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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3:15  浏览:9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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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20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鹤壁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污水、工业废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包括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和工业废水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电力、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的项目,系统用电和水资源费享受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的区域,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集中供热区域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市政府对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制定《鹤壁市地源热泵应用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符合《鹤壁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鹤壁市地源热泵应用专项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第十一条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有关要求:


(一)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要件;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鹤壁市地源热泵应用专项规划》;


(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源热泵供热制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供热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安装和经营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热源井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管井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时,应当采用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十四条 安装使用地源热泵设备的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地源热泵设备,机组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按照特种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 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对从事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全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实行一体制,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要同时承担项目的后期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成后用户的供热质量以及项目经营管理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 在我市从事地源热泵供热建设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并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鼓励本地的地源热泵设备生产企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参与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条 取得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具有相应的生产和安装资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取得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地源热泵供热建设经营企业进行供热项目建设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井位布置审查、凿井、取水、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并实行强制检定,实施水量监测。对于地下水未能全部回灌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清原因,监督责任单位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或者增加回灌井的数量,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对于差额部分收取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地源热泵供热建设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应急预案,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中出现的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地源热泵供热建设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时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的收费,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违法、违约行为,由市住房和建设、规划、水利、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按供热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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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农农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海南省三亚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的管理,促进南繁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繁,是指秋冬季节到海南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种植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南繁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和海南省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南繁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和管理南繁工作。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南繁工作方针和南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南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三亚设立国家南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南繁办”),负责南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南繁办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落实;

  (二)协调解决南繁基地的治安、用地、用水、用电和隔离区等事宜;

  (三)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南繁植物检疫、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事项;

  (四)联络、协调南繁单位之间及南繁单位与所在市县的关系,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研究提出南繁事业发展的建议;

  (六)完成国家南繁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南繁基地设立南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南繁单位的联络、协调和管理工作,配合国家南繁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南繁基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南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农业、公安、水务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有关乡镇负责人为成员。

  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海南省有关南繁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隔离区、委托生产(繁殖)合同、租地合同、劳务合同、用水用电等纠纷,维护南繁正常秩序;

  (三)协调解决本辖区内南繁基地的治安问题,保护南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完成国家南繁办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南繁基地所在乡(镇、场)应当设立南繁管理办事机构,协助县(市)南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辖区南繁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国家南繁办或本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办理南繁登记备案。国家南繁办与各省(区、市)南繁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从事农业转基因植物品种研究、试验和生产的,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南繁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南繁基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南繁用地、用水、用电及南繁物资。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部门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南繁产品,优先安排运输和邮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南繁管理经费由农业部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南繁基地,由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确定地租指导价,优先支持科研育种、种植鉴定等工作。

  第十八条 在南繁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 年9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9月27日印发的《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应用探析

刘忠杰 国庆富


  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但同时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以便于实践的运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但是,实践中多数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的“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使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预见性降低,而—且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时存在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首先,它不是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出发,即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确定其赔偿责任,而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和人们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其次,在有损害事实发生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具体情况裁判。
  就实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公平责任原则把人们共同生活规则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公平观念上升为民事法律规范,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符合广大人民意志、愿望,也是对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侵权法理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于公平责任原则之前,因此,若公平责任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充分体现,就会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损害事实时无法弥补。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将公平责任原则予以明确并将公平原则作为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前提,是对侵权立法的补充、发展。
  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二是有较为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 三是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三、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又称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监护责任。”由此可知,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适用两个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前者为基本的归责原则,后者则是补充性的归责原则。即损害发生后,首先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若法定代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定代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可以基于公平的考虑,适当减轻其责任。应当明确的是,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能是完全责任,也可能是补充责任。即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个人财产,则完全由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配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个人财产,则首先应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确认了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公平责任。笔者认为,该款只是关于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而且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尽管有公平的考虑,但这只是在其与法定代理人之间,而非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考虑公平。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确定了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第156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情形下,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两种具体情况:其一,避险人为自己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避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其二,避险人为第三人的利益采取避险行为,即受益人为第三人。在这两种情况中,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避险人或受益人主观上都不存在过错,但如果依过错责任使避险人或受益人完全免责,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因此,应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以求保护受害人利益,实现公平。
  (三)为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而遭受损害的。司法解释第l42条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此种情形也属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四)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司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堆放物的性质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所说的”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相似,确定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第126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义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五)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司法解释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条规定同样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的要求。
  以上五种情形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有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原则的理念予以裁判。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我国将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为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是对侵权行为立法的一个发展。但是,因其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一定要严格掌握其使用的条件和范围,防止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而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刘忠杰 国庆富
作者单位:北安市人民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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