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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28:58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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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5年6月21日,人事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统一使用人事部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意见,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收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兑现工资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和由人事部委托的考核发证部门,对于考核发证工作,要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收取证书工本费,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书收费的差价应专项用于证书的邮寄、损耗等有关项目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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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 治安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
  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

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有效控制狂犬病和其它犬类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市区犬类管理工作。
  市畜牧、工商、卫生、城管、环卫、出入境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养犬实行限养管理。限养区的具体范围是:东至铁岭镇,西至黄花西山,南至江南新区(包括兴隆镇),北至八达村。
  第五条 限养区内的单位因防盗、科研、演出需要养犬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犬实施免疫并出具免疫证后,到市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领取犬牌。
  第六条 限养区内的个人需要养犬的,应当经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持犬主居民身份证携犬到市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犬牌并由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犬只实施免疫。
  第七条 限养区内每户居民可饲养1至2条中小型犬(成龄犬的体重不超过15公斤),禁止饲养大型犬,如:藏獒犬、西德牧羊犬、高加索犬、纽波利顿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大白熊犬、拉布拉多犬、沈阳红狼犬、罗威纳犬、比特犬(斗犬)、杜宾犬、大笨犬(当地笨狗)、圣伯纳犬、哈士奇犬、沙摩耶犬、阿拉斯加犬、金毛猎犬、松狮犬、拳狮犬、大麦町犬等。
  限养区界线内外结合处的靠山居住户、独门独院的平房户和农、林、牧、副、渔等承包户可根据需要数量饲养大型犬。
  第八条 经市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公安机关的年度审验。
  第九条 养犬应当缴纳服务管理费,管理费按年度收取,限养区内每只犬第1年为500元,以后每年为200元。
  对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的扶助犬免收服务管理费,对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按第2年起的年审标准(每年200元)执行。
  第十条 饲养肉用犬和名犬的专业户应当远离居民区,有高墙饲养圈,具备专业饲养场条件,经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到市公安、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和备案。
  第十一条 经登记备案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不得散养;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等办公场所,以及医院、学校、商店、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盲人牵领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牵领的扶助犬可跟随盲人和重残人的活动范围;
  (五)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携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大型犬必须拴养、圈养或笼养,不得出户,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需出户时应装入笼内或束犬链,戴嘴套后由成年人牵领;
  (七)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及时清除;
  (八)每年携犬到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犬只实施免疫;
  (九)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贩运,举办犬类展览、犬类竞赛,以及开办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必须经公安犬类管理部门登记后再到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贩运犬类应当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或者产地检疫证明以及出县境动物车辆消毒证明,采用笼、箱装运,做到坚固安全。
  第十四条 犬类交易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设立犬类交易市场。
  第十五条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限养区内无人牵领的散放犬、无犬牌标记的散放犬可视为遗弃犬。
  第十六条 狂犬、患狂犬病的犬,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
  第十七条 疑是狂犬病犬,2次以上主动攻击咬伤人的犬只,应送交犬类留检所留检观察,确诊后,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被捕杀的狂犬以及因传染性疾病而死亡的犬只,应当深埋或者焚毁,严禁剥皮、出售和食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畜牧、城管、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犬只咬伤人、畜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对犬主和被害人进行调解,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正常捕犬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国家教委 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 国家体委 新闻出版署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关于创造良好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广播电视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体委、工会、团委、妇联、科协、上海电影局:

  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指出,"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同学校教育密切结合起来,形成全社会关心中小学健康成长的舆论和风气"。为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不断提高认识,从与敌对势力争夺接班人的高度,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把为中小学生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地制宜,制订长远规划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并逐步形成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社会各方面从不同角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二、国家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要千方百计地为中小学生组织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要创造和利用一切条件,尤其是利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等,对中小学生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教育、国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纪念馆等要定期免费或低费接待中小学生集体参观。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有中小学生参加的艺术节,电影节及歌舞;戏剧,音乐,美术,书法等项活动。要经常组织专业演出团体为中学生举办专场演出。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举办科普讲座、科技夏令营、科技月(周)、科技影视放映活动。全国定期举办青少年创造发明和科学论文评比。要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组织参观体育比赛,举办体育夏令营等。公共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场(馆),每年要面向中小学生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开放项目,并给予优惠服务。各单位每年至少要面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1~2次。

