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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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已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实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5〕16号)批准立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硕士点申请评估,申请单位每个点交评估费800-1000元;申请增设硕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200元。博士点申请评估,每个点交评估费1000-1300元;申请增设博士点,每个点交评估费1300-1500元。在对博士点进行评估时,该博士点所覆盖的硕士点的评估,不另收评估费。
(二)对已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研究生院整体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5000-7000元;对申请建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整体条件评估时,申请单位交评估费8000-10000元。
(三)咨询费按非营利原则由教育评估所与申请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在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不再交纳其他费用。
二、教育评估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地方学位委员会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分工所承担的有关评估工作,依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1995年4月10日起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衡水市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采取统筹模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体化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分别核算。
第三条 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为市直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化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筹集,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第五条 市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3%,视基金收支情况,对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市直全额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和驻衡中省属单位等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资金来源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产的1500元;
(二)难产的2000元;
(三)剖腹产的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其女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待遇。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实行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设置有产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女职工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所需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生育完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中心领取生育医疗补贴。生育医疗补贴按下列流程领取:女职工怀孕90日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由计生部门核发的本人《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或生育证、围产保健手册或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填写《衡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并持以上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终止妊娠的女职工,应在终止妊娠前,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节育证明、终止妊娠诊断证明到市医保中心备案。
女职工生育30日内,将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报送用人单位初审,用人单位于每月中旬持《衡水市直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到市医保中心申请拨付生育医疗费补贴。市医保中心核准后,应将生育医疗费补贴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中断缴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常驻外地和出差、探亲的女职工在外地生育,按照市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生育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情况除外)发生生育费用的,因施行节育措施发生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办字〔2006〕31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的通知
建设[1995]111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一指南》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并于今年六月底以前送我部勘察设计司,以便颁布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3月10日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
引言
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设计文件的质量。
设计单位首先要关心的应当是设计文件质量,提交用户的设计文件应;
a)满足恰当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
b)满足用户的期望;
c)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d)符合社会要求;
e)及时地提供。
此外,还应满足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这些需要,应对每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将需要用一组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来表达,以使其能实现和检查。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则应转化为各种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是识别或区分产品质量的重要属性。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应主要依据其质量特性是否满足需要来衡量。
本标准为确定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提供通用性指南,是工程设计行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支持性文件。
1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设计文件通常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性,并提供了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的指南:本标准不涉及工程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本标准适用于:
a)各行业工程设计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及其指标的依据;
b)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质量实施质量监督的依据之一;
c)工程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及评价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准则。
必要时,可结合行业特点对本标准要求的质量特性作适当的剪裁。
2引用标准
GB/T6583—1994—Iso8402—1994质量——术语
GB/T19004—1994-ISO9004—199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
3定义
本标准使用GB/T6583—1994—ISO8402—1994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3.1工程设计文件
即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质量特性
4.1概述
为使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和潜在的需要,应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将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可信性;
c)安全性;
d)可实施性;
e)适应性;
f)经济性;
g)时间性。
对以上质量特性应分别规定定量的或定性的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
4.2功能性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3可信性
4.3.1概述
可信性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所作的综合性的定性描述。工程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投产/使用的可信性程度。
4.3.2可用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任一随机时刻处于可工作、可使用状态的程度。工程设计的主要技术专业文件应充分描述相关的可用性性能。
4.3.3可靠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可靠性是由涉及到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可靠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3.4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其主要功能部分在规定的条件下和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规定状态的能力。建设工程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由涉及到主要功能特性(4.2条)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来描述的,应对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必须描述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4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人为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建设工程可接受的风险限制,在法律、条例、规章、标准中都有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必须阐明本项工程设计所遵循的涉及安全性的社会要求。当合同规定有特殊的安全性要求时,应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5可实施性
可实施性是指工程设计符合施工。安装、制作等作业技术条件的能力,以及对施工、安装、制作等单位的期望满足的程度。
注:作业技术条件和期望必须是合理的。
4.6适应性
适应性是指建设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建设工程的适应性主要涉及:
a)适应合理的发展、改扩建要求的能力;
b)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的产品或使用功能作再次合理调整的能力;
c)适应本次设计规定用于生产或运行的原材料、能源及运输条件再次作合理改变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适应性要求通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设计文件应充分反映对这些要求的适应能力。
4.7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合理的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和投产/使用后的经济效益,通常包括:
a)合理的建设总投资额;
b)建设工程正常运行、维护的费用;
C)生产成本;
d)利润。
经济性通常以投资偿还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建设工程的经济性是用户和社会在接受设计文件时主要考虑的质量特性,应对涉及经济性的指标项目作出具体规定。
4.8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以及建设进度、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从设计角度满足用户要求的能力。
5质量评定
5.1概述
提交给用户的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质量评定。质量评定的主要方式是设计评审,条件允许且必要时还应采用其他设计验证的方法。设计文件合格的标识是各级质量责任人员(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人员)的有效签署或印鉴,必要时还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印鉴。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者,应视为不合格品。
5.2评定原则
5.2.1符合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是合格品。
5.2.2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5.2.3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严重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可信性;
b)可实施性;
c)适应性;
d)时间性。
注:“严重偏离”是指:偏离的结果将显著降低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或对人员造成危害和不安全状况,或显著降低经济性。
5.3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设计评审,达到合格后方可交付用户。
6相对质量的评定
6.1概述
质量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为了增强竞争力,应持续进行质量改进,以达到:
a)增加用户满意程度;
b)提高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
c)提高设计单位求进步争先进的能力。
为促进质量改进活动,可对合格设计文件评定相对质量。相对质量是工程设计文件在“优良程度”或“比较”意义上,按排列顺序确定的。
6.2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设计文件相对质量的评定,主要依据是比较质量特性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以及设计过程的增值效果和效率。各设计单位应制订相对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按标准进行评比,排列顺序在前的可确定为本单位的优秀工程设计文件。
6.3优秀工程设计
优秀工程设计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在工程建成投产/使用后对设计文件相对质量评定的结果,并应执行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评选标准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