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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07:08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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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税控收款机项目的顺利推行,结合湖南、北京、上海、吉林等地的推行情况,现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序列号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616号)的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采用序列号管理方式,序列号由信息产业部发放。
  根据序列号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税务总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对税控收款机序列号进行了相应管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经税务总局发行系统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税控机具序列号无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使用。
  二、序列号信息的报送
  为保证各地顺利推行税控收款机,已完成招标的省、市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在本地区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提前申请获得合法的税控收款机序列号,并向税务总局正式报送有关序列号资料,便于税务总局开展序列号相关初始化工作。第一次报送序列号时,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应附上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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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监狱警察培训的理性思考

重庆市三峡监狱 王俊

内容提要:
在我国监狱工作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推进的前提下,必然要求针对监狱警察的培训也必须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而现行的监狱培训模式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诸如培训时间短、间隔时间长、教育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课程统编配置不合理、游击式的培训地点选择等缺陷,严重地阻碍了培训效果的有效发挥,给新形势下的监狱警察培训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本文从紧密结合本土实际并合理借鉴国外先进教育培训经验的情况下,提出了一系列针对现行培训机制的改良措施,以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培训工作的迫切需要。
主题词:监狱 警察 培训 思考

教育培训是世界各国提高警察队伍素质的普遍做法,旨在通过不同形式针对不同层次警察受众的教育培训,充分提高警察个人和团队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以充分保证执法质量。随着我国对监狱警察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监狱工作由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的转变,必然要求针对监狱警察的教育培训也必须朝着专业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教育培训必须要转变先前那种游击式、点断式的培训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职业化的监狱警察培训模式,从而培养出一支高素质监狱警察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种类主要有:学历教育、岗前培训、晋升(晋职、晋衔)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以及专题教育培训(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大学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等几种教育培训形式。不同的教育培训形式针对不同的受众群体及不同的政工工作需要。在全国的监狱系统中一般由省(市)一级的监狱管理局主管所辖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包括教育培训课程的设置、师资人员的安排、培训地点的选择以及培训考核的实施等工作。个别省(市)的监狱管理局针对教育培训事宜的具体需要成立了教育培训中心,具体负责教育培训的实施。
目前我国在汲取各国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的是“逢入必考”、“逢晋必考”的原则,以期通过此种教育培训模式大力提高民警及警队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教育培训制度实施以来,在提高民警及警队素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教育培训的效果也是明显的,但我们在具体的应用过程当中不难发现其制度本身也有其局限性,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必须改良现有的培训体制,以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发展的要求。
一、目前的教育培训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培训时间短,间隔时间长,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目前各省(市)监狱系统教育培训的授课人员多为监狱系统的“自家人”,一般是具有丰富授课经验或是在某一领域业绩突出的民警,而由专家型的院校教授授课的课时却相对较少。即便如此,教育培训的方式也主要停留在监狱工作基本理论上,实战警务和情景演练等实践课却相对较少。这样一来,由于教育培训授课队伍的专业程度及组成配置等方面的局限性,造成了学员知识源头获得上的欠缺。再加上培训时间短(此几种培训形式的培训时间多则一月、少则一周),使学员难以有真正意义上的知识获取。由现行的培训体制来看,晋升培训的间隔时间最短也有三年时间,也就是说,学员在前一个培训周期获取的少得可怜的知识更新最快也得在三年之后才有机会再次获得更新。这样一种现状使我们的监狱民警难以自如应对时时更新的工作环境的要求,从而造成业务知识储备严重过期,直接导致工作方式方法上的陈旧。即便如此,个别省(市)监狱主管机关为了尽快缓解由于民警参训而带来的基层警力不足,强行缩短培训时间,使原本窘迫的教育培训效果雪上加霜。
