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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8:26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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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关于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科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保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厅(委、办、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广播影视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要充分总结和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成就,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经研究,定于今年6月11至17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联合举办2011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节能宣传周期间,企业、机关、学校、农村、社区、军营等要把倡导节能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作为宣传重点,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在全社会强化能源资源国情宣传教育,普及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三、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抓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社会影响力大、预期效果较好的实施方案,安排节能宣传专项经费。国家节能中心、中国节能协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持续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要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交流会、现场体验活动,建立节能科普基地,印制宣传海报、宣传手册,深入开展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国情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进一步把节能理念转化为全民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倡导低碳消费,组织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利用宣传周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节能空调、节能汽车、高效电机等。
四、各部门要围绕“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举办政府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社区行动等针对不同群体的宣传活动。节能宣传周期间,各级发展改革、节能主管部门要大张旗鼓的宣传“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成果和经验,广泛宣传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资源循环利用、“禁实”等方面工作成效,积极推广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结合夏季用电高峰形势,加强有序用电,鼓励节约用电,倡导绿色消费,践行节约行动。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使用环保再生纸和抵制商品过度包装等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公共机构厉行节约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类学校广泛开展能源资源国情教育,通过实地体验等多种方式强化学生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培养学生珍惜资源、合理用能的行为习惯。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运用多种方式在全社会推广普及节能、低碳技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组织工业企业总结和推广节能增效的经验和成效,继续开展“我为节能减排献一策”等活动,组织电信运营商发送倡议节能减排的公益短信。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大力宣传绿色建筑行动和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成效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绿色饭店、绿色宾馆建设,倡导公众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各级国资委要组织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企业节能成效展,倡导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普及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能效,调动相关行业协会积极配合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以新闻、专题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节能成就,播出倡导节能生活的公益广告等。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动员和组织职工为节能减排献计献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以“四个一”(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度电、节约一张纸、节约一粒米)为主要内容的主体实践和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节约意识,强化青少年节能减排实践。
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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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科学鉴定、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取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从事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使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样式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书文本。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持证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三)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四)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人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可要求房屋所有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所有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
第九条 在房屋密集区内兴建10层以上高层建筑或附设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可能损坏施工区周边房屋的,建设单位可在基础施工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
(二)验算分析,论证定性,提出处理意见;
(三)制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有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殊内容的和大型的房屋安全鉴定,可适当延长完成房屋安全鉴定的时间。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应严格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及时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建设单位申请对施工区周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鉴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承担鉴定费。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观察使用;
(二)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处理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员安全的,停止使用;
(四)整栋危险,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整体拆除。
第十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安全鉴定书所作结论,及时向房屋所有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房屋所有人应按危险房屋通知书载明的要求,及时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拒不采取排险措施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排除措施,费用由房屋所有
人承担。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
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需要房屋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让其在解除危险后及时迁回。
第十七条 在气候恶劣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房屋的检查;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对危险房屋进一步采取排险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规划批租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危险房屋,在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规划批租用地红线之日起满一年后,建设单位未拆除的,危险房屋所有人可持房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以及危险房屋鉴定书,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危险房屋拆除重建手续;重建时不得改变原房屋
高度、层数和面积。
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公告规定的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自房屋拆迁公告制发之日起,由拆迁人负责监护,采取防、排险措施。
第二十条 异产与危险房屋毗连的,由异产所有人和危险房屋所有人共同按国家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排险。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处以1000元罚款;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并责令修复或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不切合实际情况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鉴定资格;造成损失的,并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和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房屋规定使用年限,是指钢结构和钢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5年,砖混结构房屋使用满50年,砖木结构房屋使用满40年,简易结构房屋使用满10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武汉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1988年4月6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饭店管理公司及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近几年来,为了发展旅游事业,各地(主要是重点旅游城市)陆续兴建了一批设备较为先进、档次较高的旅游饭店,并对一部分老饭店进行了改造装修。其中,有些是吸收外资建设的合资饭店,有一批饭店聘请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管理。在我国旅游业发展初期,这样做对于解决国内建设
资金不足,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培养干部,提高旅游饭店管理水平,是必要的、正确的。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饭店管理体制过于分散,基本上是谁建谁管,各自为政。截止一九八七年底,全国一千三百家旅游涉外饭店分别归属三百多个部门和单位,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实行专业管理,就很难提高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二是外管饭店越来越多,造成外汇不应有
的流失。据典型调查,一座八百间左右客房的饭店,仅外方管理费和管理者工资、福利、探亲、交通费开支一年约需两千万元外汇人民币,他们通过采购饭店所需物资等形式拿走的外汇,还不在其内。另外,目前除合资饭店大部分已经交由外方管理外,国内投资兴建、改造的饭店也在陆续
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这些饭店80%集中在主要口岸城市和旅游热点城市,合同期限多为十年以上。聘请国外饭店集团管理饭店过多对我们很不利,应该改变这种状况,探索中国式的饭店管理路子。为此,我们建议采取如下两项措施:
一、对外管饭店应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部门的旅游内资饭店,原则上不再雇请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管理。要积极引导中外合资、合作饭店聘请我国的饭店管理公司来管理。没有与外国饭店管理集团签订管理合同的,一般不要再签约;已经正式签约的,鼓励实行联号管理;对已交国外饭店管理集团
管理的饭店,要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二、建立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经过这几年的努力,我们积累了一些管理现代化大型饭店的经验,培养锻炼了一批饭店管理人才,已经能够靠我们自己的力量管理好旅游饭店。因此,要积极建立和发展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并逐步实行专业化、集团化管理。
饭店管理公司的任务是: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内投资兴建的饭店提供有偿管理,有偿输送或培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提高饭店管理水平、培训人才提供服务。
饭店管理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饭店管理公司同饭店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管理合同,不改变所管饭店的隶属关系和所有权。
饭店管理公司以我国现有的一些管理水平较高的饭店为主体,逐步组建。中央一级部门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国家旅游局审查批准;地方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饭店管理公司的责任,是使所管理的饭店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一定时间内达到其主体饭店的同等水平。为了保证饭店管理公司有较好的管理水准,在成立初期,允许从国外聘请少数专家做技术顾问,但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应由国内抽调配备。在收费方面要明显低于国外饭店管理集
团的收费标准。管理费大部分收人民币,少量收外汇。
为了尽快地把我国自己的饭店管理公司组建起来,并增强其与国外饭店管理集团的竞争力,建议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原则上应享受外国饭店管理集团在中国管理饭店的同等待遇。
(1)初建三年,银行按信贷原则,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并由国家给予少量培训费。
(2)税收方面,凡是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管理的饭店,在进口标准设备、偿还贷款、建筑税等方面,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及海关总署等部门(87)署税字第37号文规定。根据经营实际情况,经税务机关审
查批准,在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
(3)在经营管理上,可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给饭店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饭店以更大的自主权。为了使所管饭店逐步达到国际水准,允许饭店管理公司根据(87)署税字37号文规定的进口范围,按用汇规定
为所管饭店直接进口所必需的物品。
客房出租价的管理,可按《国务院关于使用国际商业贷款自建旅游饭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6〕101号)规定的权限执行。
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在招工、用工、辞退和奖惩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的饭店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饭店总经理由管理公司任免,管理干部采用聘任制。
(4)饭店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饭店的职工待遇,可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有关事项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4〕100号文)执行。



198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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