  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部门,要努力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为鼓励更多的作家、艺术家、科学家、教师为中小学生创作教育性强、格调高尚的优秀作品,由新闻出版署、国家教委、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全国每三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读物,由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设立的中国儿童少年读物奖励基金会对获奖者予以奖励;全国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少儿影片,由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等单位主办、委托中国儿童少年电影学会组织"童牛奖"评选活动,对优秀影片及其创作、生产人员等给予奖励;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六一"前向全国少年儿童推荐"红领巾读书读报奖章活动"阅读书目,每五年表彰一次"红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以后还将组织优秀少年儿童广播节目、电视片和优秀少年儿童歌曲等项评选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逐步组织一支以退离休文艺、教育工作者和老干部为骨干的兼职评论队伍,定期对各种精神产品进行评议,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各省、市每年要重点扶植1~2部少年儿童影视作品的创作和生产。

  四、要继续认真整顿文化市场、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放、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凡属已定性应取缔的、有宣扬反动政治观点、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要坚决销毁,对虽不属于取缔范围,但是格调低下,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不利的图书报刊,要进行评论和批评,以抵制其消极影响。这类书刊不得向中小学传播。对少数经标准出版供研究使用但不适宜中小学生阅读的资料,应按照规定严格控制内部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这类书刊销售、租借给中小学生阅读。文化、电影电视部门要对国产和进口的影视片、录像带和激光视盘实行严格的审查。对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有夹杂色情内容和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和不良行为的作品,或表现现实社会畸形现象的作品,应定为"少儿不宜"。对这类片、带、盘,要严格限制观看范围,不允许向中小学生租售,不许组织中小学生专场放映,不向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出售门票,不允许进场观看;这类影片不缩制16和8.75毫米拷贝,这类录像节目,在社会上发行时,应标明"儿童不宜",这类影视片也不提供给农村放映队和电视台播放。对有一定认识作用和艺术价值但不宜为少年儿童理解,并可能对他们产生不良影响的影视片,电视台应安排在22时以后播放。

  五、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文化教育娱乐场所的管理,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的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的舞厅、酒吧及其它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进入。各种营业性的民间文艺团体举办的演出、展览、必须经过文化和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对在公共场所宣扬封建迷信的看相、测定、算命、销售迷信物品者的摊点,公安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坚决取缔。

  六、各地要重视青少年活动场所设施的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依靠社会力量,把青少年活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努力使中等以上城市都建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少年宫(家、站)、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图书馆、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儿童公园和剧院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基地。各县、镇也应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校外教育机构与活动场所的领导,不断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普及和提高的关系,组织各种活动注意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挖掘潜力、扩大容量,更好地为中小学生服务,对开展各项活动所需的经费、人力、物力应尽力给予保证,要定期评选先进校外教育机构,表彰优秀校外教育工作者。

  七、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帮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纠正错误的教育方法。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家庭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家长学校",积极组织广大教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研究家庭教育理论和编写有关家庭教育的参考材料,举办各种家庭教育培训班和讲座、展览咨询等活动,总结交流办好家长学校的经验,表彰优秀家长。

  八、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条战线先进单位、先进人物、离退休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教育工作者、老工人的作用。除举办先进人物报告会、先进事迹展览会等活动外,还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引导中小学校与当地先进单位、先进人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所在的单位要热情接待中小学参观访问,共同举办各种有教育意义的活动。中小学校应邀请当地先进人物到校讲故事、做报告、参加学校活动,并可聘请先进人物做中小学的校外辅导员或兼职教员。

  九、要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各地要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法规。公安、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和有关部门配合,搞好社会治安和文化市场的整顿工作,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因素。学校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好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十、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规对滋扰学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创建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工作部署,扎扎实实、持续地将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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