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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33:52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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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1965年4月24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现在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
目前,大多数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很低,也很不一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平均在一角左右,最低的只有几分钱;职工的房租负担,一般占家庭收入的百分之二、三,有些只占百分之一左右。租金低,不能解决维修房屋的最低需要,是房屋严重失修的一个重要原因。最近,根据各地房管部门反映,有几个省和十多个市、县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为理由,降低了租金标准。有的大城市机关公有住宅,从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一角三分五厘,降为四分九厘,降低了百分之六十三点七;有的城市的公有住宅,平均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最好的一级住宅由一角五分降为九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较次的住宅只有三分六厘还降为二分,降低了百分之四十四。这些降租的地方房租收入大大减少,维修费更加不足,房屋失修状况将更加严重,国家财产将会遭到更大的损失。同时,由于房屋严重失修,也给住户带来很大的不便。有些地方甚至发生了租金低,没钱修房,房屋严重失修后,住户拒不缴房租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认为:公有住宅租金标准,应当按照中央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的规定,贯彻实行“以租养房”的原则。现行的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符合“以租养房”原则的,不能降低;不能做到“以租养房”的,更不能降低。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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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8〕74 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真实完整与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在本地区的公务活动;
(二)本地区党政主要领导人重要公务活动;
(三)著名外国友人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
(四)地区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宣传教育、民族宗教等重要活动或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地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它在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要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单位负责;其他组织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单位汇交。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归档材料进行集中管理。
第八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调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派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派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或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要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或者承担组织、承办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可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有连续性的重大活动,可以将历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要妥善保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三条 地、县(市)国家档案馆要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要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地、县(市)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时,应逐步利用缩微品或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地、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56号)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归档、汇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地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行办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并建立专家库的通知

1998年2月9日,电力工业部


由我部组织制定的《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现印发试行。同时组建“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专家库的方式开展评标工作是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国内尚无规范的运行先例和经验,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总结经验,反馈信息。
二、建立专家库是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评标质量。各有关单位和每一个评标专家都要严格遵守“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要保证质量。各单位不限制名额,但要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资格标准审查选派,最后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审定。
四、请各单位根据“办法”中第二章的资格标准选报人员,然后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将申报表(附件二)报到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1998年3月10日。
五、各子库的管理单位要在3月底前完成专家材料的审查工作并汇总,报电力部批准。
本“办法”以及建立专家库过程中的有关总体性问题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统一归口和解释。涉及各类子库的有关具体问题可由各类子库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附件一: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选聘和管理办法
1 总 则
1.1 为了适应电力工程全面实行招投标的需要,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招标、评标过程中有关各方及人员的行为,提高评标人员的素质,保证招投标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证评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的火力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大件运输和材料采购等各类型招标评标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1.3 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申报、考核、审批取得专家资格,并愿意接受聘用进入专家库的人员方可参加电力工程的评标工作(6.2条中招标单位委派的人员除外。)
1.4 招标工程成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并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5 按分级管理原则,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未达到上述规模但采用进口新技术的火力发电工程、33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招标,由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评标专家从电力部招标管理机构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其他工程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必要时也可从电力部招标管理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选。本办法的管理内容同样适用于各网省电力局设立的专家库的管理,资格标准可由各网省局另定。
1.6 按照分类管理原则,专家库按不同类别的招标分为若干个子库,各子库由电力部委托各类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类子库的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如下:
子库分类 负责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设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朱锡年 64013311转4301
施工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设备 成套设备局 王淑云 62024624
大件运输 物资局 郭丙年 63415583
材料 物资局 李继烈 63415573
监理 工程建设局 熊大芳 63415039
综合 工程建设局 王东升 63415038
2 专家的资格标准
2.1 通用性资格标准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从事电力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技术经济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专门从事招投标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科研、勘测设计、监理、设备管理、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或工程管理经验,且业绩突出,在电力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知名度。
三、熟知国内外以及电力行业有关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
