中介组织。
第四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以该中介组织基本信息依托,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进行定量、定性分析,根据该中介组织申报给予确定其信用监管等级的系列活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应遵循“中介组织自愿、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按照“申报、推荐、评价、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中介组织收费,不增加中介组织负担,不发牌匾,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批准成立的“莆田市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负责全市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县(区)中介办负责本地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区中介办负责。评价时成立中介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承办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成员由工商、金融、建设、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章 信用评价等级和内容

第八条 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根据中介组织评价分数将中介组织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

A级为信用良好,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B级为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

C级为信用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75(不含75分);

D级为信用严重失信,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价的中介组织。

第九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主要从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中介组织内专业人员结构、数量和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备案、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工作成果、档案管理、业绩报表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重点工程业绩、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信用记录方面:中介组织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中介组织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程序:

(一)市中介办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二)中介组织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三)各县(区)中介办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该中介组织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征询该中介组织相关情况。

(四)各县(区)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对中介组织进行评价、评分,评分结果需经评价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中介组织负责人签字。

(五)各县(区)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

(六)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A级和D级的中介组织进行复查,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七)将确定的中介组织信用评价等级通过“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该中介组织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八)市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莆田市中介组织信用网”上进行公告,对A级中介组织予以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企业存在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经信用评价后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等级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该中介组织的信用等级和信用记录,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资料,并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A级和B级中介组织,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被举报除外);
(二)年检时实行免审制;

(三)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受到重点保护;

(四)在参与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知名字号认定及“守合同、重信用”评比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在评优评先、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纳税、出口、融资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办理,同等条件下优先入围;
(六)在服务上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A级及部分规模较大、具有行业特殊性的B级中介组织可列为扶持重点,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对B级中介组织,可有针对性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信用意识,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A级中介组织。

第十六条 对C级和D级中介组织,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在办理登记或年检证照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对C级中介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在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项目招投标;
(四)在信贷支持、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方面对C级中介组织予以警示,对D级中介组织予以限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中介组织应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中介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中介组织,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中介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参照本办法对职责范围内的中介组织制定更详细信用等级评价操作办法,并报市中介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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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政策,逐步解决城
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租房补贴)是指人
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房补贴,
资助其租赁住房的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房
补贴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
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
管局)是本市租房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租房补贴
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租房补贴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天
津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负责筹集、使用
和管理租房补贴资金,指导、推动和管理区县实施租房补贴工作。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为各区县租房
补贴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本区县民
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租房
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租房补贴
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五条 租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第六条 租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
年初根据年度租房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全市租房补贴资金年
度预算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确定的租房补贴资金预算,
视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当年未使用的租房补贴资金可结转下一年
使用。
        第三章  保障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拟定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租房补贴的保障条件及标准,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城市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
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
  (三)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
  (四)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第九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标准:
  (一)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和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国
土房管局根据届时公布的住宅租赁指导租金、本市城镇居民住房
水平、家庭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等因素制定。
  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元;
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武清区、宝坻
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
  租房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二)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租房
补贴保障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租房补贴保障
面积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家庭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应
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240元,环城四区
和滨海新区210元,武清区、宝坻区和静海县、宁河县、蓟县180
元。
  第十条 申请家庭补贴人口的认定,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
房租房补贴认定方法执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
体户口、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未在同一户籍的也应包括在内。申
请家庭补贴人口确定后,其收入计入家庭总收入,其自有住房或
承租的公有住房纳入家庭现住房面积认定,并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住房的认定:
  (一)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二)租住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
合同》记载的使用面积计算(即计租面积加阳台面积)。
  (三)拥有私产住房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计算,私产住房为共有产权的,
以《天津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共有比例或共有人数平均分摊住
房面积。建筑面积换算为使用面积的系数为:平房1.2;多层楼房
1.4;高层楼房1.6。
  (四)住房已拆迁的,住房面积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记载的住房面积计算。
  (五)现住房认定程序及方法原则上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房
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民政局拟定的天津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
知》(津政办发〔2008〕47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家庭户口簿、现住房权属证明、
收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区县房
管局对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享受租房补贴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区县民政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区县房
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后,由区县房管局向符合条
件的申请家庭开具有效期限为12个月的《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
补贴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租赁双方
持相关要件到所在区县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区县
房管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应对申请人租赁住房情况和房屋出
租人是否他处另有住房情况进行核查。申请人租赁同户籍家庭成
员的住房或已认定的现住房的,不在发放补贴范围之内。
  持有《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在12
个月内未租赁住房的,可在期满后重新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及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区县房
管局为申请人开具《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并在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租房信息上传市住保
办。申请人租房补贴自《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
开具当月开始计发,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
申请人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
的租金标准及租赁期限直接将租房补贴划转到公共租赁住房经营
单位或产权单位,不足部分由承租家庭负担。
  申请人租赁住房实际租金超过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
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月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
发放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每月在各自的政务网
站上将新增享受租房补贴家庭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产权产籍、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管
理等网络系统,也可通过入户调查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
庭现住房和收入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租赁与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享受租房补贴租赁的
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房
补贴。
  第二十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家庭
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0日内
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一条 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在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时,
须提前30日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报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
房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申报。
  对按规定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审核其享受租房补贴的资格和租房补贴额,对不再符合享受
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不符合条件当月起第4个月停发租房补
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庭,自申报的次月起调整。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管
局自其享受租房补贴满整年的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享受租房补
贴的家庭补报本年度家庭变化情况,并经区县房管局审核,符合
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房补贴,
但停发期间租房补贴不予补发。
  第二十二条 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对享受租房补贴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
情况每季度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自
发现不符合条件次月起停发租房补贴;对需调整租房补贴额的家
庭,自核查的次月起调整。对违规享受租房补贴的家庭,区县房
管局责令其退还违规领取的租房补贴。
  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享
受租房补贴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情况进行抽查或定期
检查,发现不如实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租房
情况骗取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局应立即停止对其发放租房补贴,
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定期对租房补贴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房管局、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民政府)应加大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的监管力度,
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二十四条 区县房管局和民政局应当建立享受租房补贴家
庭住房、收入档案。档案应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补贴情
况及年度复核、调整等有关材料。根据享受租房补贴家庭变动情
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家庭虚报、瞒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
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租房补
贴申请不予受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取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管
局取消其登记;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租房补贴的,区县房
管局应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房补贴,对于在权利期内既不主张
权利也不退缴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情节恶劣的,按
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相
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租房补贴相关
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市住保办和区县房管局、民政局
应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租房补贴的相关操作规程由市国土房管局另行
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
008年4月22日《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8〕41号)中租房补贴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干部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干部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工作的办法》的决定

(2008年10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一府两院”干部述职评议的实施意见》和《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述职评议工作的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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