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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23:56  浏览:94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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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建行


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
1993年7月16日,财政部、中国建行

财政部已于1992年颁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按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要求,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从筹建到经营要实行一体化管理,建设单位财务要逐步纳入到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各自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为保证建设单位切实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并与国家的投资、计划、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各部门(公司)和各级建设单位应认真领会《企业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逐步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过渡创造条件。经研究,现就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建设单位,应自批准建设起,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财政部新颁布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二、1993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改扩建项目按照项目的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三、建设过程中已具备转轨条件的在建项目,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
尚不具备转轨条件而继续适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归口管理。并在编报1993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之前,按项目隶属关系,由部门(公司)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建设单位名单。
四、其他各类在建项目以及当年开工未执行项目业主负责制的新建项目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五、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如下修改:
1.取消“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核销处理。将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编外人员生活费”、“停缓建维护费”以及“企业债券发行费”等项支出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对现行作为核销处理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农业开荒费”、“非常损失”等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依据投资概算核拨的项目铺底流动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移交使用单位。
2.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支出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迁移费等,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作为无形资产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3.建设单位发生的专利费和技术保密费不再计入设备成本。此项支出与建设单位所依法获取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等合并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移交使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4.取消转出投资处理。现行转出投资中的移交主办单位投资、拨付统建单位投资、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拨付地方建筑材料基地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归属本单位,分别通过“预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支付的商业网点费、供电贴费等支出,作为待摊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六、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相应进行帐目调整。
七、本通知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商财政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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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预[2008]364号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的奖励

  2008年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乡政府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口平均,并考虑分县成本差异,下同)较低的40%县(市、旗,不含市辖区,下同)进行考核,对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2006年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予以奖励。为体现公平原则,对2007年财力水平较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三、对产粮(油)大县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四、对以前年度的财政困难县奖励基数予以补助

  对于2005-2007年核定的奖励基数继续补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2005]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浅析档案保密工作保障措施

张智涛


  档案资源作为国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密工作带头档案事业发展和国家案例。笔者仅就如何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阐述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强化档案保密意识

  和缓档案部门要不断增强做好档案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国家安全的高度,切实重视和不断强化档案保密工作。要驾驭档案保密宣传工作的力度,通过对《档案法》、《保密法》相关知识的学习,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档案保密工作,强化保密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提高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涉密纸质档案、磁性介质的借阅、保管、销毁等环节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万无一失,把安全责任意识贯穿于档案工作的始终。同时,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侥幸心理。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把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讲清、讲明,把泄密的危害和后果讲足、讲透,让安全意识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强档案库房安全建设

  档案库房的科学管理是做好档案保密、维护档案安全的基本保障。首先,档案库房应配备防盗门、铁栏窗、报警器、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设施,并随时做好各项设施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其次,档案库房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落实双人双锁等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一律禁止入内。其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应单独保管,要设带锁的移动密集档案架、带密码锁的保险柜等,从保管条件上确保档案的安全。其四,应减少档案的破损率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如,对不易保管的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应配备专用的档案消磁柜;对容易破损的硫酸纸图等重要档案配备好防潮、增湿设备。另外,要坚持日常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组织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在认真清点核对档案数目的同时,及时发现和消除档案库房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检查、及时清理,采取切实的有效措施,堵塞危及档案安全的漏洞。

三、完善保密档案借阅管理

  加强保密档案借阅制度建设至善重要。应制定细致完善的档案借阅制度、外借制度、复制制度等。各项档案借阅规章制度的条文应严密而简明,便于执行,并在实践中认真加以总结,不断充实和完善,确保保密档案的安全。保密档案的借阅、移出、销毁等应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必须按要求填写撮单,由直接领导、项目负责人签字,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填写借阅卡及借阅簿,手续齐全后方可借阅。借阅人要遵守保密制度,严禁转借泄密和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转让档案技术成果。保密档案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对、检查、维护与安全,不能私自撕拆、涂改,更不得缺页少项。借阅的档案要保管好,不能丢失,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档案部门报告,进行补救。保密档案的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项目周期长而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对长年欠档,经追究仍不交还或造成遗失的,必须追究其责任,按国家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此外,因工作调离、离退休和长期病休的,出国工作及出国探亲的,都必须全部清还借阅的档案,由档案室签字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属借调工作人员借阅保密档案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代借,当其离院时由代借人还清档案。

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

  安全保密措施是衡量电子信息安全与否、电子档案管理完善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电子档案从保管形式上主要分为两种,和种是存储在磁盘、光盘上的电子档案,另一种是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档案。存储在磁盘、光盘上的电子档案,相对比较好管理。在保管方面主要做好防消磁、防损坏工作,必要时可以复制副本或异地保存。在借阅方面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所借的电子档案项目要与正在设计的工程项目内容相同,且要经主管领导及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二是要根据使用者的情况而,不可以无原则地向所有使用者提供全部利用方式;三是应根据电子档案内容的秘密等级进行有效管理,对秘密等级比较高的,不宜用拷贝的方式提供利用;四是要对重要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进行加密处理。而存储在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档案,则应重点做好数据库的安全与保密工作。首先要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做好内外网分离工作,并对内外网服务器部署好防火墙;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相连。其次,为了防止内部人员将保密资料非法外传,需要对每个人做好权限控制,确保保密数据只能被有权限的人使用,且整个使用过程应被完整记录,做好事前防御,事后追踪。其三,可根据权限查阅,在权限范围内更改、编辑图纸、文本,但是不能将图纸及文本本身或者内容下载到终端用户及任何设备上。这样,所有的保密数据统一集中地保存在服务器上,既有效又安全,从根本上杜绝保密信息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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