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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42:45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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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1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6年11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产品和建筑工程不动产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实施社会监督。
第五条 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其制度包括: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统一监督检查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的全市范围内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产品质量状况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省市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是对当地政府安排的或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投诉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的检查。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产品质量执法人员,在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以照像、摄像、录音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进入产品存放地检查;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或有明显质量缺陷,需进一步查证的产品实施封存、扣押;
(四)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有批评、教育、曝光、处罚等职权。
第七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统一规定的执法
文书、罚没收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法。
第八条 市、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封存或扣押的产品,应在七日内作出结论,因办案需要延长封存或扣押期限的,应当在规定的封存或扣押时限期满前向本级政府申请批准,并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必须经国家或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检验工作。对产品质量检验数据有争议的,应当以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数据为准。法定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不得伪造数据和
检验结论。
第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并开据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抽样凭据。检验所需样品由受检单位提供,并按规定缴纳检验费用。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验。复验申请由技
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请上一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检验机构留样期满后,将有价值的样品退还受检单位,通知后一个月不领取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检验的依据:
(一)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并通过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使用说明、合同、实物样品或其它方式所明示的质量指标或状况;
(四)国家或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质量检查方法或质量评价规则。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生的检验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生产企业的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三)仲裁检验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委托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饮料、农药、化肥、化妆品等有规定要求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符合有关规定的内容。
(二)销售者销售的进口产品,应当附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地址;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出厂日期和失效日期;用进口散装件组装或者分
装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包装上用中文注明组装或分装的厂名、厂址。
(三)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的合格证明和质量标识。不能确定进货产品的质量时,可以申请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四)产品质量虽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危险的。经检验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出售时应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残次品、处理品或者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五)不得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名优标志、条码标志、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准代号。
(六)不得隐匿、伪造或冒用产品的产地、厂名、厂址或冒用产品监制单位。
(七)不得在产品中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
(八)产品不得以旧充新。
第十四条 出租场地或设施者发现承租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应当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不得纵容、包庇。
第十五条 产品生产者印刷产品质量标识、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印刷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生产者不能提供的,印刷者不得承接印制。
印刷者不得将印刷的标志、包装物等提供给该产品生产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认可的质量检验资格。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或未按规定退还样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所抽样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按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该产品货值20%至30%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属于处理品未予显著标明而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对产品未售出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0%至50%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场地、设施的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纵容、包庇承租者违法行为的,没收其提供场地、设施所得的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可处罚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没收非法印制和提供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可没收有关的印制工具、设备和原材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处理的原则查处。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按前款规定执行职务时,应互相配合、协助。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因违法行为给生产、销售者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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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推进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工作,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绿色制造、清洁生产,现将2011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处室,加强部门协调。鉴于目前各地机构调整已基本到位,请尽快明确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工作主管处室,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继续稳步、渐进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各项工作,共同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
  二、加强市场监管,开展专项督察。2011年我部将联合相关部委开展《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地应提前做好自查工作。检查组将重点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较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和消费市场集中的城市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情况和企业开展有害物质管控情况进行抽查。
  三、积极推进立法,加强标准化建设。我部已于2010年上半年启动了《管理办法》和配套标准的修订工作。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扩大了调整范围,增加了电器、电气产品作为调整对象。请配合部做好立法工作,广泛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做好新《管理办法》的实施准备,研究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及配套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加强行业指导,推进分步实施。要继续指导企业按照《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电子行业标准SJ/T 11364标准),做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工作;鼓励、支持企业加快做好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的替代和减量化;组织企业做好施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目录管理制度的准备,并积极参与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活动。
  五、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开展自查。请各地将《管理办法》实施四年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开展有害物质替代和减量化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自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报我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 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 编:100804
  联系人:高振杰 电 话:010-68205363
  电子邮箱: gaozhenjie@miit.gov.cn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全面提升我市产业集群发展水平,增强综合竞争能力,现就我市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提升产业集群质量和打造区域品牌为核心,以促进资源整合、增强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为原则,以监督与服务、扶优与治劣、整顿与提高有机结合为方针,从我市产业集群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培育和创建一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促进全市产业集群的发展壮大。
  二、目标要求
  在全市现已具备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中,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五大产业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加大培育力度,将其所在区域打造成为全省、全国知名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近期目标:对我市各产业集群及其所在区域进行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掌握产业集群内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采用标准、质量管理和控制水平、产品质量状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加大扶持力度,规范产业发展,力争在1至2年内创建1-2个国家或省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远期目标:全市创建 5个以上国家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区域产业集群规模明显扩大,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保持领先,市场占有率有一定优势,成为本地区支柱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龙头企业按照先进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技术装备、研发与检验手段、产品质量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区域内具备相应产品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与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形成全省、全国知名的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梯队。
  三、主要工作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标准化、质量认证等活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加工、工艺控制、产品检验、设备控制等关键点的控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推进能源计量工作,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开展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开展打假治劣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秩序。深化“质量兴市”活动,促进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2.促进产业集聚壮大。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规划,明确区域产业定位,注重引进对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大企业、大项目,推动关联企业集中与合作,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拉长产业链。积极引导区域内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引进国内外先进装备,提升技术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加快做大做强步伐。
  3.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构建自主创新体系,优化创新环境。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推进区域内龙头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制订奖励政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加快区域内创新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各类创新平台,并积极推进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步伐。
  4.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与保护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级名牌企业采取项目投资、联合重组等形式,实施多元化拓展,创造更多相关联的产品名牌。鼓励区域内各类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组织开展质量攻关,增强产品更新换代能力,不断开发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加大对名牌企业的管理、服务、保护力度,发挥名牌的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区域产业集群规模不断壮大。
  5.推进技术标准战略。鼓励产业集群内相关企业以先进的技术工艺为支撑,形成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工艺要求或联盟标准,提高产业层次和技术质量水平。加强技术标准信息的收集,鼓励以区域内龙头企业为主体参与国际、国内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在常州设立。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开展区域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活动。
  6.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围绕产业集群的提升和发展,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的要求,建设一批技术装备精、检测水平高、专业性强的区域公共检测实验室和技术服务平台,加快建立国家级或省级产品质检中心。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各类技术机构作用,建立服务机制,开展质量认证咨询、计量检测服务等业务,帮助区域内中小企业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和共性质量问题,推行资源共享,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四、组织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市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协调处理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常州质监局、市经贸委为副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农林局、环保局、规划局、常州国土局、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常州质监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建相关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专家评审组,跟踪、监督、指导基地的创建和发展。各辖市(区)政府都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2.制订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优质产品生产基地评价制度,把各地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工作情况纳入实施“质量兴市”工程的年度考核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评分细则,由市政府每年命名一批市级优质产品生产基地。
  3.加大政策扶持。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区域和企业,各辖市(区)可结合本地工业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给予重点扶持,根据其拉动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出台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并在项目引进、立项、融资、土地、能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推动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4.营造创建氛围。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强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凝聚力。采用多种形式普及产品质量知识,树立“以质取胜”产品生产经营意识,宣传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意义,认真总结各地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作经验,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创建工作的认识,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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