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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45:57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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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改委、外交部、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简化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意见
国务院:
为使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有关业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能够及时到境外办理有关证券业务,需要简化其出国(境)审批手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司可根据在国外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5至10名确需经常派遣出国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出国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
年内需要再次出国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临时出国,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二、公司可根据在港澳地区开展有关证券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拟定不超过3名确需经常派遣赴港澳地区的本公司相当于司局级及司局级以下有关业务人员,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后,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
次赴港澳地区有效的办法。即上述人员每年度第一次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报批,经批准后一年内需要再次赴港澳地区的,由本公司负责人批准,不计入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公司其他人员临时赴港澳地区,仍按原规定逐案报批。
三、原地方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凭出国任务批件和人员审查批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向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不在北京的原中央所属企业改组的公司,
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办护照,并委托代办签证或委托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外事局(司)代办签证。
四、经批准实行一年一次审批、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办法的有关业务人员,如需个别调整,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以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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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3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确认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同意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财发[2003]27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小金库和银行账户工作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印发<2003年交通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交党发[2003]7号)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部属单位继续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清理小金库工作

近几年,按照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各单位在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工作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对小金库和帐外帐危害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也有所加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清理检查工作和审计部门对部属单位审计中发现,仍有一些单位存在顶风违纪,截留、隐匿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的问题,反映出这些单位对此项工作的认识有差距,采取的措施不到位,监督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清理小金库和帐外帐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是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完善财务监督,防止收入流失,遏制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铲除贪污、腐败温床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落实。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清理范围:部属单位凡2003年6月30日之前未按规定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法定财务帐内统一管理与核算的,或虽单独设帐核算但未纳入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的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等其他货币资金,均属此次小金库清理检查范围。

(二)要加强对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单位要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专人负责小金库的清查工作,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小金库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三)单位和内部各部门要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要认真填报《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并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各单位要对自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形成自查报告,针对查出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规范管理的意见。自查报告连同《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于9月10前报部财务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部将以适当方式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的单位和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清查工作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中发现小金库并认真进行整改的单位,视情节从轻处理,资金可转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凡不如实登记,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为推动清查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部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交通部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举报电话为:部财务司,010-65292901;驻部监察局,010-65292925;部审计办,010-65292929。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银行帐户工作

  规范和加强帐户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段时期以来,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各单位对银行帐户进行了认真清理和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各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与财政部、监察部等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清理整顿银行帐户工作的认识,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严格对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清理整顿的扫尾工作。

(一)部属一级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报经部财务司审核后,要尽快到当地财政专员办办理开户报批手续;该撤销的帐户要尽快办理销户手续。

  (二)部属一级单位在组织对所属单位银行帐户的清理工作中,要严格审批制度,督促所属单位及时撤并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帐户,对按规定需要保留的帐户,要严格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于财政部联合检查中已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部办公厅《关于下发财政部对我部有关单位银行帐户专项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厅财字[2003]206号)的要求,抓紧做好整改工作。

各单位落实整顿银行帐户工作情况,除财政部联合检查的单位需按规定近日上报外,请于9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并抄报驻部监察局和部审计办。

继续组织开展清理小金库和银行帐户工作,是部党组确定的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附件:清理小金库自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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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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