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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5:14:30  浏览:8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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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一亿多人口中有五十一种民族成份,其中世代居住在省内的少数民族十四种、四百多万人,居住区域占全省面积一半以上。民族聚居地区建有三个自治州、九个自治县,一百一十三个民族乡。散居在城乡的少数民族二十余万人。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障境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现根据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在起草本州自治条例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
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二,必须充分着重民族自治州、县的自治权利。省级各机关在制订工作方针、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凡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求自治机关意见,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建
设事业。省级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能的时候,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为尽快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
水平而奋斗。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民族干部的数量同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各项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还应积极引进科学技术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各族干部安心在民族地区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配
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选拨优秀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第五,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根据省府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控制指标,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机构设置与编制员额,并报省府备案。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吸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员中招收。自治州、县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随着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逐步增加从农村、牧区招收人员的比例,并注意保证招收人员的政治文化素
质。
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有权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对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定,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批准的以外,自治机关可在省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放资金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放宽具体政策规定,不搞“一刀切”.内地有关的大市要继续搞好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九,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国家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原则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本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引进省内外的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进行能源、交通以及各种开发性生产建设和旅游、商业服务设施建
设,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都可以自行安排实施,但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
第十,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凡是完成省下达外贸计划的超额产品,非计划产品和我省外贸部门不经营出口的小宗产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外贸统一归口的前提下,与外贸部门协商采取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灵活经营。所获外汇从优返还民族自
治地方使用。
第十一,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制改革的规定。省财政对三个民族自治州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助,逐年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二,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注意兼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并可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这些企业留给自治地方的利润,可以不列入自治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地方发展工业建设的专项
资金。
第十三,银行要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允许民族地区的银行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即存款增加总额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可用于除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外的贷款项目。省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适当照顾民族地方的需要
;在资金管理上,要适当扩大民族地方银行机构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按规定经过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必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计划有管理地开放资金市场。民族地方各银行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切实做好金融工作,努力办好优惠利率的贷款,积极为发展民族经济
服务。
第十四,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对本地方内的森林和草场,权属已经明确的,应通过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对尚未明确权属或有争议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把年采伐量控制在年生长量以内。省
下达木材生产和调拨计划时,既要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照顾民族地区林业开发的实际情况,认真与自治机关协商确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林业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在森林资源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省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自治地方草原建设的领导和扶持。在不影响国家的统一规划前提下,对属于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五,民族自治机关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自主地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级
有关部门在安排发展计划的时候,也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对自治地方从优给予照顾和扶持。










198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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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和《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通知
  (1993年8月30日司发通[1993]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这一历史性变革,必将使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统一中等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办出职业技术教育特色,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我部在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制定了《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二: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三: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附件四: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附件一:
  

司法学校二年制法律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主要为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祖国,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学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在政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及主要法律;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0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5%,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5%。
  (一)必修课19门,1444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学时
  2.司法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5%。
  3.应用写作 100
  4.逻辑 54
  5.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8.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108
  9.体育 120
  7门小计544学时,占总学时的32%
  10.法学基础理论 68
  11.中国宪法 56
  12.中国民法 130
  13.中国刑法 108
  14.中国民事诉讼法 90
  15.中国刑事诉讼法 63
  16.经济法概论 126
  17.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63
  18.中国婚姻法 36
  19.司法文书 50
  10门小计790学时,占总学时的46.5%
  (二)选修课
  每个学生选修课不少于200学时,选修课举例:
  1.英语 120
  2.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3.民族理论与政策 18
  4.律师实务与公证实务 36
  5.司法统计常识 36
  6.秘书工作概论 36
  7.档案管理学概论 36
  8.国际私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又红又专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各种讲座和专题报告,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必要的相关知识,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并有助于学生提高政策水平。如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情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政法实际工作的经验和现行政策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介绍法学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等等。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
  学校要根据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 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1周
  课堂教学 61周
  专业实习 9周
  考试、考查 4周
  寒暑假 20周
  机动 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中国婚姻法》;
  第三学期安排《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附件二:
  