四、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以往的工作中无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工程现场踏勘及大工作量的评标工作。
2.2 专用性资格标准
一、设计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勘测设计单位从事电力工程设计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设计和设计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担任过火电或送变电工程设计总工程师或大型电力项目主要专业的负责人(适用于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
(3)熟悉各电力设计院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设计情况,包括设计标准、造价水平、设计质量及发生的设计质量事故等。
二、施工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从事电力工程的土建施工、安装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15年以上。
(2)具有全面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的经验。
(3)熟悉施工企业的情况,了解以往电力工程的施工情况,包括安全和质量事故、施工管理水平、工期水平和达标投产情况等。
三、设备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工程科研、设计、设备运行、试验、检修、制造或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专门从事设备招标工作且参加电力工程设备招标10个项目以上。
(2)了解国内外主要电力工程设备的制造工艺、价格水平、质量标准,熟悉电力生产和设备的管理。
(3)熟悉各制造企业的情况,包括生产能力、供货范围、以往质量事故、设备缺陷和服务情况等。
四、工程管理或监理方面专家的资格标准
(1)在电力基建或生产管理岗位工作15年以上,或参加过两个以上工程的监理,从事监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大型电力工程的综合管理经验。
(3)了解全国电力建设的基本情况。
五、大件设备运输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电力工程大件设备的运输及组织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件设备运输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六、材料采购评标专家的资格标准
(1)从事物资材料专业工作及管理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电力工程大宗材料和重要物资供应和管理经验。
七、综合类专家的资格标准
具有10年以上电力技术经济工作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
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
2.3 除综合类专家外,各类招标的评标专家首先必须符合通用性资格标准,同时要符合专用性资格标准。
3 专家的选聘和申报
3.1 符合以上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个人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审查表》(附件二),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报网省电力局。
3.2 各网省电力局将所属单位上报的人员汇总,经过初审并分别提出推荐意见,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各综合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直接报各类子库管理单位。
3.3 经过电力工程各类子库管理单位终审和电力部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由电力工程招标管理机构颁发聘书,进入“电力工程评标专家库”。
3.4 一个专家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申请进入两类子库。
4 专家的培训和考核
4.1 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应参加各子库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需熟知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法规,学习和掌握电力工程各类招投标文件范本,了解评标的标准和方法,遵守评标工作的原则和纪律。
4.2 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组成后,委员们要集中学习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熟悉工程情况。
4.3 评标过程中的评委投票采用个人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招标工作完成后,招标单位要将评标情况和专家评分表返回专家库,进入专家的个人档案。
4.4 各类子库管理单位将根据历次评标的情况对专家进行动态考核和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专家资格的考核认证。
5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5.1 专家被招标单位聘请为评标委员后,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的评标委员身份。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委员会。
5.2 受聘的专家必须自觉遵守评标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评标的有关情况。
5.3 每个评委都应认真、负责和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打偏分。
5.4 对有违反保密规定、丧失公正原则和有意打偏分的,将由专家库管理单位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5.5 专家被聘为评标委员后,有权了解工程的有关情况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
6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6.1 专家库由电力部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分类管理。
6.2 招标单位应按照本办法1.6条规定的分类管理原则,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前15天,与电力工程建设招标管理部门联系,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请选聘7~1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另外三分之一的专家可由招标单位在本单位人员中委派,允许为专家库以外的人员,但均应符合专家的通用性资格标准。
6.3 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主任委员应由从专家库中选聘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可由招标单位的专家担任。
6.4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委组成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工程的类别和具体情况,考虑合理的专业组合,在专家库中选聘各专业的专家。
6.5 各类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中,该类别方面的专家不应少于三分之二。
6.6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同一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不能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6.7 专家参加评标的差旅费和劳务费由招标单位承担。
7 附 则
7.1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二:电力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资格申报审查表
单 位:----------------
姓 名:----------------
填表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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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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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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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技术职称| |任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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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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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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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技术、经济或管理工作年限| |申报类别|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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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工程)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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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始年限 | 所在单位 | 职务(职称) | 工程简况及所担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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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考核管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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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招标工程 | 招标单位 | 评标表现或违纪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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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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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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