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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4:10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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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劳动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数额。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对全市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各县级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企业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及国家和省、市规定发放的物价补偿性质的津(补)贴三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费,高温、低温、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艰苦岗位津贴,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及劳动者的保险、福利待遇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驻各县级市、城阳区的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元。
学徒、熟练、见习、试用期间的人员,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参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本市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对最低工资标准适当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将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月确定,也可以按周、日、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转换。

第十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小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按照规定的休假,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最低工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并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并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的赔偿金;
(二)欠付一至三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
(三)欠付三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100%的赔偿金。
拒发所欠工资和赔偿金的,对用人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罚时,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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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等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等农村税费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


通知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安徽省农村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等其他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民缴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解决土地抛荒问
题的意见》、《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意见》等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的意见
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现就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和农村中小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和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减少农村中小学数量,扩大学校规模;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投资效益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要与农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农村中小学学制改革(“五·三”学制改为“六·三”学制)相结合,与城镇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农村小学布局调整要与农村中学布局调整结合进行。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配置、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地理环境、人口分布与预测、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与趋势,用3年时间,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现有的中小学再调减15%左右,使小学从现在的22800多所调减到19000所左右,每年调减1300所左右;使初中
从现在的3200多所调减到2700所左右,每年调减160所左右;适当调减农村高中数量,扩大农村高中规模。上述调整方案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地、县(市、区)。
加大农村中小学内部管理和用人制度改革的力度,实现“教师配置优化、用人机制健全、工资保障有力、经费使用高效”的目标。
三、具体要求
(一)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1月底前制定新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并尽快组织实施。到2002年年底基本实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目标。
1、农村小学布局调整。大力发展乡镇中心小学,积极推动村与村联办完全小学,有计划、有步骤地撤并一批村小和教学点;平原岗畈和其他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尽可能扩大小学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学生上学、放学可由乡镇统筹安排交通车接送,合理收费。山区和其他交通不便的
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寄宿制小学。
通过调整,逐步使平原岗畈地区的乡镇中心小学达到每个年级4个班以上,其他完全小学达到每个年级2个班以上,每班学额达到40至50人。山区、丘陵区、圩区的小学规模要逐步达到或接近上述水平。
2、农村初中布局调整。人口总数不足4万人的乡镇,可办1所初中;人口总数超过4万人的乡镇,可办2所初中。农村初中要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寄宿制。
重点办好乡镇所在地的初中,扩大其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撤销规模小、质量低、效益差的初中。同时,要加强需保留的薄弱初中的建设。
通过调整,使平原岗畈地区初中达到18个班以上、每班学额达到50人的规模;山区、圩区、丘陵区初中达到12个班以上的规模。
3、高中布局调整。积极发展城镇高中,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举办1所36个班、在校生达1800至2000人的高中,其中人口总数超过100万人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举办2至3所上述规模的高中;分期分批办好农村高中。农村完全中学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
实行高中、初中分设。分设后的高中可以是普通高中,也可以是综合性高中。
经过调整的高中,应当全部达到不少于18个班、每班学额50人左右的规模。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编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在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农村中小学的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商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
处置。
(二)改革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
1、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本地中小学编制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核编、定员工作。
2、建立和完善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用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3、实行经费与编制挂钩的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经费总额。对节编的学校,应尽财力可能,给予适当经费奖励;对超编的学校,要力争在2年内停止供给超编人员经费。
超编学校的超编聘余人员要进行转岗分流。有教师资格、适合任教的人员,可以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安排到缺编的中小学,其他人员由缺编学校择优聘用。
4、城乡之间、乡镇之间教职工余缺调剂,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实施。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经费划转工作,保障经费供给。
5、实行县(市、区)内中小学教师定期轮岗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在边远农村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才能评聘为高一级教师职务。
6、超编中小学校不得进人。超编学校不得接收教师、职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从2000年起,新分配到缺编城镇中小学的师范毕业生必须先到边远农村中小学任教2至3年。
7、禁止中小学自聘代课教师。
(三)改革农村教育经费管理机制
1、农村税费改革后,应建立新的农村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办学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要重点倾斜和优先保障教育需求,做到税费改革后,对教育的投入力度不减,份额不少,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事
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2、学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标准配备师资。各级财政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拨款制度,将经费拨款与编制挂钩,逐步停止供给超编人员经费,立即停止供给自聘代课教师经费。
3、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按期实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目标。
从今年起,省财政将增加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经费,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也要努力集中财力,加大经费投入,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各地要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并主要用于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动员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捐资助学,支持
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撤并的初中校舍,可以用来办完全小学,撤并的小学,可以用来办幼儿园,通过置换、租赁等方式,确保已有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农村乡镇企业和乡、村集体闲置的厂房、公共用房,符合使用标准的
可划拨或暂借给中小学使用。
四、考核奖惩
省人民政府将对各地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重点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实现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目标的,将追究其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关
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是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统筹协调财政、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认真履行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相关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
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推行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作为近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来抓,精心策划,稳步实施。要做过细的思想工作,尤其要向村干部和学生家长宣传调整中小学布局的重要意义,讲清道理
