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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07:59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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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克罗地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3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率领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团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一行在友好、求实的气氛中进行了会谈和会见。
  访问过程中,克罗地亚贵宾到北京、西安、厦门进行了参观访问。
  访问期间,双方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并签署了《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文化教育合作协定》、《海运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双方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间的相互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双方愿意本着友好精神进一步发展两国各个领域的合作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将在两国建交公报的各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社会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国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和利益选择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模式和发展道路。双方在这些方面的差异不应妨碍国家之间正常关系的发展。

 三、双方将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坚定地重申通过和平途径解决国际冲突的立场和愿望。

 四、双方对原南斯拉夫地区的局势深表关切,认为武装冲突应立即停止,一切问题应通过协商和谈判和平解决。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有助于公正、合理、和平解决原南地区危机的一切努力。

 五、双方对两国经济关系的发展状况表示满意,并表示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两国的经贸合作,并积极促进各种合作形式。

 六、双方将在各种级别上就相互关系和其他感兴趣的问题经常进行磋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领导人对中克首次高级会晤的成果表示满意。双方表示相信中克关系将持久、稳定地发展,并将为充分实现这一前景而努力,以利于两国人民。

 八、克罗地亚共和国总统弗拉尼奥·图季曼博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访问克罗地亚共和国,江泽民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江泽民               弗拉尼奥·图季曼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六月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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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
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
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
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以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证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和总结。对存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执行证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职称工作中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1996年8月15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支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深发〔1997〕1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财政对会议费实行专项审批、会前预算、会后审计、大型会议专人监控以及会议费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议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二类:一类会议包括全市性会议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全体会议以及由深圳承办的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二类会议指市直各系统、各单位召开的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须经市委、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后由财政专项核拨经费;各单位承办中央各部、委,省各厅、局会议需要市财政资助的,主办单位事先须经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财政方给予补助。二类会议经费由各系统、各单位在年度预
算经费中按规定开支,财政不予追加;特殊情况需财政补助的会议,须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主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批准,财政方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会议经费预算的内容。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的预算,需包括: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地点、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有关通知等。
第六条 提倡会议不食宿,适当发放会议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确需住宿的,应按规定开支,膳食尽量实行自助餐。
第七条 各类会议住宿费、伙食费、杂费开支标准如下:
------------------------------------
| 会议 |住宿费标准(元/人天)|伙食费标准(元/人天)|杂 费|
| |-----------|-----------|标 准|
| 类别 |住 宿 费| 不住宿 |伙 食 费| 不就餐 | |
| | |交通补贴 | |伙食补贴 |(人/天)|
|----|-----|-----|-----|-----|-----|
| 一类 | 230 | 100 | 200 | 100 | 80 |
|----|-----|-----|-----|-----|-----|
| 二类 | 180 | 80 | 170 | 70 | 50 |
------------------------------------
第八条 各类会议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如下:
会议代表人数 工作人员配备比例
50 10%
51——100 13%
101——200 16%
201——300 20%
301以上 25%

工作人员会议费按正式代表的90%核拨。
第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100名代表以上的大型会议以及会期超过三天的会议,财政从严审批经费。
第十条 提倡定点开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会议应在政府属下的会堂、礼堂、剧院、迎宾馆以及单位的培训中心、招待所召开。会议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会议属大型会议。由财政和主办单位实行在规定的范围内招标定点召开。不得到旅游点召开会议,也不得将本市会议安
排到市外召开。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长途电话费、洗衣费、参观门票等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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