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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0:11:03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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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 长:陈德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项俊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情况说明;
(二)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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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辽阳市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过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统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以下数额交纳:
  (一)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8元;
  (二)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交纳35元。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由医保机构代为收取。
  第六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足额交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后,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起即可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其超出部分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由承担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停止支付,账户停止支付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治疗终结时,由医保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并代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商业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结算,向参保人员赔付保险金。
  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70%比例赔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为5万元。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入上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当在医保机构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并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在转入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参保人员转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在原赔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
  参保居民不在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者未经批准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商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十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意外伤害(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按规定赔付:
  未成年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后,按60%的比例赔付,年度内最高赔付2万元。
  因意外伤害程度较轻,在门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为50元,按60%的比例赔付,最高支付额为300元。
  第十一条 未成年参保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24小时内应向商业保险公司报案,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赔付项目、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索赔程序及应提供的资料,按商业保险公司意外伤害险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可对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赔付比例、最高赔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悬赏通告“通缉”失踪员工不可取

     杨涛


国内一家公司怀疑失踪的销售员有犯罪嫌疑,昨天在广州的报纸打出醒目广告:凡提供该销售员行踪线索者,可获1000-2000元奖励,其线索能找到该销售员者,奖金高达5万元!此举马上引起各方关注和争议。(《羊城晚报》6月29)
众所周知,通缉是一种公务行为,因而通缉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任何个人或企业都无权做出通缉决定。因为,通缉涉及到对公民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认定,而这需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后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认定;其次,通缉令发布后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公安机关要依法追捕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其归案等等。《刑事诉讼法》对于通缉的条件、范围及有权机关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从该公司的广告分析,尽管它没有标明是通缉令,但其格式类似警方发布的“通缉令”,除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体貌特征外,广告还写道:“经多方查证,认为×××(该销售员)在担任公司驻广州销售组销售员期间,有利用职务之便、私刻公章、伪造对账单、签订假合同的嫌疑”。广告上还附有销售员的近照,以及联系电话。因此,这家公司作出这样的广告是不妥当的,!正如有专家说,它虽然是寻找员工的行踪线索,但里面却有该员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谁能保证真实性?谁给他戴上“犯罪嫌疑”帽子?如果内容不真实,是不是侵犯了员工的名誉权?如果有人为求“赏金”而实施“捆绑关押”,这算“合法扭送”还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呢?这一系列的疑问给这则广告的合法性打上一个大大的疑问号。
那么,公司要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应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发布通缉令或类似的悬赏“通缉”广告,因为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权等重大权利,必须明确界定其为公务行为,一定要由公安机关来行使。公司首先要有一定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符合通缉条件下,由公安机关在其权限内发布。而不是如一些专家所说,个人或公司若想悬赏“通缉”,应该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说明悬赏的理由、方式和范围,获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是,如果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并未发布通缉令或发布的区域不广,或者公司在没有足够的证据无法报案又想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公司就只享有民法上的权利,这就是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约可以要求寻找失踪员工的行踪线索并自愿提供报酬,但不可将国家机关正式法律文书未认定的员工违法犯罪的事情写入要约当中,但这是一种寻人的要约,与所谓通缉相差甚远了。
不过,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缉拿犯罪嫌疑人,限于国?斓慕粽牛??卮蟀讣?ㄈ缏砑泳舭福┗岣?杼峁┫咚鞯娜私崩?猓?话闶俏藿崩?模?庠谝欢ǔ潭壬嫌跋炝思┠梅缸锵右扇说男Ч?D壳吧虾J械诙?屑度嗣穹ㄔ赫攵浴爸葱心选蔽侍庠谕?旧峡?倭恕靶?椭葱小崩改浚??獠糠稚昵胫葱腥俗栽赴凑罩葱械轿槐甑亩畹囊欢ū壤??韵纸鸾崩?峁┤酚屑壑档南咚鞯闹?槿恕N颐侨衔?谛淌掳讣?校?绫缓θ嘶虮缓Φノ蛔栽赋鲎试谕?┝钪兴得鞲?杼峁┫咚鞯娜私崩??陀Φ弊鹬仄淙ɡ??庋?捕嗌倌鼙苊馑?亲约悍⒉夹?汀巴??钡霓限瘟恕?br>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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