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43:32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分公司下属营业性网点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字(2001)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该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联通”原有分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时,一律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今后“联通”新设分公司亦应经外经贸部审批。
二、经商外经贸部同意,“联通”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营业性网点不需再经审批机关批准,由分公司直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三、“联通”分公司申请营业网点登记应向分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联通”董事会关于授权分公司在其所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含市辖县)设立、变更、注销、管理营业性网点的决议(复印件加盖“联通”印章);
(三)“联通”对该分公司关于上述第(二)项内容的授权文件(原件);
(四)分公司对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分公司申请设立营业网点的清单;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联通”的授权文件应明确被授权人(具体分公司)、授权事项(含营业网点负责人的任命权限)、授权期限(应与分公司经营期限相同或明确为分公司存续期内)及营业网点法律责任的归属(一律由“联通”承担)等事项。
四、分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上述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营业网点名称一律按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地名或分公司自定序号+营业部(厅)核定;经营范围按分公司经营范围核定原则核定;隶属企业栏目核定为提出申请的分公司;经营期限在分公司经营期限内根据企业申请核定;《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按企独+注册地地区简称+支字+同类企业机构累计序号(以5位数码表示)。如: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西直门营业厅,注册号应核为企独京支字第×××××号。副本注册号在“支”字后加“副”字。
五、“联通”及其分公司以加盟、特许、联营方式发展的非自营营业网点应依法单独登记注册,不应视为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适用本通知。非自营网点除经“联通”专项同意并办理名称登记外,其名称中不得使用“联通”等字样。
六、营业网点的年检、行政处罚适用对分公司的有关法律规定。
七、“联通”原有分公司及其营业网点登记机关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应与有管辖权的被授权登记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八、经外经贸部批准变更为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的各省移动通信公司,其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资公司)现有分公司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注册适用本通知规定,由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分公司向营业网点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关于同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设立营业厅的通知》(企企字〔1995〕第001号)、《关于对“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在县一级设立营业厅是否可以不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答复》(企企字〔2000〕第2号)停止执行。
十、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的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在本通知执行的基础上完善规范。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3月2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

  韩某(男)和李某(女)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在认识三个月后登记结婚,韩某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一次性给付了李某一定的彩礼钱。婚前韩某一直未告诉李某自己患有性功能障碍的疾病,由于刚结婚夫妻感情较好,李某一直也未在意,并积极帮助韩某到处求医治疗。一年后,韩某久治不愈,夫妻感情日渐变僵,后李某经常住娘家不回来,并最终要求离婚。而韩某则要求李某将结婚时候赠送的彩礼返还于他,对于韩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有几种不同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的彩礼返还需要以离婚为前提,而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或感情确已破裂,韩某性功能障碍这一理由不足以证明夫妻没有建立感情或感情确已破裂,所以李某的离婚要求不予支持,也不存在对韩某的彩礼返还诉求支持与否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要求可以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夫妻一方具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另一方起诉到法院的,应准予离婚。此时,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理应一并予以返还。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李某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前面五点属于离婚过错一方主观方面的原因,后一款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第(五)点属于主观方面的兜底条款,也即是,只要有其他与前四点同等性质的未列举情形,也即构成法定离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性生活是婚姻家庭和睦美满的必要条件,一个缺乏“性福”的婚姻往往不会幸福。本案中,韩某患有性功能障碍一病,经过一年多的治疗仍不见好,可以作为该意见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情形,因而李某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2、韩某的彩礼返还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只是适当返还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法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经结婚的,离婚后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处理该类案件时存在诸多种例外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适当裁量。就本案来看,因为韩某与李某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又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且不存在韩某给付彩礼后生活陷入了困难的状态,故韩某主张彩礼返还的诉求似乎均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因而推断出李某不应返还结婚彩礼的结论。但笔者认为至少应考虑以下二点原因:1、离婚诉求先是李某提出来的,韩某对此不存在过错。虽然李某离婚的理由是因为韩某患有性功能障碍,但这并不是韩某主观上所希望造成的,实际上韩某本身也是受害者,他要承受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故而不应将此婚姻的不幸归结为韩某的过错。2、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并不很长。理论界通常以共同生活时间达两年,来作为衡量彩礼应否返还的标准,认为只有共同生活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彩礼才可以不予返还,否则应该适当返还。夫妻之间只有具备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的才算是共同生活,韩某与李某婚后生活在一起长达一年多时间,具有履行夫妻义务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是共同生活,但不构成理论与实践中彩礼不予返还的法定理由,所以,李某应该适当返还一部分彩礼钱给韩某。

  3、以相关法条规定为前提,应综合男女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风俗习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的付出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最后决定李某应该适当返还的彩礼份额。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9〕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健康和持续发展,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推动企业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补助专项资金”,是指对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博览会、洽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会”)给予补助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展览会补助资金”)。
