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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54:20  浏览:98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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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

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抚发[2004]33号)等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我市实行“三定向”(即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办法,为全市培养农村小学教师。为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三定向”的目的和意义

  大力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农村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和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关键在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的工作,是加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改变我市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现状,逐步实现农村小学教学资源优化、教师本土化的迫切需要,是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农村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途径,对于巩固和提高我市基础教育的质量,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促进城乡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三定向”招生计划的制定与录取

  (一)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村小学,尤其是偏远山区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学科结构、教师编制、教师退休等情况做好预测,同时根据预测情况采取“缺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确定实行“三定向”的学校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然后,由县(区)教育局、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本县(区)农村小学教师的“三定向”计划并报县(区)政府核准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教育局(2007年计划在6月10日前报),由市教育局汇总商市发改委后报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将每年“三定向”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要及时与培养学校签订培养合同,培养学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申报招生计划。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在校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有志于献身农村教育事业的应届毕业生报名申请参加“三定向”培养。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报考学生的资格审查。

  (三)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农村小学“教师人才本土化原则”,重点推荐家在偏远山区的毕业生参加“三定向”的培养,实现“进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农村小学教师培养目标。

  (四)“三定向”学生录取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中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所在县(区)重点高中统招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按报考志愿依据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五)报考五年制“三定向”的学生须在中考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中招办汇总存档。中考成绩公布后,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三定向”计划,按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名单。体检合格方可参加录取。拟录取的学生与所在县(区)教育、人事、财政部门签订“三定向”培养协议后,办理录取手续。报考三年制“三定向”的学生录取按照高考录取有关规定执行。

  三、“三定向”学生的培养

  (一)定向培养学生的学制分别为五年制和三年制,学历层次为专科。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市农村小学教师学科结构的实际情况,在各县(区)申报的基础上,结合培养学校的学科设置,确定定向培养的专业。

  (二)抚州市五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崇仁师范学校(东华理工大学行知分院)负责实施;三年制“三定向”学生培养工作由省定有关学校负责实施。

  (三)“三定向”学生培养实施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小学教师的培养目标、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做好“三定向”学生的培养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监管和考核评估。所培养的“三定向”毕业生在就业时要接受用人单位所在县(区)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率必须达到98%以上。
 
  四、“三定向”毕业生的就业

  (一)“三定向”学生完成学业,经培养学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者,享受国民教育大专学历待遇。

  (二)“三定向”学生毕业时,生源所在县(区)以教育、人事等部门为主,会同培养学校依据《教师法》和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的毕业生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作为正式教师将其派遣到定向的农村小学任教,服务期不得少于5周年。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三)“三定向”学生毕业后不履行定向培养合同的,按定向培养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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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运行[2006]2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北京、河北、河南、海南、西藏发展改革委(厅),铁道部、交通部、安监总局,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化集团、中石油集团、海洋石油总公司:
200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工作,保障全国人民欢度节日和经济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各地经济运行部门要充分发挥运行协调机制的作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加强对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供需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运行动态,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企业之间的互相衔接,及时解决煤电油气和运输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上报。同时,积极探索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调节方式,保证有效供给,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二、切实做好煤炭生产、运输协调,切实保证供应
各产煤省(区、市)要引导煤炭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严防非法和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煤矿擅自开工生产。煤炭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数量和质量组织供应,提高兑现率,切实保证居民采暖和发电用煤的供应。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供需企业的沟通,做好运输安排和落实,在春运前后,对库存偏低的地区和企业,集中抢运煤炭。发电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电厂积极采购煤炭,主动与煤矿落实资源,尽可能增加库存。各地要加大煤炭经营监管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掺杂使假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全力保障电力供应,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我委《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电力运行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014号文件)的部署。各地要认真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医院、交通设施、人民群众生活等的用电。电力企业要统筹安排设备的运行和检修,加大余缺调剂力度,努力保障电网安全、平稳运行。供电企业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完善好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按照有保有限原则,合理引导避峰、错峰,统筹安排好电力供应,确保重点单位、重点企业的用电。
四、努力增加石油天然气有效供给,引导合理需求
各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通过各种经济、技术措施,努力提高原油、成品油、天然气产量,减少柴油出口。要根据采暖季石油、天然气需求特点,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资源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各地要科学合理地引导用气需求,优先确保居民生活用气,力求解决公交及公共事业用气,其他用户根据轻重缓急排出序位表,并努力做好与油气生产企业的资源衔接,保障市场供应。
五、认真做好春运期间客货运输,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
各地政府和有关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工作,按照“以人为本,安全有序,方便快捷”的原则,组织运力,优先满足旅客运输。同时加强综合协调,保证经济运行和市场供应平稳有序,兼顾煤炭、石油、化肥、粮食等市场重点物资运输,在春运期间,有关企业要对生产原材料采取提前运输、储存的措施,避免出现断料停产。
交通运输部门要努力保障三峡船闸安全畅通,加强对船闸的日常维护和江面巡逻指挥,保证船闸正常运行和船舶有序过闸。
六、努力实现煤电油气生产和运输安全,完善应急机制
冬春季节是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时期,工交生产及供应中的许多环节,都存在着容易发生事故的隐患,而且事故一旦发生,常常损失重大,波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在组织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工作时,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安全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把安全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抓好。
各地要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完成后还要通过不断演习加以完善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市府办发[2007]8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日




赣州市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范围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市本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是指:

1、财政预算内切块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新农村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民知识化工程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果业发展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阳光工程配套资金等。

2、财政整合捆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果业发展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移民扶贫配套资金等。

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1、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追加或追减支农专项资金。

2、专款专用,注重效益。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规定用途办理和使用,不得将专项资金转化为部门单位工作经费,更不得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奖金,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公益事业的主要环节上,真正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3、严格程序,统一标准。在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分类标准,不得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4、均衡支出、确保进度。年度支农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应根据时间和工程进度要求,及时下达和拨付支农专项资金,避免专项资金的突击支付,强化资金使用的时效性。

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一)配套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1、项目主管部门向中央、省申报需要市本级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先与市财政局沟通,增强配套资金安排的计划性;

2、中央、省支持的项目需要市本级配套的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财政局及时提供省以上财政部门独家或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作为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依据;

3、中央、省支持项目确定并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告之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提出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或由市财政独家下达配套资金。

(二)项目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程序:

1、在市本级切块的支农专项资金中安排项目,资金应跟着项目走。在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会同财政部门商量后,报市政府分管农口领导审查后报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2、项目资金分配计划经审批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进展和时间进度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要求;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准后,按预算管理级次规定办理下达或拨付款项事宜。

(三)其他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在市本级切块的支农专项资金中,除上述配套资金、项目资金外的其他零散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会议费等)的审批程序按照“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1、市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其切块资金的限额内向市财政提出经费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拟办处理意见,呈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示,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办理拨款事宜。

2、相关部门和单位由于特殊情况直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经费拨付申请的,由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转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批示,市财政局再根据市领导批示办理拨款事宜。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管要求

1、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指导和督促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2、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自觉执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主动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做到监督跟着资金走。

3、逐步推行市级农口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农口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科学的考察、论证、评估,区分轻重缓急,建立农口专项资金项目库,切实做到先有项目后安排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避免项目安排的盲目性和资金使用的随意性。

4、逐步建立农口专项资金绩效考评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评价体系。项目实施完毕后,要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五日内,市财政局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分管农口和财政的领导报告市本级农口专项资金支出情况。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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