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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42:10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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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对青海省安置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的处理意见
司法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青政(1986)59号文《关于安置刑满留场(厂)人员的请示》经我们研究,并报请国务院审阅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你省原有刑满留场(厂)人员绝大多数系五六十年代的内地调犯,现已年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不能再安置就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安部、劳动人事部(83)公发(劳)51号文件规定,本着老有所养,区别对待的精神,原则上由青海省参照工人退休退职的办法养起
来。对本人愿意按发给一次性费用的办法安置,家属同意接收,当地又准予落户的,可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回家属所在地安置。安置待遇可略高于内地,低于青海省职工退休退职的标准。
就业人员安置处理后,子女不顶替。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前已经离开劳改单位的留场就业人员,维持过去规定的待遇,不再重新处理,并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对因工致残的就业人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对无家可归、又不符合参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条件的,发给生活费养起来。
二、对发原工资养起来的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选择。本人要求按退休处理的,改按退休处理;不愿按退休处理的,继续发原工资养起来。
三、原刑满留场(厂)人员,经人民法院平反的,享受青海省职工的同等待遇。
四、考虑到你省安置上述人员所需一次性费用较多,财政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决定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你省四千万元,分别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拨给,每年二千万元,列入其他部门事业费科目,不足部分由你省财政开支。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们周密调查研究,认真计划安排,稳妥而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198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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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烟叶生[2003]20号

关于2004年度烟草农药使用的推荐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烟叶公司(处),各省级工业公司烟叶部门,有关科研单位:
  1999年以来,国家局每年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烟草新型农药大田药效对比试验,筛选经济、安全、有效的农药品种,为规范烟草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控制烟叶农药残留量,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水平, 改进烟叶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3年9月,国家局组织行业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烟草农药使用推荐专家评审组,对具备“三证”(即许可在烟草上使用的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经过两年14地(一年7地)规范试验的农药品种进行了认真审议和评价,确定了48个农药品种在烟草上推荐使用。现将2004年度推荐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和禁止或限制在烟草上应用的农药品种及化合物予以公布,请各产区严格贯彻执行。
  各级产区要充分重视加强烟草植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烟草农药的管理力度;要逐步实行由省公司组织,以分公司为主体召开烟草农药订货会,农药统一进货、公开招标、比价采购,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农药品种的使用;要在全国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及综合防治网络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烟草病虫害的统防统治工作,完善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加强对技术人员和烟农的培训,安全合理用药,避免出现药害;要在农业防治的基础上,综合地、协调地运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各种防治措施和手段,构建烟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体系,降低烟叶中农药残留量,提高烟叶品质和安全性。






二ОО三年十月十五日

   附 件:

  烟草上推荐使用的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0
  禁止在烟草上使用的农药品种(或化合物)名单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665&pic_id=1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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