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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7:02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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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卫生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红十字会,军队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自愿无偿献血事业,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ΟΟ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盟)。其获奖标准为:

(一)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工作。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审核、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 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并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制定评定合格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7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由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各省和军队有关单位上报的合格材料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颁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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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证明力分析

刘亚利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指医学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法院的指定,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提出的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鉴定结论的一种,因而法律规范中有关鉴定结论的规定适用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肯定了鉴定结论的证据优先地位,由于医疗事故鉴定的准司法性,在医疗事故纠纷案处理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得到强化,于是造成了法官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高度依赖。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判定医方负有责任,法院就判医院败诉,甚至鉴定结论认定的过失参与度也成为了判决赔偿额的主要依据。但法的判断与医学判断终归是两个不同领域的判断,法官必须对鉴定人鉴定的正确性做出评价,而不是不加评判地全盘接受。
  由于鉴定结论本质上是言辞证据,而言辞证据必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要求对鉴定结论进行法庭质证。医疗鉴定结论本身技术的复杂性使得鉴定人的推论、说明或解释的主观性表现更强。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基于相同的鉴定客体或基础资料,由不同的鉴定人鉴定得出不同的“结论”的情况。既然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主观性无法避免,民事诉讼程序就应设计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当事人与鉴定人能够交换不同意见,从而使法官通过辨析对事实乃至法律问题做出正确裁判。
  但我国医疗事故纠纷案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许多地方只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在法庭上进行宣读,而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专业知识享有上的不对等,患者往往无法发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中的技术难点及疑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法官不是通过对鉴定结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从而形成自由心证,而是要求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以此来达到解决鉴定结论之争的目的。这样,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解释义务就变相地移交到了重新鉴定的鉴定人,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成为实质上解决鉴定结论的质证异议的裁判人。而且法律规定本身也支持这样的无休止的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虽然证据规则第27条对此进行了限定,但实践中,由于法官自身专门知识的缺乏,使得他们对当事人鉴定异议的处理方式,只能是以重新鉴定来回避矛盾,同时根据鉴定机关的等级、鉴定的先后顺序、以及单纯数量上的对比来判断多份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是,从成本、效率的角度来看,不断的重复鉴定远不如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询高效,证明力也弱化不少。
  综上,鉴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我们的制度设计应适应我国多年审判制度改革的趋势——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相互借鉴,证据法定与自由心证兼而有之;既要重视医疗鉴定的中立性,又要利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交叉询问程序最大程度地让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的精神及《荆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中的标准制定项目及能效测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项太阳能采暖空调荆门中心城区近两年内在建筑上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能效检测等支出。主要补助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二)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
  (三)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建筑应用;
  (四)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单位;配套能力项目补助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能效检测等。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第七条补助资金总额的90%应用于工程项目,10%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八条对技术性能先进、建筑能效比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对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节能建筑工程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确定补助标准。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阳台壁挂20元/平方米,其他15元/平方米;
  (二)太阳能采暖空调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三)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80元/平方米;
  (四)太阳能光热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100元/平方米;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按工程进度进行,工程完工后拨付40%,通过竣工验收后及能效测评拨付剩余的60%。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批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由支撑单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补助资金需求分析与使用计划;
  (四)相关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五)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研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按城市示范建设项目进度,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第十条要求拨付资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中央补助资金和配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配套使用,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的检查、监管与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暂缓、停止拨付资金或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专项验收检测或能效测评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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