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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49:32  浏览:93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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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重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规定的通知

1982年2月3日,财政部/卫生部

今年以来,有些单位询问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费用开支掌握的问题。经研究,并商得有关部门同意,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的职工,因手术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短期疗养,经原治疗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按疗养院收容标准,审查批准,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凡属于非手术或非疾病恢复期疗养,经所在单位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到指定疗养院(所)疗养的,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床位费回原单位报销。
疗养人员赴外地疗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在原单位差旅费项下报销。疗养院(所)按规定收取的取暖费或空调费,可凭据回原单位报销,列“公务费”目。
疗养人员在疗养院(所)期间的伙食费,因公负伤的,回原单位报销三分之二,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全部由个人自理。
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职工年休假制度,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此项费用。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避暑、休假性质的休养,应按照职工疗养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所需费用,除医疗费可按公费医疗规定办理外,其他各项开支,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如果全部自理有困难时,其往返车、船费和住宿费,可在本单位福利基金中给予补助。
三、高级干部外出休养,仍按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凡工会、共青团等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所需费用开支,按工会、共青团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费或事业费不得开支。
五、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疗养费用开支,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过去的规定及各单位的自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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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非保险类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报送非保险类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知

保监厅函〔2012〕323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创新发展,我会定于近期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下属非保险类子公司情况开展专项调查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范围

  此次调研的范围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控股的非保险类机构,包括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及其各级子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投资的持股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以及持股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非保险子公司(不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报送内容

  (一)公司投资非保险类子公司的总体情况报告,包括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分类及其经营情况、投资的主要目的和战略考虑、管控模式和管理层级、资源整合及协同效应、相关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对下一步监管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公司组织架构图,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本级、下属子公司及相关持股比例等(股权链条应当清晰)。

  (三)非保险子公司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1)。

  (四)非保险子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报送工作,认真梳理本公司及下属各级各类机构投资控股非保险子公司的有关情况(截至2012年6月30日),确保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已经成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由集团(控股)公司统一汇总报送,下属保险子公司不再报送。

  (三)未投资控股非保险子公司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需上报无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请各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前,将报告及图表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相关表格可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并在报告中指定专人为联系人。

  联系 人:徐佳、赵鹏

  联系电话:010-66286707、66286598

  邮箱地址:gs@circ.gov.cn

  附件:1:非保险子公司经营情况汇总表

   2:非保险子公司基本情况表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40/i210720.htm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

 
窗口办公是推行依法行政,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形成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经部研究决定实行国土资源部窗口办公制度,并首先在耕地保护司承办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等业务中进行试点,对有关报件实行窗口接待。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窗口办公职责

(一)负责接待来窗口办文的承办人员;

(二)接收申报材料,分类、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的提出补充意见,材料齐全的转相关司局和单位办理。

二、窗口办公地点及受理时间

(一)窗口收文室设在部机关办公楼A101室(由机关北大门有“窗口收文室”标志的东侧门进入),由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二)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将于2002年11月5日启动。集中受理时间为:

1.每周二、三、四上午9:00——11:30,受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

2.每年4、5月份,10、11月份在上述时间一并受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

三、有关要求

(一)窗口接待人员要严格遵守职责,不越权行事。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材料,做到内容齐全,格式、份数等符合要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报送窗口接待室,不得直接送有关处室。

(三)为减少报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各地通过邮寄等方式上报有关材料。部也将通过建立相关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管理网络化和远程报批。

(四)确需到部机关报送的材料要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以切实保证窗口办公制度的实际效果。部窗口办公试点工作需要各地的积极配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请及时反馈部办公厅。部将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改进窗口办公的形式、内容,健全和完善窗口办公制度,不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窗口收文室联系电话:010-66558527、665585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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