关于《司法学校法律专业二年制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修订教学方案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中等法学教育的变化,为了汲取近年来教学改革的新鲜经验,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有必要对现行方案的课程设置、学时分配进行调整,进一步充实教学内容,增强适应性,继续贯彻“立足政法,面向社会”的办学方针,努力为社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二、关于培养目标
  教学方案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设计蓝图,应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法学是政治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突出了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这表明对培养对象政治素质有较高的标准。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还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职业法学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培养对象能否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因此学校要注意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加强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上下功夫。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方案》对课程设置及学时安排,做了适当的调整,进一步重视了对应用型法律人才专业技能的培养。本方案是指导性教学方案,各校可根据当地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要做到既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又增强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时,应注意课程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了照顾各地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中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学校可不受此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程。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而忽视实际效果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同时与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弘扬奉献精神,反对拜金主义。
  为了把对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落到实处,《方案》调整了技能课的教学时数。学校要在教学设备的购置及师资力量的调配上做相应准备,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进行,逐步创造条 件,最终全面实施。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程,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利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特点,加强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应用写作》既是文化课又是法律专业重要的基础课和基本技能课。本课程应讲究实用,要强调写作知识的深化和写作技能的训练,并要求多练习、多讲评,切实提高学生的写作技巧。同时应注意提高学生的阅读与欣赏能力,要指定阅读书目,利用课余时间阅读。
  4.《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书法以硬笔书法为主,适当学习毛笔字,讲授应以实用为原则,课堂讲授、讲评要与平时练习相结合,并适时组织书法比赛;在此基础上要培养学生的听辩能力、反应能力和快速书写能力,加强司法笔录训练,做到好、快、准、全,以好为主。
  5.《司法口才》是思想、语言、逻辑和心理素质的综合训练。本课程除课堂讲授外,要注意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辅导练习,并要与模拟法庭、演讲比赛以及课外的法律咨询、法制宣传等活动相结合。
  6.《体育》课的教学要使学生掌握一定的运动技能,增强身体素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适应政法工作的需要,增加军事体育训练的内容。
  7.《英语》课的教学以口语为主,讲求实用,并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为毕业后的应用及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沿海及开放城市可作为必选课。宜可适当调整增加课时。
  8.《中国民法》内容应含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等。
  9.《经济法概论》主要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合同法(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企业法(含三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金融法(含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内容。
  10.《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理论和政策》在民族地区应作为必修课开设。
  1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我国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制度,可开设专题讲座,使学生了解有关法律内容,加强对“一国两制”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认识。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法律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体育、外语、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
  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
  附件三:
  
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司法学校属于实施高中后教育的中等法律专业学校。
  司法学校经济法专业,主要为经济审判、经济检察等经济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海关、管理等经济行政执法部门;公证律师等经济法律服务部门及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具体要求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维护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为建立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献身的精神,以及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经济法律基础知识,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具有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所必备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的初步能力,以及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招生对象
  学制二年,招收高中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两年开设课程总学时为1750,其中,必修课占总学时的83.8%,选修课占总学时的16.2%。
  (一)必修课22门,1466学时。
  形势、任务教育,每周1—2学时,不计入总学时。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70
  2.法律职业道德 40
  2门小计110学时,占总学时的6.3%。
  3.应用写作 90
  4.逻辑 54
  5.书法与笔录训练 54
  6.司法口才 54
  7.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 72
  8.体育 120
  9.会计学基础知识 54
  7门小计498学时,占总学时的28.5%。
  10.宪法与行政法 54
  11.法学基础理论 54
  12.中国民法 90
  13.中国刑法 72
  14.诉讼法学 120
  15.司法文书 54
  5门小计444学时,占总学时的25.3%。
  16.经济法基础理论 54
  17.经济合同法 54
  18.公司法 72
  19.税法 54
  20.知识产权法 72
  21.金融法 54
  22.企业法 54
  7门小计414学时,占总学时的23.7%。
  (二)选修课
  选修课的学时应不少于280学时,约占总学时的16.2%。
  选修课举例:
  1.英语120学时
  2.自然资源保护法(环保、土地、森林、渔水等) 54
  3.经济管理学概论 54
  4.市场学 36
  5.港、澳、台经济法律制度 36
  6.国际经济法 54
  7.海商法 36
  8.国际私法 54
  9.民族区域自治法 36
  10.秘书工作概论 36
  11.统计常识 36
  12.律师公证实务 36
  13.西方国家民商法 54
  (三)讲座、专题报告(不计学时)
  根据培养全面发展的,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要求,学校应组织有关讲座和专题报告,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关情况,介绍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动态,介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有关工作经验和现行政策,介绍经济法学术动态和相关的科技知识;介绍港、澳、台和国外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制的有关情况。
  (四)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美育教育、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审美意识和高尚情操,鼓励他们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增强他们的劳动观念、群众观念、组织纪律观念、职业道德观念和集体主义观念,使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四、见习,实习和社会调查
  为了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培养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校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扩大实践教学的领域,改进实践教学的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学校要根据教学进度和课程特点,采取现场教学或旁听、模拟审判、案例分析等形式组织教学,并灵活多样地组织学生参加一定的实际工作,如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制宣传等,使学生接触社会,得到多方面的锻炼,增强职业适应性。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加强学生笔录、询问和制作法律文书等能力的训练。
  在第一学年结束后,可利用暑期,适当组织学生到司法部门见习或进行社会调查。在第四学期安排九周的专业实习。
  五、考核
  为了巩固学习成果,检验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进行考核,在进行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能力的考核。考核可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可采取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它方式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校要组织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委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社会调查和专业实习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六、时间分配
  两年共104周,其中:
  招生、入学教育5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1周
  课堂教学61周
  专业实习9周
  考试、考查4周
  寒暑假20周
  机动4周
  七、教学进度
  第一学期安排《法学基础理论》、《中国宪法》;
  第二学期安排《中国民法》、《中国刑法》、《逻辑》;
  第三学期安排《经济法概论》、《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婚姻法与继承法》。
  附件四:
  
