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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28:47  浏览:8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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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2〕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试行)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增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全市人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共同监督,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和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出入境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二条 部门职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奖励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和奖励初审工作,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三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农产品环节:市农业局(8368975)

  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市商务局(8368240)

  市场流通环节:市工商局(12315)

  生产加工环节:市质量技术监管局(12365)

  餐饮服务与保健食品环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8321215)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四条 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它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它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它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保密及工作纪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拒绝,置之不理;不得刁难和歧视举报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举报人请客送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查结的案件,不准向他人泄露,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情;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不准传给无关人员阅看;不得泄露和扩散举报人要求保密及可能对举报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和单位;转递举报材料时,原件一般不转,只转摘抄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详细记录在案,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要形成专门案卷。

  第七条 办结时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件;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同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奖励级别及额度:

  (一)一般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一级举报及奖励: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2、二级举报及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3、三级举报及奖励: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上述三个等级的奖励额度上分别提高1%但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100-500元奖励。

  (二)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和奖励额度的确定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有奖举报原则: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四)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

  第十条 奖励的审批及兑付。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提出奖励级别和奖励额度的初审意见并附实名举报人的基本情况,通过保密途径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填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严格核实举报人的身份,并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在确定身份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现金支付等方式于7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来源及管理。专项举报奖励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属市级部门受理举报和查处的案件由市级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属县区(管理区)相关部门接受举报并查处的案件由当地专项举报奖励资金列支;对移送、交办的举报案件,由被举报人或单位所在地专项奖励资金列支。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3、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附件1: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的管理,充分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经费,保证举报奖励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奖励资金,对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对专项举报奖励经费,采取单独立户、专款专用、实报实销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支付,设立举报奖励经费收支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向市食安委各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并经组织查实处理的案件,对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奖励必须在案件查结,复议期和诉讼期期满后, 15日内作出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负责办理举报案件兑奖手续,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依照《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永政办发〔20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办理举报奖励时,举报人须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申请表》。

  第六条 举报案件办结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7日内填写《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支取审批表》,提出奖励实名举报人的初审意见,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的决定。

  第七条 举报人为确定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安全而支付的检验、交通等费用,由举报人自行承担,不得列入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开支。

  第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付款专用凭证》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及市食安办工作人员支付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或挪用,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经费领取申请表

  市 局(办):

   我于 年 月 日以 名义,书面(或来访、电话、传真、网络、信函,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的方式,向你局(办) 检举 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你局(办)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特申请给予举报奖励。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永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审批表

案件编号
举报时间

案件名称

举报人
姓名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举报内容



查处结果
查处文号

文书名称

市直管部门奖励建议
贡献大小

奖励形式
奖励金额

市直管部门

分管领导审批

市食安办

领导审批



  填表单位: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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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2006年)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号)


8月29日 13:1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合并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二、删除第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8月1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其限额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对本市此类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及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三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二、个别规章对某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的罚款幅度;根据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不同情况,规定适当的罚款计算方法。
  四、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工作。

  项目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出让手续办理、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置区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用地选址及规划审批手续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环保部门负责报请市环保部门办理安置区环评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报请市国土部门办理安置区土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办理安置区建设手续及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及审核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以及安置过程中的维稳等工作。

  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按照要求负责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设计、安装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协助做好被征收村民相关安置工作,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认、人员登记等初审,被安置户名单公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优化环境,维护稳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第七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选择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平90平方米标准安置。

  第八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对待,征收部门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支付补偿,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第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正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正房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三个月。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安置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份额,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房待小孩年满16周岁后方可办理产权手续。独生子女户再生育子女的,多分配的安置房予以收回。

  违法生育的子女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违法生育的子女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人平90平方米标准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十一条 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人员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二)服刑、劳教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搬迁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四条 安置区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实施。

  第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或按照BT模式实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户型及面积设计应征求被搬迁村民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程序:

  (一)选址。征收安置部门提出安置区初步选址方案送交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定点,核发书面选址意见,并提供用地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二)用地。项目征收委托单位按需安置人员核定用地指标,在委托征收土地、房屋搬迁协议签订的同时,应提供安置用地批单,并与征收安置部门签订安置区建设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市(怀化经开区)征收安置部门按建筑占地面积15万元/亩、公用面积10万元/亩标准支付安置区建设用地总费用。

  (三)立项。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选址意见,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安置区建设立项手续。

  (四)“三通一平”。项目征收委托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在安置区土地征地拆迁完成后4个月内完成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任务。

  (五)规划设计及审批。规划部门在收到设计文本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六)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七)招投标。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项目建设招投标手续。

  (八)施工许可及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九)竣工验收。安置区建设竣工后,征收安置部门和有关部门须向市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十)交付使用。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组织被安置户交付房屋,并对安置房交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房屋分配

  第十八条 分配程序:

  (一)被安置人以户为单位在选房前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村组会同项目指挥部、辖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及公安、项目征收委托单位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社区、村组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其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新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安置卡。安置卡序号载明搬迁顺序、具体搬迁时间,卡号即为选房次序。

  (三)被安置户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需安置人口数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选房结果报征收安置部门。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收取或支付差额面积部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成本价及销售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村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收费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村民安置区建设除上交国家、省部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防治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费用按每户每宗用地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绘测量等服务性收费);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放线等服务性收费);住建部门办理质监、安监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施工图审查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等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生活供水、供电、供气开户及配套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安装到户,费用优惠收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安置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或者本实施细则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征收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此前执行的村民安置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政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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