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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5:23  浏览:8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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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同时下调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新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完善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和贷款风险定价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的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

  各金融机构要按季将本系统各期限贷款的最高利率、最低利率和加权平均利率等贷款利率浮动情况,于季后首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备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下调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

  (一)自2003年12月21日起,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现行年利率1.89%下调到1.62%,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维持1.89%不变。

  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相应下调。

  在邮政体制改革整体方案出台前,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部分,暂按法定准备金存款利率执行。

  (二)对金融机构法人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不同利率计息的会计处理,由会计核算系统自动完成。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换版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将本文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加强对辖区内贷款利率的监测、分析和管理,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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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连 云 港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连政办发〔2002〕1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科技局拟订的《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试行)》、《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8月2日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应用性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推动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
  (二)成果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成果在应用过程中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评选方法
  (一)组织全市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行业科技进步评审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制定相关指标体系,按照该体系,对参评项目进行逐项打分。根据打分结果提出奖励的初步方案。
  (二)由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行业初评的结果进行讨论审查核准,并对项目做出最终评审决定。
  (三)科技进步奖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四、表彰数目
  实行“总量控制、酌情调整”的原则,根据当年成果完成情况,对奖励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奖励项目数90项左右。
  奖项设一、二、三等奖, 分别控制在5、30、55项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奖励标准
  一等奖6000元/项,二等奖3000元/项,三等奖1500元/项。
  七、经费来源
  作为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和个人
  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中关于“地方政府应当对在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评选、表彰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技术领域组织或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单位。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四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积极宣传和执行《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2.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3.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其它重要贡献。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是:
   1.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取得系列或重大的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
   2.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人;
   3.在科技管理中有所创新或在学习国内外科技管理理论和方法方面取得明显成绩的;能大胆改革、勇于开拓、充分发挥人才作用,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振兴做出积极贡献的。
  第三章 表彰形式
  第六条 奖励设立三个档次:
   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市政府授予“高新技术产业突出贡献奖”。
   2.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比较复杂的问题,取得了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或管理经验,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为一等奖。
   3.在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或管理中,解决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难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为二等奖。
  第七条 参评集体或个人提供的申报典型材料,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推荐,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专门人员审核,并征求有关党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候选人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此评选、表彰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于次年初召开大会予以表彰,并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基金,经费来源:
   1.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2.接受民间援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局具体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奖励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办法解释权属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考评办法
  
  一、评选范围
  由市科技局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二、评选条件
   1.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一定产业规模及快速发展的潜力,主要经济指标达到较高水平,近两年来技工贸总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2.企业有明确的新产品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较强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科技开发成效显著,取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近两年来年度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能及时如实向市科技局上报统计报表,积极配合有关工作;
   4.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为社会多做贡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形象。
  三、评选方法及程序
  由各县、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本地区内优秀民营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1.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填写《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推荐表》,报当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及企业情况进行评审。
   3.经评审确定的优秀民营科技企业评选结果,将在“连云港市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会议”上宣布,颁发铜牌、证书及奖金,并在市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四、表彰数目
   15家左右。
  五、表彰名称
  连云港市优秀民营科技企业。
  六、奖励标准
   4000元/家,并颁发铜牌及证书。
  七、经费来源
  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列支或从科技进步基金中支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年度烟叶收购基准样品审定认证工作,现将《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保证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权威性,依据GB2635-1992《烤烟》、GB/T8966-2005《白肋烟》和GB5991-2000《香料烟》等技术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是经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标委)审定通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签封并有配套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附件1)的烟叶实物样品。
第三条 烟叶样品送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执行审定任务的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审定国家基准样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农标委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工作。
第五条 中国烟叶公司负责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由农标委委员组成的审定技术组具体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技术工作。
第七条 各送审单位应明确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烟叶样品的制备、送审、调整和后期仿制工作。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填表预审。各单位送审的烟叶样品必须由其样品技术负责人填写《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附件2),经所在省份的农标委委员(或者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认定并签字推荐。
第九条 分组划区。审定前由农标委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召集农标委委员,讨论确定审定技术组成员,按生态区划分片区小组。
第十条 统一眼光。审定技术组全体成员用上年度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和本年度具有代表性的送审样品观摩、讨论,统一感观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不同年度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
第十一条 落实责任。每套送审样品都要由两名委员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审定技术组全体投票结果提出样品调整意见并负责认定调整结果。
2.根据《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的说明、评审技术组成员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等,代表农标委签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第四章 样品审定
第十二条 听取说明。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根据《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向审定技术组说明送审样品的等级质量情况并回答有关质疑问题。
第十三条 审定投票。审定技术组全体委员对烟叶样品逐等级投票,获得4/5以上赞成票的等级视为通过,直接签封。获得反对票高于1/5的等级进行调整认定。投反对票必须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调整认定。送审单位技术负责人按审定组调整意见调整送审样品。具体负责此套样品的两名委员对调整过的样品逐把认定,合格的予以签封;不合格的不再签封。
第五章 样品签封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的烟叶基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证并现场监督封签,封签规格及封签标识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农标委秘书处根据终审等级情况,审核各等级叶片数量等,据实发放封签。

第六章 技术讲评
第十七条 技术讲评分为全国讲评和片区讲评,分别由审定技术组长和片区技术小组长承担。
第十八条 片区讲评内容由片区技术小组成员根据各套样品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以及《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等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经片区技术小组长汇总并讲评。
第十九条 全国讲评由审定技术组长根据片区讲评意见拟定,经审定技术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受农标委委托向参加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全体代表报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结果,由农标委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农标委秘书处记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保存《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以及由秘书处公开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主要烟叶产区提交一套烟叶基准样品,由行业指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叶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烟叶产地: 样品编号:
样品类型 等级数量
保存期限 保存条件
样品制作人 审核推荐人
评价为好的等级
评价合格的等级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审委员 副主审委员
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术委员会 审定
附件2: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
送审单位: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样品类型
样品数量(套)
缺少等级(名称及数量)
样品等级质量情况说明 地市级公司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签名):
农标委员(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推荐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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