(二)、教育培训课程内容陈旧,课程统编配置不合理
目前针对监狱警察教育培训设置的课程主要是监狱工作基本知识以及其他与监狱工作相关的法律常识,却很少涉及心理学、管理学、信息学、计算机、刑事侦察、处理狱内突发事件演练、谈判技巧以及西方国家监狱管理比较研究等实用性和前瞻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如此一来,教育培训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对固有常识学习式的温习,造成理论及实践思维跳不出旧框框,难以有突破性的发展。从而致使大多数的教育培训都流于形式,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难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知识更新。往往培训完毕以后,知道的依旧知道,不知道的依旧不知道,往往学的知识用不上,真正想学的却又学不到,还有一些根本就不想学,不过是应付要求罢了,造成了培训资源的极大浪费。
有的监狱系统自主开展的教育活动,如计算机教育培训、心理学教育培训等针对性比较强的培训,其出发点的好的,但由于学科本身独立性太强,造成民警学到的只是知识片段,没有有效地与其他关联学科形成完整的知识链条,难以形成具有完整体系的知识结构,学完反而会造成民警实际应用上的盲目,严重的会造成执法上的偏差。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教学计划,构筑完整的监狱警察知识体系。
(三)、游击式的培训地点选择,弱化了教育培训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由于目前绝大多数的省(市)没有建设专业化的监狱警察教育培训基地,迫使我们的教育培训主管机关往往采取游击式的教育培训地点选择。通常是教育培训任务下来之后临时选择培训地点,一般是选择在稍有规模的系统内监狱或是临时租用驻地武警场地。这种培训地点由于专业功能的差异,从而造成教学环境和教学设备的先天欠缺,致使授课受局限,教学不系统,学员教育培训之余的业余活动匮乏,使学员们感到学习成为任务,业余时间的安排落了俗套,直接影响了教育培训良好效果的发挥。
二、当前国际警察教育培训的发展趋势
纵观英、日、法、德、韩、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都注重在“内功”和实战上做文章,增强警察素质,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大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层次性,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
具体的做法有:首先,建立了完善的警察教育体系,与国家教育部门完全脱节,只搞职业教育,不搞学历教育;其次,重视警察的正规化、系统化培训,分层次,针对性强。如英国警察培训分三个层次:初级培训(新警培训),中级培训(晋级培训),高级培训(针对高级指挥人才)。法国警察培训的方式大致分为:警员培训、初级警官培训、中级警官培训、高级警官培训、治安辅助人员培训、行政、技术人员培训以及部分司法人员的培训。再次,充分保证了培训时间。法国警察培训时限:警员培训为期二年,初级警官培训为期一年,中级警官培训为期一年半,高级警官培训为期一年;治安辅助人员、行政、技术人员以及部分司法人员培训一般不低于二个月。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得比较紧密,在职培训与在校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体能技能锻炼和在实战部门实习时间,基本上是各占三分之一,并多次交替进行, 达到相得益彰的目的。
(二)、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强化课程配置的动态性
如日本警察的职业教育强调培养警察如何做人,注意加强警察职业伦理道德培养,重视法律素质和警务技能培训。贴近实战的才学方式与课程设置,强调实践才学,注重能力培养,加强体能训练。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坚持以适应警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并适时调整,突出实用性、针对性、实践性。美、法、德、英、俄,理论教学、实习各占1/2;日、意是理论教学、技能训练、实习各占1/3。美国有些警校实践课时间更长,如射击、驾驶等占70%。意大利宪兵学校每年要进行25万发实弹训练。法国的盘查课一般在校园或公路上模拟进行;由几名学员扮做犯罪嫌疑人开车在道路上行驶,其他学员在教员的指导下,拦截车辆,对嫌疑人进行盘问,对其车辆实施检查,整个教学活动直观、生动、贴近实战。另外,根据不同警种、不同级别、不同对象,培训内容也有所侧重、有所区别。
(三)、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实行开放动态的师资队伍模式
开放动态的师资队伍,教学与实战部门一体化。警校教师与实战部门经常交流,专业教师一般签1-3年的任教合同,然后到警察部门挂职锻炼。法国警察院校的师资有三部分即专任教师、聘任其他大学的教师、在职警官法官检察官等担任的兼职教师。韩国警界教师与警官实行互动,教学与实战人员的轮岗制是本着自愿的原则一年一次,轮岗制带来了学校地位的提升、一线最新实战经验与教训的总结、最新技术技能的操作与应用,其好处显而易见。英国警察院校教师1/3是长期聘任,2/3是来自警察实战部门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战经验的高级警官及社会名流。(四)成立专门的教育培训组织,做到人尽其责
法国国家警察总局对警察培训工作非常重视,内政部对这项工作也大力支持。为加强对警察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97年成立了隶属国家警察总局的警察培训局,负责全法国警察的培训工作。警察培训局设局长和局长助理各一人,下辖教务处、人事财务处、培训处、计划和分析中心以及33所警校(其中30个警校培养巡警,3个培养警官)。培训处为有效加强对在职警察培训工作的指导,还在全法国七个地方设置了人数在20到70人不等的代表处,负责当地警察的在职培训工作。计划和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警察培训效果进行追踪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三、针对存在问题的改良措施