第三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年度总额为1500万元,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是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套相应的补助专项资金,对所属参展企业进行对口补助。
第五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专门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联合审批、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对我市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灯饰照明、五金制品、家具、食品饮料、包装印刷等优势特色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汽车配件、游戏游艺、淋浴房、健康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企业参加以下四类国内外展览会进行补助:
(一)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我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二)市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三)市行业协会(商会)牵头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国内外举办的专业(专题)展览会;
(四)企业自行报名参加的各种上规模的国内外专业(专题)展览会。
第七条 企业参加在本市举办的各种专业(专题)会展不纳入本办法补助范围。
第八条 牵头组团参加展览会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宣传推介中山市整体形象的公共区域布展可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补助。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九条 凡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建成投产并实现批量生产一年以上,产品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三)企业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进出口口岸监管等方面无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企业参加各种国内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3000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1.2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参加各种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专业(专题)展览会,每使用1个国际标准展位由市展览会补助资金按展位费的50 %予以补助(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补助上限为1.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2个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2.5万元;在同一个展会上使用3个及3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全年国内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3.6万元,境外参展的展位费补助最高限额为10.5万元,合计最高限额为14.1万元。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在获得组展单位确认展位后1个月内将展览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作为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国内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内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4、参展企业认购展位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参展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照片。
(二)镇区经贸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
1、企业申请国内展览会展位费补助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申请表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和真实可靠;
经初审通过后,镇区经贸部门在申请表上加具初审意见,转市对口行业协会(商会)加具核实意见后由镇区经贸部门汇总报市经贸局。
(三)市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直接报名参加境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企业向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加具企业公章):
1、中山市企业参加国外(境外)展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
4、参展企业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参展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支付展位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合法支付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
7、展览会场景及本企业展位的照片;
8、参展人员使用护照及参展目的地入境签证(注)复印件,往返机票复印件。
(二)市外经贸局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企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按季度申请展览会补助资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全年共办理四次,延期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申请补助办法:
(一)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年度组团参加国内外展览会的计划报市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
(二)在展览会结束后两个月内,由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向市经贸局或外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按一式两份提交以下资料(需加盖组展单位公章):
1、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组团参加展览会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2、展览会主办单位或组展单位招展通知或邀请函;
3、参展企业情况汇总表;
4、支付展位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5、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6、公共区域布展费用发票复印件;
7、展览会场景及所属展区的照片;
8、组团参展书面总结报告。
(三)市经贸局或市外经贸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对镇政府(区办事处)、市行业协会(商会)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按照国家和省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工作部署,组织企业参加指定的展览会需提交相关的工作方案和费用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在展览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实行先申请、先审批、先拨款原则,用完即止。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市经贸局、外经贸局作为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对存在问题做到及时反映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展览会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资助款,五年内不再将该单位纳入政府资助范围:
(一)上报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不配合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按资金安排计划支出完成后的项目,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应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材料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迟报送时间。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展览会补助资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根据职能负责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