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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07:59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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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0]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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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河北省相关企业为观测点

刘春英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副教授 , 范诚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讲师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以河北省企业为视角,在分析企业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重要性的基础上,着重剖析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应对策略,并对企业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进行探索。


党的第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稿中强调,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可见,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欧美等发达国家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近些年都在积极实施新的措施以推动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例如:美国于 2010 年 6 月由农业部、商业部、国土安全部、司法部和版权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知识产权执行的联合战略计划》,以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执行效率。西班牙于 2010 年 9 月发布了《西班牙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10 2012?》,目标是将知识产权作为差异化、专业化的因素,并为西班牙的生产能力提供长远的回报。日本近些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方针”,从创新战略、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和人才培养战略四个方面抢占市场竞争的制高点[1]。

我国于 2008 年 6 月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河北省也于 2009 年 6 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然而,河北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能力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联系日益紧密,河北省企业对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此帮助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构建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在国际贸易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一?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到位严重制约河北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至领导下至职工未从根本上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知识时代的巨大价值,往往是自己先研发的技术或创立的品牌却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到自己需要使用时才不得不花重金赎回原本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河北省企业有许多还没有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企业没有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更没有专门成熟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往往由其他部门代管。

3.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河北省大部分企业目前尚未制定知识产权战略。

4.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一个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是衡量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然而,河北省大部分企业仍然以成熟技术的应用为主,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力还比较薄弱。企业购买和仿制的技术在其技术总量中仍占很大比重。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

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指出: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河北省于 2009 年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当前,河北省经济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全面提升河北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河北和诚信河北、确保河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国际贸易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显得尤为重要。对河北省企业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的关键屏障,同时还是预防并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重要措施。

二、河北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难题及对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入世后会出现大量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其中有两个最棘手的问题,一个是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问题,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1.平行进口问题的本质

平行进口是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问题的争论不仅涉及到“禁止”还是“允许”的核心问题,就连平行进口的定义也有多种意见。

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有三个本质特征:

?1?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灰色市场并不等于黑色市场,平行的商品也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而是“正宗的产品”。这种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至少在其出口国能受到保护,只不过是由于在出口后有可能损害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生产或销售利益。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非法产品,则这种非法的进口将因其违反其他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这种制裁一般比平行进口这种行为的制裁要严厉得多,就没有必要在有关平行进口的法律中再对这种行为进行制裁,以免人为造成法条的竞合,因此理论上没有进一步探讨的价值。

?2?存在平行的“知识产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可能形成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必然跨越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灰色进口商从一国或地区进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中的知识产权在商品出口国和商品进口国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3?存在平行的进口即灰色的销售渠道。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从国外将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并进行销售,与国内知识产权人的进口形成平行的进口。

商业秘密完全手册(之四)

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的补充
一、竞业禁止定义
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决定离职,并宣布将出任Google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这跳槽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微软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Google和李开复一起告上美国法庭。法院应微软公司的请求,发布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 微软此举正来源于竞业禁止制度。

商业秘密纠纷主要表现为雇员携带原雇主的商业秘密离职,到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那里就职或自己开展竞争性营业,与原雇主进行不正当竞争,这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法律一方面要保护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民众的择业自由,保证各种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的合理流动。为衡平民众择业自由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利益之间利益,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竞业禁止也称竞业限制,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

竞业禁止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后来竞业禁止扩及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这种竞业禁止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其效力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无约定则无此义务;二是它的约束力延续到雇员离职之后,是防止雇员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方式。

二、我国关于竞业禁止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三、竞业禁止的合理运用
竞业禁止可以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在各国公司法中,对董事、监事、经理都有竞业禁止规定。另一方面,除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以外,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合同形式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也是竞业禁止义务产生的缘由之一。无论十法定的竞业禁止还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禁止的内容和范围都是有严格范围限定的,不能任意扩大。

竞业禁止并不能适用于全体员工,要限定适用员工范围,一般来讲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关键人员,即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1)企业的技术人员,具体是技术研制、开发、利用人员;(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是董事、财务总监、经理等;(3)其他如办公室主任、部门经理、档案管理人员等。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的竞业禁止,其内容往往包括1、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2、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雇主竞争,3、离职之前不得抢夺雇主的客户,4、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5、离职后的特定时间和特定领域、区域内,离职者不得开展与雇主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

新企业与原企业必须是同类且具有竞争关系。只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而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形成竞业禁止的前提条件。如甲乙两企业虽然生产同一种产品,但甲的产品只能在国内销售,而乙的产品只能销往国外,国内不得销售。此种情况可以认定甲乙两企业不存在竞业禁止,因为他们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2、受限期限不能太长。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及雇员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国际通行的惯例认为不应当超过离职后3至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 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由于竞业禁止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极有可能不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所熟悉的工作,收入降低在所难免,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原国家科委制定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凡有这种约定的(竞业禁止),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补偿金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如果企业没有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没有支付,则该条款就为显失公平,该条款可能会被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无效,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多的。

关于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规定没有规定,由企业与雇员自行约定。参照《德国商法典》第74条规定,竞业禁止期间,雇主应当给付雇员最后1年报酬的一半以上,作为竞业禁止给雇员造成损害的补偿,否则竞业禁止无效。竞业禁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对雇员的损害可能是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或造成一定的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有差距,合理的补偿应当在雇员因此造成的损失范围之内,企业可以在此范围内支付。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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