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抚州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17:44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州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由政府为财政性开支单位统一采购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使用地或县级财政性资金、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国内外借款、捐款和赠款等进行采购活动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是:
(一)公务用车的购置、保险;
(二)办公设施;
(三)专用医疗、科研、文教、广电等的设备器材;
(四)土地置换;
(五)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获取采购项目的最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引进市场机制,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三)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一)地区财政局是地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编制、汇总、审核地直单位所提出的公共物料申请计划,并报行署审定。
(二)成立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地区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级格为正科级,人员从地区财政局现有干部中调剂解决,人员编制等问题按程序报批。主要职责是受财政局委托,并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组织采购的实施。
(三)县(市)财政局为各县(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县(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下设县(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县(市)财政局直属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地区财政局的指导。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经采购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或其他采购方式。
本暂行办法所称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招标人)在采购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一定数量的潜在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一般程序是:
(一)按照需要与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项目申请表,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服务要求及有关附件。
(二)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项目、审核资金来源、编制采购计划,报政府审定。
(三)采购计划批准后,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四)采购中心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书面委托负责公物处理的拍卖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以下称竞价主持单位)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竞价主持单位(或采购中心,下同)应在公开招标10日前,利用报纸、电视和公告等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六)申请投标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一周内,持本单位的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有关产品资料等,到竞价主持单位登记,竞价主持单位将所有申请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料报财政局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购买标书,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并持竞价主持单位发给的投标邀请书方可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论是否中标,其参加投标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一律自行负担。
(七)获准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投标文件,若有虚假,一经查出视为废标处理。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密封,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已密封好的正本和副本,投进竞价主持单位设定的投标箱内,逾期不予受理。
(八)采购中心应当制作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九)成立评标委员会,具体由财政局(包括采购中心)、竞价主持单位、购货单位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十)评标委员会成立后,竞价主持单位应及时组织开标,当众宣读各投标方的主要内容,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综合评定最佳投标者为中标人和预中标人,并分别发出中标书和预中标书。
(十一)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现场竞投方式。竞投开始前,应对拟参加竞投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已提交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并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竞投。
现场竞投时,以采购中心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高于起叫价的应价无效,低于起叫价的最底应价者中标。
(十二)招标结束后,竞价主持单位、购货单位、中标方(供货单位)须当场商定签订购货合同的时间,并在成交确认书上签字。
(十三)在商定的时间内,购货单位凭公开招标后的成交确认书,与供货单位签订供需合同,如中标方(供货单位)不与购买单位签订供需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并永久取消其参与投标资格。财政局会同竞价主持单位按规定通知预中标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如预中标人也不签订供需合同书,此场招标无效。对不签订供需合同的预中标人,也永久取消投标资格。对不签订供需合同的中标人和预中标人,其所交投标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十四)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交纳不高于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履约保证金,供需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购货单位按供需合同验货后,应出具验收单,供货单位同时提供税务发票,并由购货单位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十六)采购中心凭验收单和购货单位签字后的税务发票直接向供货单位付款。
政府采购一般每季一次,重大项目可及时进行。
第九条 竞价主持单位费用在委托书中予以载明,属财政拨款采购的物品,由财政负担,属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物品由购货单位负担。
第十条 采购项目的资金属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支出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进度拨付至采购中心专户,属自筹资金的,由购货单位将资金汇入采购中心专户。
第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采购工作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中止采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在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中扣取相应金额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竞价主持单位,采购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竞价主持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管理者、竞价主持者和参加招标者相互之间恶意串通,搞虚假招标的,竞价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经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不定期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政府。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5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保加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21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互相协助两国的经济建设,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向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
  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货物总表所列货物的供给。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货物交换有关的各种事项,都应根据中、保两国对外贸易机构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并且经过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日修改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一九八六年的合同办理。
  上述合同应在本议定书签字后三个月内签订。

  第三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双方并同意,本议定书货物总表未列入的商品,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交换。

  第四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的货物价格以瑞士法郎计价。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的商品,以国际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依照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价款、垫付运费、保险费、劳务费和双方同意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和清算,在中国方面由中国银行、在保加利亚方面由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以记帐结汇办法办理。为此目的,双方银行应相互开立计息无费瑞士法郎帐户,称为“一九八六年清算帐户”。该帐户差额超过六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债务方按年利百分之二支付利息,利息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计算后记入“一九八六年清算帐户”。
  任何一方银行在接到付款通知后,不论对方银行帐户内有无存款,应立即照付。关于付款的具体办法,按照两国对外贸易机构的交货共同条件办理。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中未规定的详细手续,在中国银行和保加利亚对外贸易银行间的清算协定内规定。
  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后,上述双方银行对于未履行本议定书在其有效期内所订合同的付款,仍应继续办理。

  第六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八七年二月底以前将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至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失效。合同失效前的货款,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自动转入一九八七年帐户。未履行的合同,如经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交货,作为一九八七年的订货处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索非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保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品清(部长代表)          马·马林诺夫(副部长)
    (签字)                 (签字)

中国和日本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中国 日本


中国和日本关于互免海运收入税捐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5年5月20日 生效日期1975年5月2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王丙乾阁下:
  本使荣幸地代表日本国政府确认,最近两国政府代表就经营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互免税捐而达成的如下谅解:

 一、日本国政府根据日本国的有关法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日本国征收的所得税、法人税、居民税以及事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对日本国海运企业经营船舶(包括该企业租用的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免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工商所得税、工商统一税以及这两种税的附加。

 三、一和二的免税规定,适用于一九七五年六月四日以后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四、一或二的规定由于有关法令的修改或废除而在日本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执行时,则本协议失效。在此情况下,对有关法令进行这种修改或废除的国家的政府,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的政府,两国政府的代表应进行会晤,协商代替本协议的新协议。
  本使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本使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小川平四郎
                          (签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小川平四郎先生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了阁下今天的来信,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来信所述的谅解。
  顺此向阁下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副部长
                          王 丙 乾
                          (签字)
                      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于北京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