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7:59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眉府发〔201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主要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国家、省、市确定为重点的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等;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关闭和破产中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三)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项目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中的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和人员安置;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等涉及农民的政策性收费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居民安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等;

(五)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

(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等;

(七)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程序及改革中的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调整等;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等;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十)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十二)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三)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估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决策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面的报告,并依据评估报告做出相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重点责任单位包括:

(一)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做好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涉农政策制定和调整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改革决策、物价调整及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以及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事关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国有土地拆迁安置、市、区县房屋拆迁行业政策、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交通疏导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九)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医患纠纷、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做好城管执法方面一般程序案件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的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其它问题或事项的稳定风险评估,应根据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必要时可邀请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市委维稳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参加,提供咨询参考。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符合本地区、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主要评估事项内容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该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是否有相应的风险规避、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指定承办部门对已确定的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收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宜事先公开的重大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平时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利益相关群体可能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和预测。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评定出风险等级标准,根据拟决策事项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并由此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试行实施、实施的建议。

(一)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国、全省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评定为I级;

(二)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市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的,评定为II级;

(三)决策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内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的,评定为III级;

(四)决策事项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不会给改革发展带来影响的,评定为IV级。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的决定。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变化,具备有利条件,拟启动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属第五条规定的评估范围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必须同时提交评估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评估的;

(四)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十八条 出台、实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的责任主体,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邹树文金珠首饰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受理的批复

198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民他字第3号《关于邹树文先生金珠首饰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述称,邹树文夫妇在“文革”中怕再次被抄家,将一盒金珠首饰“上交”给南京市抗大附中红卫兵总部负责人王自力(高三学生)和张登舟(初二学生)。一九七三年以来,邹树文及其家属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落实政策,清退财物。你院就上述问题请示我院能否作为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经研究,我们认为:邹树文夫妇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属于落实政策的问题,不应按一般民事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兽医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工作,其所属的动物诊疗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诊疗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规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 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和畜禽养殖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二)诊疗场所应当设有独立对外出入口,其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

  (三)具备2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

  (四)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备动物保定、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污物处理等动物诊疗设施和必备的兽药;

  (六)有动物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七)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医院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设有布局合理的专门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室或B超室、消毒供应室、隔离室等设施;

  (二)具备4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动物诊疗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的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拟聘用的动物诊疗人员的相关材料;

  (四)诊疗场所的方位图,室内布局平面图及产权材料。



  第九条 在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其他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其《动物诊疗许可证》由所在地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办理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二)办理部门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工作。



  第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期限届满继续从事动物诊疗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延续手续。凡无变更事项、无违法记录的,由发证部门将其旧证换为新证;凡不符合换证要求的,由发证部门收回其许可证。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执业地址、执业项目和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许可的执业地址、项目和范围执业;

  (三)使用规范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诊断证明、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并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四)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使用兽药;

  (五)发现患有重大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病死动物及医疗废弃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八)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界定为重大动物疫病疫区内的染疫动物进行治疗;

  (二)转让、涂改、伪造《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四)销售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五)使用假劣兽药、诊疗器械、卫生材料;

  (六)经营兽用疫(菌)苗;

  (七)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八)超出批准的执业项目及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九)未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委托,对狂犬病等国家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进行预防免疫;

  (十)国务院、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动物诊疗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初级以上兽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二)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三)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1年以上;

  (四)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2年以上;

  (五)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5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执业地点、类别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二)参加专业培训和参与兽医研究、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二)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

  (三)使用规范的病志记录和处方笺;

  (四)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下,服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遣和安排。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做到动物诊病有病志,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单据,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和报告有存根,并保存2年以上。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并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发生诊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如实提供材料,不得伪造、销毁诊疗记录。对于所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帮助调解。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治疗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已界定为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内染疫动物的;

  (二)聘用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规范的病志记录和处方笺;

  (二)病志、处方、诊断证明、收费单据的存根不满2年销毁的;

  (三)伪造、销毁有关诊疗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