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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09:04:39  浏览:98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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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的传播、滋生和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业植物检疫。
  森林植物检疫和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检疫工作。
  林业、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检疫工作。


  第四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各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下统称植物),以及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前款规定的果、药材、花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森林植物检疫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植物检疫机构依据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代表国家执行检疫任务,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港口、仓库、集贸市场及其他场所实施检疫。

第二章 植物检疫对象的调查、控制和消灭





  第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植物检疫对象每隔3至5年调查一次,重点对象应每年调查一次,并按规定编制疫情资料逐级上报。


  第八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已经较普遍的,应将其中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同时制定相应的封锁、消灭和保护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条 在疫情发生地区,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参加交通、林业等部门设置的检查站开展检疫工作。交通、林业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发生重大疫情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治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十一条 对新发现的危险性病、虫、杂草,发现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植物检疫机构。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采取紧急防治措施,予以控制、消灭,并逐级上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疫区在植物检疫对象基本消灭或传播、滋生、蔓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按照疫区划定的程序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在年度植物保护费或国有农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可依照《植物检疫条例》申请国家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章 检疫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植物、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机构不得对植物、植物产品重复检疫,重复收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检疫过程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消灭,防止传播、滋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植物检疫证书和其他检疫单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印制,地、市植物检疫机构统一发放。

第二节 产地检疫





  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根据需要对列入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按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领取植物检疫证后方可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


  第二十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应在疫区进行。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的,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 调运检疫





  第二十一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对可能受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实施产地检疫并领取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时凭产地植物检疫合格证换发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不得重复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外省调入本省的,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外省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由本省调入外省的,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实施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内调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按照检疫要求书实施检疫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封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调运过程中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托运人必须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第二十七条 调运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托运人应及时进行除害处理,所需费用由原植物检疫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由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已被污染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辆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除害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等部门以及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承运或收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办理。发现承运或收寄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或植物检疫证书属伪造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植物检疫机构。

第四节 境外引种检疫





  第三十一条 境外引进(包括接受、交换)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引进单位(包括代理进口单位,下同)必须在与外方签订合同前提出申请,报省植物检疫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第三十三条 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检疫要求:
  (一)引进单位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由输出国家或 
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检疫要求。
  (二)引进单位在申请引种前应当安排好试种计划,引进后必须在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时间,一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两年。
  (三)隔离试种期内,经植物检疫机构证明无植物检疫对象的,可分散种植;有植物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的,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
  进口原粮不得作为种子使用。


  第三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做好境外引种的试种监管工作。实施监管按国家规定收取监管费。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执行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植物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调查成绩突出的;
  (三)预防、控制、消灭植物检疫对象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植物检疫技术研究、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同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属非经营活动行为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
  (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改变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用途,或者没收、销毁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受检单位和个人阻挠、妨碍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和交通运输、邮电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检疫和植物、植物产品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和1986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农业厅发布的《对违反农业植物检疫法规的经济罚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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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领导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领导警示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鹤政发〔201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领导警示约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鹤岗市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领导警示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加大工作落实和执行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领导警示约谈,是指市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特殊情况可约谈中省直驻鹤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暂行办法予以警示约谈并追究责任。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政府所属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按属地双重管理原则,中省直驻鹤单位纳入市政府警示约谈制度范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领导)。

第三章 约谈依据

  第四条 行政领导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行政领导警示约谈,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二)不正确、不及时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的;

(四)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务公开的;

(六)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对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或发现隐患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

(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的;

(十)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二)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和改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五)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诉讼败诉或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改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十七)未按照有关规定,擅自发布不准确信息,造谣生事,以讹传讹,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十八)对重点督办事项推诿塞责、态度消极、拒不执行的;

(十九)上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解释不清,影响工作推进的;

(二十)未有正当理由,对所承担工作执行不力、影响进度、影响市政府全局工作的; (二十一)过度强调部门利益,拒不执行市政府决策的。

  行政机关有本暂行办法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领导警示约谈的,依照本暂行办法警示约谈。

  第六条 行政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警示约谈:

(一)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二)违反《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政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不按程序办事,违反工作纪律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以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本行政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以及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部门工作情况不清楚,无法履行主要领导职责的;

(七)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人品人格,造成社会舆论负面影响的;

(八)依仗职权搞特殊化的。

  行政领导有本暂行办法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领导的警示约谈,依照本暂行办法警示约谈。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的行政领导警示约谈: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警示约谈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警示约谈建议;

