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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48:31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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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使全国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令第6号)中第十五条的要求,现就各地刻制使用收养登记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收养登记的机关都要刻制使用统一的收养登记专用章。
二、收养登记专用章的直径是4CM,中央刊五角星, 五角星两边的中线上下分别刊登记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和收养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排)。
三、《收养证》、《解除收养证》和《收养登记申请书》等收养文书,必须加盖发证机关收养登记专用章才能有效。
收养登记专用章式样(略)



199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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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照局领导指示,国家局办公室(财务司)将对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药费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现将《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离退休人员、经费情况调查表》及填报说明发给你们,请认真填报。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布置、分工负责,依据财务帐目等实际资料,实事求是的完成离退休情况调查,并通过国家局的检查。各单位要利用这次调查工作,摸清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实际情况,并写出翔实、充分的文字说明。

本次调查采取单位填报与国家局现场调研、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是按照《调查表》内容及填列说明,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据实分析填列,按时报送;二是国家局组成调研小组对各单位填报情况进行现场核对、检查、调研,听取各单位的情况、建议(检查分组及时间见附件)。

请各单位将《调查表》和文字说明(包括软盘)、基础资料各一份,于10月30日前报国家局办公室(财务司)。

传真电话:(010)64463126

邮 箱:64463126@sina.com

leapowl@sina.com

附件: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离退休人员经费调查表

2、国家局调研组分组情况表

 

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2:

一、国家局调研组分组情况表


参加人员
调 研 省 份

第一组
李书清

赵玉兰
湖南、江西、安徽

内蒙

第二组
高双喜

刘海峰
宁夏、陕西、山西

贵州

第三组
毕树柏

吕海威
黑龙江、吉林、 辽宁

四川、重庆

第四组
马月云

胡 强
河北、山东、河南

新疆、甘肃


二、调研时间安排:

调研工作于11月3日前结束。每省按照1-2天安排,到各省的具体时间由各调研组自行联络安排。

三、有关报送材料及报表填报要求

(一)、报送的基础材料

1、上划离退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级别,原部门;

2、2002年9月末离退休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级别,原部门;

3、02年9月末与上划时比较,增减人员名单。

4、政策外工资、津贴福利的项目、标准、依据及全年预计发生额;

(以上1-4项资料要求提供EXCEL电子表格文档资料及软盘)

5、政策外工资、津贴依据的文件;

6、医药费、公用经费等支出管理办法;

7、退休人员参加地方医保的相关文件;

8、其他文件资料。

(二)、报表及文字说明部分

1、离退休人员的组成、变化情况。2002年9月末与上划文件比,已上划的离退休人员减少、省局编制内的行政人员退休增加及增加的其他人员要详细说明,并对增减变化人员2002年预计发生的费用支出进行测算。

2、人员经费情况。测算2002年全年预计政策外工资、津贴、福利等项目支出数额,按照离休、退休分别计算并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对形成的资金缺口的原因及数额,按照增人、增资等费用要素分析。对2000年以后出台的政策要重点说明。

3、医疗费情况。对2002年全年预计形成的资金缺口,按照离休、退休分别说明管理方式及费用支出数额等有关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对重特大病号及大笔支出要重点说明,对退休人员医药费是否参加地方医疗保险等情况要详细说明。有何好的建议及打算。

4、公用经费部分。对2002年全年预计形成的资金缺口,对财政预算定额未包含的项目及支出的具体数额,对上划内、上划外人员的具体开支数额按照费用要素分析,对本单位自行确立的开支项目及数额等方面,要有人员差、数额差两方面的具体分析。

5、对“其他单位”要按照财政经费补贴的性质分单位明细说明。

6、各单位对行政单位、后勤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的离退休经费是统一核算,还是分口核算,对核算方式要详细说明。

7、各单位对2002年预计形成的离退休经费缺口,准备做哪些工作,采取什么办法,用何种资金弥补。如何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

8、各单位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5〕9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改善全市部门统计管理,提高全市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部门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市政府特设机构、事业单位、经授权行使统计职能的市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渝单位(以下统称部门),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市范围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指导各部门的统计业务。



第二章 部门统计调查



第四条 部门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专业性统计调查,其内容和范围应该与部门的管理职能相一致,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调查重复、矛盾。

第五条 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组织制订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计划和方案,其他职能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 部门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划进行。制订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制订相应的统计调查方案或统计报表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部门拟订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报市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市统计局审批。

第七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及调查的组织实施、指标解释、报送要求等;调查表的设计应参照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规范化格式,计量单位和统计分类必须采用国家标准,部门统计使用的专业分类标准,必须与国家有关标准相一致。

第八条 部门向市统计局申报统计调查项目,须填写《重庆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批准(备案)申报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函;

(二)申请批准(备案)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

(三)其他有关文件,包括新建立统计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修改前的统计报表制度或统计调查方案以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九条 部门在收到市统计局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备案)的部门统计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备案)机关、批准(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的合法组织实施单位是报表右上角标明的制表机构;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使用其他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调查和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有效期到调查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以批准机关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不得继续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重新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章 部门统计资料报送



第十三条 部门应定期向市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一)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其他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二)执行国家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

(三)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年度和定期财务核算资料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费用表和其他报表,以及有关的文字说明;

(四)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有关行政登记资料;

(五)市级以上党政决策者需要的,在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重大灾情或不可预料事件)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

(六)重要的统计分析报告、《重庆统计年鉴》、《重庆统计公报》所需要的统计数据,编印成册的年度(月、季度)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四条 部门向市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资料,以市统计局拟定的《重庆市部门(行业)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目录》的具体要求为准。党政决策者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市统计局临时要求报送。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

第十六条 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由各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提供和发布部门、行业内部调查取得的专业性统计数据,须经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并由统计机构负责提供与组织发布,部门内部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市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市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部门统计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与市统计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

(四)反映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部门开展全市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使用的统计数据,须报市统计局审核、备案。

(六)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七条 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十八条 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在市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加快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部门统计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统计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市部门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市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研究确定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市统计局按季度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通过重庆统计信息网进行公布。根据部门统计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取缔重复调查项目和非法报表,清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市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市编制委员会明确的职责,落实市政府下达的任务,健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为部门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拟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市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 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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