,以保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关于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公有制经济的主体,是保证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和村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总体看,村级集体经济力量薄弱、村级资金困难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难以适应
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目标和原则
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当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整体素质,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全省村村有集体收益(指村
级集体投资和经营收益,下同),村平均年集体收益达到3万元以上,基本满足村级各项建设和发展工作的需要。
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既要本着积极的态度,加强扶持引导,也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量力而行,防止一哄而上、急于求成或盲目投资,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
2、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我省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平衡。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地方资源、区位、劳动力等优势,从能够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与、当地又能办得到的事情做起,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经
济发展的特色之路。
3、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农民集体收益的实现,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通过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发展机制。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技术和人才不足等问题,健全符合村级集体经济
发展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和措施,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4、统筹兼顾,共同发展。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能动摇和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不能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鼓励各种跨所有制、跨地区的联合和合作,使村级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个体私营经济等有机结合,互相补充,
共同发展。
二、不断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域和途径
拓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领域和途径,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市场需求,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途径发展的方针,不断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积极开发农村各项资源,是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最直接、最现实的途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股份合作、自营、联营、发包等多种方式,开发荒山、荒坡、荒水、荒滩等土地资源,兴办林场、茶场、养殖场,发展果园、桑园、药园等绿色产业,并进行深加工。积
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强与城镇企业和单位的联系,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劳务输出服务。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并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利用。
兴办经营实体,是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最重要的形式。鼓励各村根据市场需求,围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农村社会化服务,兴办种植养殖型、中介服务型、加工增值型和产品运销型经营实体。对现有村办企业,可以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改革、改组和改造。对实力
强、条件好的企业,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对小型、微利、亏损企业,提倡和鼓励采取租赁、拍卖、联合、兼并、破产等办法进行要素重组。力争经过1至2年的努力,使每个村都有较好经济效益的经营实体。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围绕农民家庭经营和农村社会化服务的需要,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经营性服务,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加集体收益。在资源比较贫乏,经济实力又比较薄弱的村,更应当加大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并将第三产业作为启动集体经济发展的
着力点。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经营水利、交通、通信以及城镇建设等项目,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农村社会事业。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服务性社会事业项目,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合理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三、认真解决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资金投入问题
各地、各部门应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资金投入。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扶持兴办村级农业开发项目和村办企业。对于出口创汇、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项目,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财政部门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贷款贴息。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引进外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向农民直接融资,兴办经营实体。支持具备条件的村办企业依法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
四、采取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各地应结合实际,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村干部报酬应当逐步与村级集体经济的效益挂钩,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使其报酬随村集体经济效益的增减而增减;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人员,在评选先进、选拔干部时,予以
优先考虑。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领办村级集体经营实体或者帮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人事、劳动等部门应当围绕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积极开展农村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采用新技术多、科技转化率高、并取得显著效益的村办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每年从集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继续对村办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贫困县、革命老区或者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村办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批准,自投产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所得税。对村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1年所得税;其中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业
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所得税。对村集体开垦荒地、荒滩所得农业收入,从有收入时起免征1至3年农业税;村集体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的,从有收入时起免征1至3年农业特产税。
切实保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有关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平等对待,切实保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在办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审批、人才引进、投资合作等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
不得拖延、推诿。坚决杜绝各种乱集资、乱摊派、乱检查现象,严肃查处破坏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侵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土地资源等都应当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加强经济核算,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应当健全集体资产账目,每季度核实一次,保证账物相符。同时,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报告和评估制度,集体资产发生拍
卖、转让等所有权转移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和挤占、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产。
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村办企业、土地等村级集体资产发包经营时,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按合同规定收取收益。
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严格规范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杜绝不合理开支。进一步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防止贪污浪费等现象。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仅是一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基层组织巩固的重要工作,而且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村级集
体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有关部门应围绕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制订包括办事程序、优惠政策及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具体落实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抓好村级领导班子建设,帮助选配好村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并加强村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领导和发展经济的能力与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列入县、乡、村三级领导班子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采取
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加集体积累双层指标考核办法,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在考核工作中,特别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对出现上述现象的地方,应当严格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安徽省农村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等其他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民缴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等其他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民缴纳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的管理,促进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