由国际警察培训的发展趋势来看,培训正日趋朝着专业化和实战化方向发展,师资也逐渐实行动态化,当然这都有着雄厚的国家财政和完备的监狱管理硬件设施做保障。我们的财政保障和监狱管理硬件设施和国外监狱相比虽然有一定的差距,但其先进的警察培训经验还是值得借鉴的。笔者认为,结合国外的警察培训经验,我们的培训模式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改良。
(一)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打造有特色的教育培训基地
在目前的状况下,建设大规模、专业化的监狱警察培训基地尚需时日,但这最终是大势所趋。在目前的过渡时期,我们在合理利用教学资源和尽量减少培训成本的条件下,应当在外向联合上做文章。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省级司法警官学院和各监狱培训机构共同组成的监狱警察教育培训体系和网络,同时省(市)监狱警察培训中心应与当地有师资条件的政法院校进行联姻,借助院校有效的教学资源大力开展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把当地政法院校打造成监狱警察的培训基地。这样不仅可以充分整合教学资源,达到有限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而且还可形成院校和监狱的互动互学,实现监狱民警与院校师生知识与经验上的互补,即可查院校实践经验之漏,又可补监狱理论储备之缺,找到理论与实际的最佳切合。除此之外,学员还可利用学校丰富的学习资源来充实自己参训期间的业余生活。因此我们不仅要把这种联合培训机构作为监狱警察职前教育和培养的前沿,而且要作为监狱警察接受和获得终身教育的阵地。
(二)、合理调节培训周期
由于旧有的教育培训模式没有连贯性,时间间隔太长,造成民警知识储备严重过期,难以和知识更新同步。因此我们在改良的同时,应在确保不影响基层警力的条件下,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及缩短培训间隔时间,必要情况下可实行动态的培训时间调节模式。可以将单次培训时间延长,根据不同的培训形式及课程配置的需要将培训时间延长至两个月甚至更长,同时将培训间隔时间缩短。我们可以在两次晋升培训的间隔期内插入有针对性、分受众群体的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尽量使每名民警每年受训不少于一次。这样才可及时更新民警的知识储备,提高监狱工作效率。同时动态的培训时间调节模式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开展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在基层单位警力紧张时期可采取下基层式的培训形式。这样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合理调节培训周期,不仅充分保障了监狱民警受训的时间,而且切实更新了监狱警察的知识结构层次,充分保障了监狱警察受教育的权益。
(三)改良培训内容,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办有监狱特色的教育培训
由于现在监狱的管理已由过去的安全模式向质量模式转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也正在局部地区的监狱系统开展试点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监狱工作本身必须转换模式,监狱民警必须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全新的监狱工作需要。同时要改革建立监狱警察教育培训新体制新内容新方法,大力改善监狱警察教育培训长期以来存在的特色不突出、理论脱节实践的状况。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完整的监狱警察教育培训体系,教育培训工作也必须进一步优化、完善模式和结构,如办学定位和任务的准确把握,学科专业结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要求的合理界定,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教育教学环节的调整完善等等。课程设置要考虑其整体性和系统性,强化其实践性和前瞻性,并根据具体的监狱工作需要实行课程的动态调剂,尽量避免片段式的培训课程设置。创新对与监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学、监狱学、警察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心理学、管理学、信息学、计算机、
.刑事侦察、处理狱内突发事件演练、谈判技巧以及西方国家监狱管理比较研究等学科的培训,尤其要强化实战性科目的配置,以此进一步开阔民警视野,拓展民警工作思路,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工作能力,使监狱民警实现从“看守型”向“专家型”、“战员型”的转变。
(四)实现教育培训的制度保障
为了将针对监狱民警的教育培训深入贯彻,保证教育培训的严肃性,应当从制度上予以保障,可建立《监狱民警教育培训实施办法》,从源头上切实保障监狱民警受教育的权益,实现监狱警察办教育培训的最大效能。
总之我们的监狱警察培训要走向警察职业培训的模式,走特色警察职业培训之路,通过改良现有的培训体制,使监狱警察教育培训可以更好地实现按需培训,学以致用。(作者:重庆市三峡监狱.王 俊)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5月20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3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摊档是指在中心城区范围(火炬开发区除外)内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空置地设置的供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管理的职能部门,市公安、规划、工商、税务、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中心城区临时摊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摊档布点由各区办事处提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线定点,标明界线,发布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在中心城区擅自设置或者批准设置临时摊档。
第五条 规划设置临时摊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中心城区主干道、窗口地区、国家机关门前及附近路段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二)禁止在医院、学校门前100米范围内、公共汽车站场亭60米范围内、消防设施20米范围内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三)禁止在桥梁、人行地下通道或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用于疏散人流和防火的通道上规划设置临时摊档;