(五)审计、政府法制、政府政务督察等部门提出的警示约谈建议;

(六)部门工作考核结果或绩效评估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反映部门或行政领导存在警示约谈情形的材料

第四章 调查核实

  第八条 警示约谈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当面汇报情况。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的指示,成立由法制、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部门和行政领导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调查组成员与拟被问责的行政领导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

  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拟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市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警示约谈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警示约谈的具体建议。

  第十三条 属了解工作情况性质的约谈,不安排调查组调查。

第五章 警示约谈

  第十四条 市长接到调查报告后,作出警示约谈或不予警示约谈的决定。对行政领导作出的警示约谈或不予警示约谈的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书面告知提出警示约谈建议的有关机关或个人。

  第十五条 市长确定警示约谈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领导指示,下发《警示约谈通知书》,告知警示约谈对象,确定警示约谈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领导被警示约谈的,根据情节和表现,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建议降职或免职。

采用本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警示约谈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对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以批评教育为主,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被警示约谈的行政领导对追究责任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接到复核申请后,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政府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二十条 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追究责任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可以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并追究调查组调查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县、区政府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对本部门内设机构、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秘〔2005〕8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
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
评议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根据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在全省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以下简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四次全会和市纪委三次全会的部署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以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为重点,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为载体,以社会普遍认可、广大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执法监督、综合管理和社会服务部门为主要对象,紧紧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总体要求,纠建结合、整体推进,狠抓落实、务求实效,通过扎实有序地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作风,实现政风行风明显好转,执法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发展环境明显改善的总体目标,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发展、大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评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是否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部署,落实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把纠风专项治理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摆上了领导班子的重要日程,经常研究,加强督查,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形成了制度,形成了氛围。

  (二)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做到依法办事,文明服务;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停止,是否存在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的问题。

  (三)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实行“六项制度”,增加办事透明度,实行“一条龙”服务或“一站式”办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为管理和服务对象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情况。是否出台了对经济发展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优惠政策和便民措施,并狠抓落实,取得了实效;是否精心组织、积极参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节目,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跟踪问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纠正和查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情况。是否采取措施加强队伍建设,执政为民,廉洁自律,及时纠正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等行为。

  各参评部门和行业要围绕上述五项内容,结合自身履行的职责、服务范围和本部门、本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具体的评议内容。

  三、参评部门

  我市确定参评部门共计53个,按照职能相近、以主要职能为主的原则,将53个参评部门分为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评议。

  执法监督部门(14个):市工商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物价局、国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市规划局。

  综合管理部门(23个):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建委、信息产业局、农委、教育局、人事局、文化局、发改委、水务局、经济合作促进局、财政局、林业局、科技局、粮食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城市管理局、广电局、中小企业局、商务局、畜牧局。

  社会服务部门(16个):市房产住宅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

  各区、县(市) 确定参评部门时,本地区设立以上机构的或是有以上机构职能的单位必须包括在内,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参评部门,但不宜过多。

  四、实施步骤

  (一)制发工作方案。全市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地区和市属各参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市纠风办。

  (二)公开承诺。4月份,组织市属参评部门通过《哈尔滨日报》、“中国·哈尔滨市政府网”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承诺内容主要是:本部门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重点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目标;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为人民群众办哪些实事等,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各参评部门要参加市纠风办与哈尔滨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联合举办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行风建设热线”直播节目,认真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为企业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各区、县(市)也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参评部门向社会公开承诺。

  (三)自查自评。7月份,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报市纠风办。

  (四)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1月上旬开始进行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由市和区、县(市)分别组织实施。各区、县(市)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结果,务于11月30日前报市纠风办,市纠风办综合后,于12月上旬报省纠风办。

  (五)问卷测评。按照全省统一要求,12月上旬开始进行问卷测评。问卷测评、问卷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测评结果汇总统计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纠风办。

  (六)工作总结。2006年1月上旬,各区、县(市)和市属各参评部门对“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材料报市纠风办。

  (七)公布评议结果。2006年1月下旬公布评议结果。

  五、考评办法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采取市、区县(市)联动,问卷测评、听证评议和工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3个档次,即最佳单位、达标单位和最差单位。其中执法监督组的前5名、综合管理组的前8名、社会服务组的前6名为最佳单位;其他6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最差单位。

