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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9:14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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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公字(2001)第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发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1〕12号)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政府的组织协调下,与公安、交通、质检、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采取坚决有力措施,迅速取缔了一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目前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表明,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发形成或经当地政府部门同意成立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202个,已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142个。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拆解拼装“黑车”在全国有一定的普遍性,地域宽、范围大,取缔非法拆解拼装汽车市场任务仍然非常严峻。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必须继续加大对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并加强经常性监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取缔出现在各地的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的精神,要把取缔报废汽车非法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一项非常严肃、紧迫、重要的工作来抓,不能有丝毫的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彻底地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不留任何“死角”。
二、周密部署,开展市场专项检查。现已查明,不仅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场点)存在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而且在一些地方汽车修理场、点,以及经营汽车配件的场、点也存在非法拼装汽车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执法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将清查范围扩大到汽车修理以及经营汽车配件场、点,逐一清理检查,消除隐患。对已经取缔的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要巩固成果,防止死灰复燃。要深挖取缔市场过程中藏匿转移的报废、拼装车辆,防止非法经营活动转入地下暗中交易,要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
三、加大打击力度,查处大要案。对违法经营大要案件,要集中力量,快查快办,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长期从事报废汽车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案依法查处。对销售报废汽车和拼装汽车,造成车毁人亡,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或者为盗劫车辆窝赃销赃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监督管理,阻扰、破坏、甚至暴力抗拒行政执法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坚决打击。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取缔报废汽车收购拆解拼装市场的集中行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派出督查组实地检查指导工作。对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各种方式支持、袒护非法市场的,或者对非法市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集中行动的重要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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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期限与计算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两个方面的根据:一方面,追诉时效的期限长短,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即社会危害程度低、刑罚轻的,追诉时效期限就短;反之,社会危害程度高、刑罚重的,追诉时效期限就长。可以认为,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期限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计到行为人犯罪后隐匿、逃避的时间,使得犯罪人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当小。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或许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更具有合理性,但在没有追诉、没有审判的情况下,以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不具有操作性,会导致追诉与否的随意性,从而有损刑罚的公正性,故只能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与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同一条或同一款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条文只规定了单一的量刑幅度,则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限于那些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特别严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
为了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88年3月14日和1989年9月7日就去台人员(包括犯罪后去台湾或者其他地区和国家的人员)去台前的犯罪追诉问题宣布了两个公告,这两个公告的精神仍然适用于新刑法施行后。(1)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精神,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2)对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所犯罪行,不再追诉。(3)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犯罪地地方人民政权建立前犯有罪行,并连续或继续到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后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88、89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一)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后段)。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1.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据此,这种时效延长的情况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应当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出于何种原因没有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作者:高永山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7〕50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

  (一)整备质量。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

  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2、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的月份数。

  3、其他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四)往年补缴。自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年度交强险保单或车船税完税凭证,查验纳税人上一次的完税情况。以前年度未缴车船税而补缴的金额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五)滞纳金。应根据前次缴税年度分年度计算。从前次“交强险”有效期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每延迟1天,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合计。等于“当年应缴”、“往年补缴”与“滞纳金”的合计数。

  (七)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对于已向税务机关完税的机动车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机动车,要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录入上述凭证的号码。长度7-8位。

  (八)开具税务机关。指开具完税凭证号或减免税证明号的税务机关名称。

  三、有条件的地区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拖拉机或摩托车出具交强险保险单,而不使用交强险定额保单。

  四、交强险保单的印刷技术要求、单证管理要求等仍然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执行。

  五、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做好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的印制和2006年版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各公司应在2007年6月15日前,将2007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印刷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情况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六、各保监局要及时将2007年版交强险保单样张转送辖区内公安、农业、税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并督促当地公司做好2007版各类交强险保单启用工作,及2006年版各类交强险保单的销毁工作。

  

  附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样张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以上)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样张(功率14.7KW及以下)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及以下)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50CC-250CC(含))





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样张(排气量250CC以上及侧三轮)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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