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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4:22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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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发放范围规定的通知
1993年1月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在证明公民身份,方便公民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为常住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居民制发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有的甚至为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制发临时身份证。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巩留两县公安局为24名浙江人异地制发临时身份证,这些人凭此办理了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旅游手续后,借机集体出走,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违法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行为严重干扰了证件管理工作和使用、查验制度的实施,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必须立即坚决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从维护居民身份证的权威出发,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发证范围的规定,坚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手续的原则。对在异地投资开发、务工经商、被聘受雇、出差旅游等人员丢失身份证的,一律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补发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作为一种临时应急措施,为减少漏洞,除常住户口待定的人员和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在办理某些权益事务时急需证明身份的人员外,一律不发给临时身份证。
二、要进一步严格制发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的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为不属于发证范围的人制发身份证,坚决杜绝和认真查处制发“关系证”、“人情证”、“异地证”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审批手续或不属于发证范围的,各制证中心(所)不得予以制证。违反规定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利用发证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在近期内对发证工作,特别是对近年来的日常发证工作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违反法律规定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应予以收缴、销毁。清理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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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28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污染防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指导思想,把环境污染防治纳入自治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环境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每年6月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第五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条例涉及到的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城镇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
(一)县级财政每年收入的1%。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三)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七条 自治县工业发展布局应当符合城乡(镇)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批准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新建工业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闲置、拆除和改变用途。
第九条 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限期治理达标。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推广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向农田排放或倾倒工业废水、废气、废渣。
第十一条 县城建立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化;乡(镇)集镇实行垃圾分类统一处理。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存放点。生产垃圾和建筑垃圾由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倒放。禁止乱倒垃圾或在非指定地点燃烧垃圾。
第十二条 县城和乡(镇)集镇应按规划建立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的生活污水必须排入污水沟,禁止乱排乱倒。
第十三条 建立饮水水源保护区,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保护。禁止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
威远江及流经乡(镇)集镇河流的水质依其功能类别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保护。
第十四条 自治县大气环境质量按二类区保护,执行国家二级标准。
第十五条 县城规划区内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文化娱乐场所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其所在区域的类别标准。
第十六条 自治县辖区内,凡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所收取的排污费全部用于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在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除按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治理不达标的,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关闭。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限期登记,补交排污费,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视情节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条例,由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1999年9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附件:

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四缸)CFA5022XZH 猎豹(六缸)CFA5033XZH 北京BJ5020XZH4 庆铃(皮卡)TFS17HDLMZH
河北 5 3 0 2 0
山西 6 1 3 2 0
辽宁 7 3 2 2 0
吉林 7 5 1 0 1
黑龙江 8 5 0 3 0
江苏 18 12 5 1 0
浙江 20 8 4 6 2
江西 15 10 1 3 1
山东 5 1 1 1 2
河南 8 3 3 2 0
湖北 5 1 0 4 0
湖南 6 6 0 0 0
广东 34 24 5 0 5
广西 35 26 6 3 0
四川 8 6 1 0 1
贵州 20 10 5 2 3
云南 78 36 18 24 0
陕西 66 32 15 16 3
甘肃 20 8 2 8 2
青海 32 7 2 19 4
宁夏 4 1 2 0 1
新疆 20 10 3 5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 2 17 0 0
合计 446 220 96 103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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