  各区、县(市)确定各组最佳单位名额时,原则上不超过各组参评部门的三分之一。

  (一)问卷测评办法

  1、问卷测评票使用省统一设计的票样,按参评部门笔划排序,由市里统一印制发放。区、县(市)增加的参评部门,印在同一测评票中,列在其后。

  2、问卷测评票数额分配。问卷测评票总数为8000份。其中,市里直接组织测评的问卷测评票为3000份;区、县(市)的问卷测评票为5000份。

  3、问卷测评主体及比例。由企业填写的测评票占60%,其中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占25%,外资、合资企业占10%,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业户占25%;国有、集体企业比例不足的可以将测评票发往其他企业填写,以保证企业测评票占60%的比例。其他人员填写的测评票占4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占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街道、乡镇干部及离退休人员占20%(各地区可将其中的5%,请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班子成员填写),工人、农民、下岗职工等群众代表占15%。测评主体的选择方法为随机抽样。

  4、问卷测评分数设置。每张问卷总分为100分,汇总时按填写人的选项换算为分数。每项“好”为100分、“较好”为80分、“一般”为60分、“差”为40分。对因不了解某部门的工作而弃权的,按“一般”统计分数。

  5、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问卷测评,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测评结果的平均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且职能存在的,共用测评结果计算相同分数。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管理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机构在哪里就由哪里进行问卷测评。

  (二)听证评议办法

  听证评议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党委、政府和纪委的主管领导参加。会上,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然后由聘请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并打分,当场统计、公布分数。为搞好听证评议,市、区县(市)要分别组织若干评议小组,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参加听证会的评议代表由社会各界组成,并注意突出参评部门的服务对象;评议代表采用轮换制,应在召开听证会的前一天随机选取,并严格保密。听证评议按照参评部门的三个组别分别举行。

  (三)工作考核办法

  坚持工作考核与“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相结合,市和区、县(市)纠风办分别负责对本级参评部门的考核,实行百分制。

  1、工作考核。主要是聘请行风评议代表组成考核组,采取明察暗访、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办法,对参评部门领导重视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落实抓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的情况、积极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的情况、严肃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的情况等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同时,要征求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参评部门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自身积极调查、严肃处理的,可不扣分;由有关部门查出来的或交由本部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要酌情扣分;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最佳单位。

  2、“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主要是对各参评部门安排部署、制定方案、组织实施“环境与行风热线”情况和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到直播间情况、各参评部门公布的监督举报电话工作情况及受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态度、处理、反馈情况等进行考核,按照评议标准,实事求是地打分。各区和未开设“环境与行风热线”的县(市)可不将此项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3、市里确定的参评部门,在有的区、县(市)没有设立机构的,当地不进行工作考核,以其他有机构的区、县(市)考核的平均分值计分;在有的区、县(市)机构合并的,以牵头机构为主进行考核,其他职能部门共用其考核分数。

  4、有的参评部门实行跨行政区域管理的,其所在地区实行属地管理,参加当地“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当地进行排序。

  (四)评议结果的计分方法

  按照全省的统一要求,在确定市属各参评部门的最终评议结果时,问卷测评分占60%,听证评议分占20%,工作考核分占20%。

  市属参评部门中的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哈供排水集团公司、哈燃气化工总公司、市邮政局、哈铁分局、哈电业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市商业银行、省通信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哈尔滨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尔滨市分公司、北方电信哈尔滨市分公司等22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

  其他31个部门的得分计算公式为:市本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60%+下级分(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40%。
  各区、县(市)参评部门评议结果计分公式为:问卷测评分×60%十听证评议分十工作考核分。

  在同一类别的参评部门中,不允许出现并列排名的情况。

  六、奖惩措施

  对被评为最佳单位的要授予本年度“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单位称号。对被评为最差单位的要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领导班子要写出整改报告,并将情况通报组织部门。另外,设立“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对一些达标单位问卷测评中群众满意率比上年上升 幅度较大,且排在达标单位执法监督部门前3名、综合管理部门前5名、社会服务部门前3名的,授予“政风行风建设进步奖”。

  七、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是省委、市委强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深入开展 “两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哈尔滨大发展、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的领导
下,由各级纠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要成立领导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解决评议活动中遇到的实际 问题,保证评议活动顺利进行。各参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注重实效,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搞好调查研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弄权勒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服务态度不端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整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针对这些问题 的复杂性、反复性、顽固性,研究从体制、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克服形式主义和做表面文章,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 纠正解决侵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政风行风问题,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取得实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议结果真实可靠。对市属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市纠风办组织实施。对区、县(市) 参评部门的问卷测评,由区、县(市) 纠风办组织实施,市里派人到现场协助指导。要坚持现场填票,当场密封后带回,防止弄虚作假等问题发生。问卷测评票的统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使用省里统一设计的软件进行,当场拆封、当场统计结果。市纠风办要在现场监督,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和区、县(市)代表参加监督。在听证评议、问卷测评时参评部门人员不能作为代表进行填票。