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发〔2000〕10号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未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等其他产业经营活动的农民(以下简称未承包土地的农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应当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按人口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公益事业费)。
第四条 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村集体公益事业费,应当控制在1997年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或者农村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并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备案。
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的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纳入村集体资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未承包土地的农民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村集体公益事业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后,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六条 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的村集体公益事业费,主要用于建设村内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道路和植树造林,兴办广播、电视、体育、文化等公益事业,以及按规定允许的开支,不得用于招待等不属于村集体公益事业的支出。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村集体公益事业费,应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集体公益事业收费专用收据,并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各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收取费用的,未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向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检举。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接到检举之日起5
日内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村民委员会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退还未承包土地的农民,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的意见
我省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足。但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土地抛荒现象,个别地方呈蔓延之势,不仅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农业税费征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土地抛荒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意识
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土地利用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省的农业生产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土地抛荒问题,并摆上
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稳妥地加以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土地抛荒的原因,积极探索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利用土地的意识和履行承包土地合同的自觉性;同时,要注意研究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方法和措施,帮助农民合理
耕种土地;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增加收入,调动种地积极性;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粮改政策,依法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积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全面落实粮改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是有效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和粮改政策,依法管理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对保护价收购范围内并符
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各地要及时向农民公布当年的粮食定购保护价格,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坚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
,不得拒收限收。
三、因地制宜,制定合理政策,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做好土地流转工作是解决土地抛荒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做好土地流转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土地流转。
对抛荒2年以上的耕地,发包方应当收回重新发包。具体方式有:1、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发包给愿意接包户经营。2、公开招标予以发包。3、由发包方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集体开发或者转包。此外,在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发包方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通过
土地调换的办法,对农民的承包土地进行调整,适当集中抛荒土地,以利于重新发包或者规模开发利用耕地。调换后的承包土地,应当及时载入农业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对抛荒的耕地,承包方应当依法缴纳该地块农业税收及其附加。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着力调整农业用地结构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在保证基本农田规划面积的前提下,按照“宜农则农
、宜渔则渔、宜牧则牧”的原则,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常年抛荒土地,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改为鱼塘、果园或者药材、花卉园艺、养殖、蔬菜、牧草等其他用地,发展高效农业。
五、鼓励多渠道投入,解决土地抛荒问题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组织开展中低产田土壤改良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抛荒土地;也可试办土地经营公司,将抛荒土地适当调整集中,实行机械化规模集约经营,抛荒户农民可以用抛荒地入股,也可以到
土地经营公司打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优惠的办法吸引投资者开发经营抛荒土地,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抛荒管理工作的领导,注意研究解决土地抛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与监督,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我省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体系的目的和监督内容
农民负担监督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联系点制度、监测制度、信息员制度、信访制度和检查制度。其目的是,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情况和农民负担的实际状况,迅速纠正和处理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防止和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和恶
性案件的发生,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监督的主要内容:(1)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2)农业生产性水电费的征收。(3)村内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进行的筹资筹劳。(4)村级财务管理。防止通过提高农业税计税常产、税率等变相提高农业税额;防止农业特产税平摊、重征、滥征;防止变相
提高农业税附加或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防止在收取农业生产性水电费时提高标准或搭车收费;防止利用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突破规定标准筹资筹劳。
二、建立农民负担监测制度,保障农民负担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村作为农民负担监测点,并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常年监测对象,定期统计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情况,为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监测点采取动态管理办法,3年更换一次。
三、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制度和信访、举报制度,不断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
为了及时掌握农民负担情况的第一手资料,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制度。信息员主要从村民中产生,同时可选聘热爱、关心、熟悉农村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单位的人员。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的具体职责是
,收集、反映农民负担实际情况及有关农民负担的意见和建议,整理后,以书面等形式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可同时向省、市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负担监督信息员的工作提供便利和条件。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信访、举报制度,拓宽农民反映问题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应设立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要把农民负担监督举报箱设到村民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负担信访、举报的受理工作,及时
处理农民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应加强对信访人、举报人的保护,严禁对信访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案件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对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查处工作;需要上报的,要及时上报,对不上报或者拖延上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重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
关单位和领导的法律责任。对上级部门批转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农民负担案件,有关部门要在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30日内查处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对反映农民负担的信息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向有关党委、政府反映;对纠正和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进行公开报道;对久拖不决的问题可连续跟踪报道。新闻工作者要主动深入农村第一线进行采访,分析、研究出
现农民负担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并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
五、切实加强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予以重视并及时帮助解决;对一些重大问题,主要负责同志
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和对策,立足全局,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做好,做扎实,推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0年11月23日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1号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七日