关于《司法学校二年制经济法专业教学方案》的说明

  一、关于专业设置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济模式,而市场经济实质就是法制经济。因此改革开放的形势向我们中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市场经济及其发展规律作用下,国家的立法工作,国家的国民经济管理工作和执法工作以及公民、企业或公司的经济活动、商务活动越来越多;乡镇企业的大量涌现与迅猛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培养出既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又熟练掌握较系统经济法专业知识,及从事经济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的基本技能的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部分学校经过十年的建设,现已拥有一支具备开设经济法专业课条 件的师资力量,和较完备的办学条 件的环境,据此我们向国家教委申报开办经济法专业,现已获准。
  制定这一教学方案的目的在于,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提出统一的规格要求,以保证培养人才的质量。教学方案是指导性的,各校可根据当地对人才的需求和本校的优势,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关于培养目标
  1.学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经济法专业在培养目标上对学生的政治素质提出了严格要求,不仅应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还要求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2.应用型经济法专门人才的业务素质,除应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外,应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这是培养对象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关键所在,因此学校要注重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工作能力和实际技能的培养。
  三、关于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课程设置着眼于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实务以及专业技能课程的安排,学校在组织教学时要注意课程间的衔接配合,避免重复或遗漏。为使学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同时照顾各地区对专业的特殊要求,《方案》设置了选修课,并列举了几门课程,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各自开设的选修课。
  为了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政治理论课进行了改革,设置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和《职业道德》两门课程。一改以往只求体系科学完整的弊端,意图通过政治理论课的教学,使学生认清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人生的价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从而摆正自己在社会发展中的位置,同时与学生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相衔接,增强知识性,实用性。学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倡正确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反对拜金主义。
  四、关于课程内容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这门课主要介绍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和它形成发展的过程,以及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学校在组织教学过程中,要调动学生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以及政治经济学方面的基础知识,结合青年学生的特点,加深对这一理论的理解。
  2.《司法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职业学校学生知识构成的重要部分,司法职业道德对法律院校学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本课程主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为养成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打好基础。
  3.《会计学基础知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的知识,内容应包括会计学原理和审计方面的基础知识。
  4.《方案》中开设了6门法学基础课,讲授时要结合经济法专业的需要调整教学内容和重点。
  《中国民法》的内容含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等。
  《中国刑法》重点讲授刑法总论和经济刑法。
  《论讼法学》涉及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其中相同的部分可一并讲授,不同的部分可采取比较教学法进行介绍。
  5.《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讲授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概述和经济法律关系等内容。
  6.《企业法》讲授工业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
  7.《经济合同法》主要讲授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以及合同的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8.《金融、保险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行业的作用日益重要。有关证券、票据方面的业务和纠纷越来越多,亟待法律来调整、规范。本课程主要讲授有关银行、证券、票据方面的基本知识。《保险法》以现行保险条例为主,介绍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及具体的险别。
  9.《知识产权法》主要讲授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以及有关保护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国际公约。
  10.《公司法》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1.《税法》内容以税法为主,介绍有关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我国法律关于税种的规定。
  12.《秘书工作概论》主要讲授秘书工作基本理论、秘书日常工作、秘书执行领导交办工作、秘书从事参谋辅助工作等内容。
  五、关于学时分配
  在总学时不变的情况下,各门课程的学时分配可根据实际情况略有增减。
  六、关于教学进度
  本方案教学进度载明的课程,系经济法专业的主干课程,亦是全国统一抽考的课程。除书法与司法笔录训练、电子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外语、体育等课程可跨学期或学年讲授外,其余课程一般为学期课。统一抽考课程需按教学进度限定的学期开设,其余课程的讲授学期,由各校自行确定。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人社部函〔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为做好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的组织工作,在各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的2008年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基础上,我部制定了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现予印发,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5项,包括:第三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第二届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2008年中央企业职工技能大赛、首届全国印刷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四届“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



(二)依托行业和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18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表彰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5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6-20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对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在全国决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4-15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对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地方、行业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可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统筹安排,注重竞赛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今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的整体安排,统筹部署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竞赛工作。在广泛开展各类竞赛的同时,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工种,避免同工种、同类型的职业技能竞赛在两年内重复举行。同时,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竞赛活动与全国竞赛工作的合理衔接,并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计划今年结束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



(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竞赛质量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竞赛工作计划安排和《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的要求,认真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健全和完善竞赛质量监督和保障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组织命题,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技能要求,体现竞赛技术技能的先进性。同时,必须组织建立裁判员队伍,严格公平执裁,在竞赛全过程中,要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竞赛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三)开展竞赛技术点评,加强竞赛活动宣传。竞赛活动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技术点评等技术交流活动,总结竞赛获奖选手成长成才规律。重点宣讲竞赛职业的核心技能、关键技术和职业知识,分析竞赛作品的技术难点和创新要点,提高竞赛选手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组织讲座、现场演示、成果展览等内容充实、形式多样和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带动更多劳动者争当技能型人才。



附件:2008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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