  (四)严格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执行《中共黑龙江省纪委 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为经济建设服务、树行业新风”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工作纪律的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尤其对人为改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统计数据和评议结果,上级变相向下级施加压力提出明确的保名次目标,向测评主体和听证评议代表打招呼、拉选票、吃拿送请等问题,要坚决禁止。对明知故犯者,一旦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五)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工作程序。各区、县(市)要参照全市的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制定本地区“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考核办法,其中的计分标准和办法,不得调整或增加、减少,统一按全市考核细则的规定实施。工作中,不得随意减少程序和环节、降低考核标准。

  附: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哈尔滨市2005年“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
           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考核细则
 
  一、工作考核(15分)

  由市纠风办组织若干评议小组,按照评议内容,走访企业、街道、农村,暗访参评部门的服务窗口,发现问题核实后,予以扣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

  1、中央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未停止;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未公示,每项扣0.2分。

  2、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的,每项扣0.2分;行政审批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每项扣0.2分。

  3、本部门或工作人员发生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权谋私、刁难勒卡和“三乱”问题的,每项扣0.2分。

  4、违反市政府《七条禁令》的,每件扣0.2分。

  5、对市有关部门转办的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和“环境与行风热线”的群众信访件,未按要求查办的,每件扣0.2分;未按时限上报结果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每件扣0.2分。

  6、开展“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无领导机构、无具体工作部门、无实施方案的,每项扣0.2分;向社会承诺未兑现的,每项扣0.2分;党 委(党组)年内研究政风行风建设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工作至少两次,每少一次扣0.5分;未搞自查自纠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参加有关“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的会议、未按时上报有关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

  7、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工作检查、明察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属实的(列入考核内容的事项),每件扣0.2分。

  8、发生或发现(2004年以来)侵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及影响、干扰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是由有关部门查处的或交由本部 门而不及时调查处理,甚至包庇袒护的,每件扣0.5分。

  9、在“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从总分中扣除1—5分。

  工作考核计分公式:工作考核分=15分-扣除分数。

  二、“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情况考核(5分)

  扣分项目及标准:

  1、无“环境与行风热线”组织实施机构和工作方案的,每项扣0.2分。

  2、主要领导未到直播间,且无正当理由、也未事先予以说明情况的,每次扣0.4分。

  3、对听众反映问题因某种原因一周内解决不了,且未说明情况和明确解决期限的,每件扣0.2分;半个月内仍未说明解决情况和答复情况的,每件扣0.3分;被下发《督办通知》的,每件扣0.4分。

  4、对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问题,不实行“首问负责制”,推诿不理的,每件扣0.2分。

  5、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受理企业和群众咨询、投诉、举报问题的“环境与行风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有企业和群众反映受理和处理问题不认真、推诿不理,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未按哈纠办发[2003]8号文件规定,每月反馈一次受理和处理问题情况的,每次扣0.2分。

  6、对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处理不认真,发生重复上访,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2分。

  “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计分公式:“环境与行风热线”考核分=5分-扣除分数。

  三、听证评议(20分)

  1、听证评议的组织。听证评议采取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听证会分别由市、区县(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参评部门协助,按执法监督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社会服务部门三个组分别进行。

  2、参加听证会人员及时间。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和服务对象。同时,邀请公证人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法律监督。服务对象由每个参评部门提供15名服务对象名单,抽签确定5人参加听证会。参加执法监督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70人,参加综合管理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115人,参加社会服务部门听证会的服务对象为80人。参加每场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风巡视员各10人,共计30人。执法监督组、社会服务组听证时间各为1天,综合管理组听证时间为1天半。

  3、听证会程序。由参评部门领导简要汇报一年来“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工作情况,时间为15分钟;每个参评部门汇报工作后,由参加听证的评议代表当场填写评价意见和打分,当场统计、公布结果。听证评议计分标准:“好”为20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10分,“差”为5分。对空白票按“一般”计算分数。

  听证评议计分公式:听证评议分=听证评议总分÷参加听证会评议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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