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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08:06:04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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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的通知《2004年第13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





关于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善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全市机关实行工作日午间禁酒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二、因接待礼仪确需在工作日午间陪酒的(仅限于接待中央和省来宾、外地市负责同志、外宾及外地客商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三、对违反本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对再次违反规定的,扣发半年目标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年度内违反规定三次的,扣发全年的目标奖,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规行为的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四、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好本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

五、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六、本规定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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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3]12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管理,规范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行为,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或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工程价款是指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超出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承包范围等原因所引起的需追加工程价款。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是指一项变更工程所引起的需追加的工程预算金额。
  第四条 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原则。工程变更事项应真实,实事求是;变更工程价款支付应以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依据,有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努力推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签证行为发生,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工程变更增加支出金额超出合同总金额的10%,应当按基建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手续。
  第六条 变更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审核及支付工程价款: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合同总金额的70%;
(二)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三)变更工程预算价达到限额要求:
1、合同价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50万元;
2、合同价超过2000万元的工程,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不少于100万元,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累计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5%。
  第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在以下限额以内(含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定;超过限额的,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定。审核限额划分为: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100万元;其他单位承建的市属重点工程项目限额为50万元;个别特大型项目审核限额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 审核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时,承包单位应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单、经济签证报告、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图纸、验收证明及相关说明等资料。
  第九条 审核单位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变更工程是否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变更工程是否已全部完成并已检验合格;
(四)对变更工程增减的数量及其预算进行复核。
  第十条 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变更工程计价应当分类进行:
(一)采用施工图总价承包方式的项目,若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按合同执行。若合同无约定,由承包单位根据市有关规定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后,再按承包单位中标下浮率下浮。若中标下浮率小于10%,则暂按下浮10%计算支付变更工程价款;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承包方式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可套用本项目的合同已有单价,作为变更工程项目的暂定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但合同对变更工程计价原则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结果作为预付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时再按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加以调整。
  第十二条 在承包单位提交真实、完整的变更工程资料后,审核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变更工程价款时承包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按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拨款程序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对工程变更签证事项的审核意见;
(三)工程变更增加价款超过合同价款的10%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变更工程价款依据经有关单位审核的结果按比例支付,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额度不能超过经审定的单项变更工程预算价的70%。变更工程追加进度款与合同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及追加合同金额之和的80%。
  第十五条 变更工程价款支付按照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拨款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变更工程价款计价办法及付款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书中加以明确。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变更工程价款支付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发生争议,应按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建设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加以调解和处理。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计价由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审核。对情况特殊、技术复杂、涉及数额大的变更工程事项,市财政、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当共同研究,严格把关。变更工程的计价结果以及变更工程款项支付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建设、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中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
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
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安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199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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