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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6:53  浏览:9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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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财政部《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467号“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转发你行,请遵照执行,同时在“专用基金表”中取消“结算手续费提留数”项目。

附件:关于不再实行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的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最近,就银行结算手续费提留问题,不少银行和我部驻各地中企处来人来电话询问是否继续执行,现签复如下:
我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复函》中规定:“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办法暂定为两年,即:1989年、1990年”,现已到期。鉴于“八五”期间银行电子化资金(包括结算业务)已有专项安排,以及银行利润留成水平已经不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银行结算工手续费全部作为营业收入,不再实行比例提留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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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7日吉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都要成立绿化委员会。各级绿化委员会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和城建(园林)部门,不另增加编制。县以下单位,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人民公社以及绿
化任务较大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可成立绿化领导小组,领导本公社、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场)矿、企事业等单位,在植树造林工作上,都必须接受所在县(市)绿化委员会的领导。
二、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应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文艺、黑板报、画廊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发动,
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安排部署、规划设计、林木管理、苗木培育、技术培训和检查评比等各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当好参谋,积极做好具体工作。
三、凡是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人人都要自觉地参加义务植树运动,为绿化祖国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将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职工、社员、学生由所在单位统计上
报;城市和工矿区的待业青年,由其有供养义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统计上报;其他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由城镇街道组织统计上报。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根据各单位统计上报的人数,搞好规划,分配任务,层层落实,并将统计和安排情况呈报上级绿化委员会。
义务植树的劳动量,按每年每人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包栽包活,当年成活率要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完成以下一项任务者亦应列为完成义务植树任务:(1)培育十株树苗,(2)按指定树种采集一市斤种子,(3)参加一天造林整地,(4)栽种一至三平方米草坪或花坛,(5
)完成相当劳动量的护林和花草的养护管理工作(相当劳动量可折算为一个劳动工日)。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领导小组,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四、义务植树只限于在本县、本市所管辖范围内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防止出现远距离调动,大兵团作战的形式主义偏向。
义务植树的重点,就全省来说,东部山区要重点搞好荒山绿化和采伐迹地更新;中、西部地区要着重搞好“三北”地区的防护林建设和农区的农田林网化建设。在具体安排上,城市要首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
田防护林建设,山区要营造好水土保持林,在边疆地区要突出搞好国界边疆绿化;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和居民区要大力植树、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在有条件的地方,提倡营造“红领巾林”、“青年林”或“共青团林”、“三八林”、“民兵林”,提倡在学生毕业、军人复员转业、
青年结婚时栽纪念树、造纪念林。
五、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一项法定的、带有强制性的、无报酬的、对国家对社会尽义务的植树造林运动。从所有制上看,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义务植树和国家计划的植树造林不能混同,在政策上要有所区别。义务植树的林木权属归国家和集体或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单位所有。在
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情况特殊另有协议或有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办理。为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县以上人民
政府要发给林权执照。
六、为保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除林业、园林苗圃、花圃、草圃外,社队要努力办好集体苗圃,凡有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都要自办苗圃,安排必须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自己动手,培育苗木。提倡城镇居民和农村社员家庭开展住宅庭院或营养钵育苗。
七、必须加强林木管护。义务植树成活后,林木所有单位要建立好树木档案和森林档案,搞好抚育保护工作。林木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管护专业队或者确定专人负责管护。要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保证培育成林、成材。国家和集体林木的砍伐更
新,必须按照《森林法》和有关规定,经过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对乱砍滥伐树木或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的,要按树木和绿化价值,加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植树绿化要讲究科学,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办事,保证质量。林业部门和城建、园林部门要承担起培训技术骨干,加强技术指导,普及植树绿化知识的任务,坚决防止义务植树运动流于形式和“一刀切”。
九、各部门和单位每年秋季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将完成情况据实上报。由绿化委员会组织评比。成绩优异者要及时进行表彰或奖励。年满十八岁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和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栽的,每株
罚款一元。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县(市)绿化委员会按未完成株数收缴绿化费;其中单位交纳百分之九十五。单位负责人交纳百分之五。收缴的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掌握用于义务植树或用于绿化奖励。
对绿化合格的机关、部队、学校、工矿企业、居民区、街道、村屯等,要发给“绿化合格”标牌;绿化先进的,发“绿化先进”奖牌,以资鼓励。
十、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当根据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所需交通等费用由承担义务的公民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机关、团体等单位由行政费用开支,厂矿企业由经营管理费开支,社队集体由公共积累开支。由于绿化任务大,确实无力全部承担
所需费用的,应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
十一、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促进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地在开展此项运动时,必须同加快本地区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绿化委员会在组织领导,苗木、地块、经费、技术力量的使用和林木管护等方面应进行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绿
化任务。对于只完成义务植树而未完成整个造林绿化计划的单位,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有关义务植树的具体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1982年3月7日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电力部

部直属各单位,有关归口管理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机制,现将《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企业为有效地实施对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控制,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保证企业经营方针的贯彻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及有效性等所进行的检查、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是进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查评价,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本单位审计部门按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行政控制制度;内部程序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和凭单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全面完善有效;部门或个人有否不按程序或越权行使权力;部门与部门之间有否横向制约程序;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通;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七条 审计要点:
(一)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工作岗位责任制;
(二)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审批制度(即一项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五个步骤);
(三)履行行政职能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有否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业务经营手续制度、以及管理程序(即企业的决策程序、会计核算程序等);
(五)是否建立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制度;
(六)是否建立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的制度;
(七)经济业务凭证单据是否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领用、保管和销毁等制度;
(八)是否建立内审制度并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审计工作程序依照《电力工业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各条款进行。具体审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询问调查。(2)符合性测试。(3)评价。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报告给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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