(四)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或虽超过3米但设置临时摊档会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不得设置临时摊档;
(五)严格控制在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设置临时摊档。
中心城区主干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划定并公布。
第六条 临时摊档的设置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损坏市政设施,不得扰乱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七条 各区办事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临时摊档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批准的临时摊档布点规划,负责划定并管理临时摊档;
(二)分配摊位或实行摊位招标;
(三)协助有关职能部门维持临时摊档的经营秩序、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及其它各类违法活动进行监督查处;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临时摊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 申请在临时摊档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临时摊档所在地区办事处申请摊位。
第九条 临时摊档摊位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偿”的原则。若摊位申请人数量超过规划摊位数量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摊位的经营者。对取得摊位经营权的申请人,由区办事处会同建设、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发给以下凭证:
(一)由卫生部门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营者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场地许可使用期限颁发营业执照;
(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四)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临时经营者必须亮证经营,取得的凭证,不得私自转借、转让、买卖、涂改、损毁和伪造。因故停止经营的摊位,由区办事处收回另行分配。
因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关闭或中止临时摊档时,由区办事处终止或中止摊位经营者的临时占道行为。
第十一条 临时摊档需搭建简易遮阳(雨)设施的,由区办事处制订搭建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统一搭建。
第十二条 临时经营者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使用临时摊档摊位应缴纳的费用,由区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收入缴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收费管理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 临街商铺不得占道临时摆卖,但经营日用小商品或食品,且其门前用地范围内有一定空间的临街商铺,在国家法定节日或传统节日(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可临时占道摆卖。
临街饮食店不得占道经营,但在饮食店较集中的街道,饮食店经营者可在每日18时至23时在本店门前人行道临时占道经营。
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须先向所在地区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道经营。
允许占道经营的临街商铺、饮食店占道经营时,不得妨碍交通,阻碍行人通行,影响居民休息。
第十五条 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区办事处统一规定的摆摊、收摊时间,按规定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摊位;
(二)不得私自转借、转租、转让摊位;
(三)凭证经营,明码标价,依法缴纳税费;
(四)不得使用煤、炭、柴作燃料,用火、用电应当符合消防及用电安全要求;
(五)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的正常施工和使用;
(六)不得骑压、侵占城市绿地和损毁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不得影响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七)不得遮挡路灯、路名标牌和交通信号、标志;
(八)不得建设建筑物,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杂物;
(九)服从区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临时摊档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市政、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临时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要求临时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义务,不得向临时经营者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临时经营者,区办事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权限处罚。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火炬开发区及各镇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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