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的精神,现就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学市”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破立结合,大胆创新。

  2、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发展带动深化改革。改革与发展要在稳定的大环境中进行。

  3、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结构调整的整体规划,对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分步实施,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4、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项改革协调配套、同步进行。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用3~5年时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各类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系。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增加科技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

把6个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技术开发型和公益型或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两种。其中:肇庆市工业研究所开发型研究机构;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水产研究所和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公益型研究机构或申办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按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肇庆市农机研究所可改为带公益性的技术服务机构。县(市)区及以下独立的科研机构、工业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并入相关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要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或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进入农业龙头企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先转化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而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研究开发型企业,或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发展成为企业集团,也可以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调整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添置科研生产设备,将主要研究开发力量和其他科技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融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实行自愿互利原则,涉及科研机构所属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变动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允许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员工内部持股企业。

  允许效益比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国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三)放开咨询服务型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科技服务

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组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从事测试分析、中介、咨询、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技术集成、委托技术开发、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由科技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增强自立能力,有条件的转为企业法人。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金科网分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并,转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

成立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生产力促进网络,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诊断及人才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申办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为加快我市农业(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市的农业区域性经济特点、研究开发科研基础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申报纳入符合区域规划而创办的区域性的农业试验中心,以争取省的更大支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网络,为“三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择优扶持1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除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外,同级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相应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工程中心资助100万元,省级重点工程中心资助8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资助5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资助30万元。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2年内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肇庆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及重大任务等。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加研究开发和利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市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资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肇庆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以形式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和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

(七)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

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评奖的条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干部、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

市属各科研所的转制及人员分流方案,按原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办法制定。

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实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确定,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份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鉴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目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凡被市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四)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种研究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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