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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58:54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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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哥伦比亚 玻利维亚 秘鲁


中国-安共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会议联合新闻公报


  2002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卡罗琳娜·巴尔科·伊萨克松、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长卡洛斯·萨韦德拉·布鲁诺、秘鲁共和国外交部长阿伦·瓦格纳·蒂松、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外交部长罗伊·查德顿·马托斯、厄瓜多尔副外长爱德华多·莫拉和安第斯共同体秘书长费尔南德斯·德索托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举行了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政治磋商与合作机制首次外长级磋商会议。外长们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发展中国与安第斯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的友好合作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会议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满意。

  一、双方高度重视并积极评价彼此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认为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不断推动双方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双方同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磋商与对话,开展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交流,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与互信。

  二、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同安共体各国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和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很大,有利于各方的共同发展,双方同属发展中国家,承认各国不同的发展水平。中国政府承诺促进同安共体的合作。中国和安共体各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双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司、企业增加接触,交流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并愿为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提供必要便利。双方拟在电子通讯等高新技术、能源开发、人力资源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农业开发等领域确定和实施交流与合作项目。

  三、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在法律、文教、新闻、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中安双方都重视在反对非法毒品及其相关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方面加强合作,进一步加强协调机制,开展反洗钱和反贩毒斗争,并防止这些犯罪活动被用于资助世界恐怖主义。

  五、安共体各国外长重申,安共体及其各成员国坚持一个中国的政策,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国政府和人民为实现祖国统一所作的努力,确认不与台湾建立和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和感谢。

  六、中国政府重申,支持安共体成员国在一体化进程方面的努力,视安共体为重要的次地区对话伙伴,重申愿意通过共同实施全面战略,支持和促进安共体融入太平洋地区。

  七、双方重申,坚持奉行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有关发展各国友好关系,并为解决国际经济、社会与文化问题而增进国际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八、双方表示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希望为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和平和安全的世界而开展合作。双方愿为此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合作。

  九、双方对经济全球化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新挑战表示关注,愿就发展问题交流经验,协调立场,积极合作,以消除贫困,保持经济发展,并通过推动可持续发展,积极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十、双方同意加紧全面落实本次外长会议的后续行动,并确认就政治关系、经贸和科技合作、文化交流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每两年举行一次副外长级磋商,还将不定期举行其他层次的磋商;双方外长如认为必要,可适时进行外长级磋商。双方商定首次副外长级磋商将于2004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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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7]16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5日第3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税务普通发票“双奖”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强化税收征管,保障财政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索取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其中索取发票有奖包括发票刮奖、发票摇奖和发票集奖。
  第三条 发票“双奖”活动具体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参与“双奖”活动的发票仅限于本市范围内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  第五条 发票“双奖”活动包括由九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商业销售发票》、《江西省九江市加工修理修配发票》和由九江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西省九江市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江西省九江市饮食业税控专用发票》和《江西省九江市住宿业税控专用发票》等。


第三章 活动要求


  第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切实解决发票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职能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及时落实发票“双奖”资金,助推税务部门开展发票“双奖”活动。
  第七条 税务部门要简化兑奖程序,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兑奖窗口,实行“一窗式”兑奖服务,及时兑付奖金,调动广大消费者参与的积极性。
  第八条 税务部门应公布发票举报电话、设置发票举报窗口、设立发票举报箱,为消费者提供电话举报、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等多渠道举报方式。
  第九条 中奖者根据中奖金额的大小,按规定可以在开票人处兑奖也可以在税务机关兑奖。


第四章 奖项设置


  第十条 索取发票有奖的奖项设置:
  (一)发票刮奖设有5元、10元、20元、50元、1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中奖面不低于3%;
  (二)发票摇奖有50元、1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100000元,中奖面不低于3%;
  (三)发票集奖即指消费者连续12个月内取得税务部门监印的有奖发票累积到100份(含)以上时,按每份0.1元兑奖。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对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举报人,按规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第五章 主要措施


  第十二条 各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推行发票“双奖”活动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用票、护票的良好氛围,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字、会议有言。让消费者懂得索取发票的意义,知道举报发票违章的途径,掌握参与发票有奖的方法,以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活动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成立发票举报中心,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发票违章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和专项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发票“双奖”活动取得实效。
 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加大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并应安排相应专项经费,用于弥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制约机制


  第十五条 发票“双奖”资金的基数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核定。基数确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基数的适当比例逐年递增,并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发票“双奖”活动的长效运行机制。
 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核算、确定基数、逐年提高”的原则,根据税务部门发票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期印制的工作特点,各级政府应分两次安排发票“双奖”资金,由财政部门及时划拨给税务部门。
  第十七条 税务部门要制定发票“双奖”资金的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发票“双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形成以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为抓手,税务部门规范使用为目标,促进全市财政收入增长为目的的监控机制,形成“双奖”资金有监督、有管理、有使用、有效益的管理模式。


第七章 附 则


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王维新与农民换房并挖出银元银锞等财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4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行字第300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地主王维新以两间大房调换农民韩玉顺在土改时分得他的三间厦房,并在厦房地下挖出埋藏的银元、银锞,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但这类问题不属于应用法律、法令和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今后,你们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需要请示的,凡属于应用法律、法令和审判程序方面的问题,可提出意见报送我院解答。
此复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在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有的地方搞出了地主埋藏的银元、银锞、铜钱等财物,对这些财物如何处理不够明确。象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地主王维新,在去年千方百计以两间大房,兑换了农民韩玉顺在土改时分得他的三间厦房。于今年5月22日晚该王在换得的厦房地下挖出银元1738枚,银锞6个,当晚被社员发现报告公社,随即将银元、银锞暂存信用社。该院认为:地主王维新的手法是一种反把行为,所挖财物不应归本人;农民韩玉顺贪图小利,和地主兑换房屋是丧失阶级立场的表现,且地下隐藏财物并未规定随庄房分配给谁就归谁,所以挖出的银元、银锞亦不应归韩玉顺。应按地主王维新反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所挖银元、银锞全部没收归公。但这样处理尚无把握,要求我们审批。
经我们研究认为:地主王维新向贫农韩玉顺兑换房屋的目的在于挖掘地下埋藏的财物,就这点来说是一种投机行为,不能认为这是反把。农民韩玉顺与地主兑换在土改时分得该地主的房屋,只是为了便宜,未识破地主的企图,不能认为是丧失立场。对所挖出的银元、银锞,根据土地改革法第二条规定不能没收,应由地主在银行按牌价兑换,所得人民币可劝其存入信用社或银行。我们认为,这样处理可以促使其他地、富对埋藏的财物还会更多的挖出,有利于改造地富分子,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地、富分子在地下埋藏的财物是不易发现的。对类似这样的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以及我们对地主王维新挖银元、银锞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请从速批示。
196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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