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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9:45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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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1999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议案,决定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远离城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遇国家、本地区重大庆典活动或者重大节日,经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政府发布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后,储存、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由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市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不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管理,并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进行监督。”


本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后,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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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77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法[2005]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群众中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可以申请列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扬州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扬州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以上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五条 申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它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六条 扬州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八条 建立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文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商贸局、园林局、宗教局、旅游局、工艺美术集团组成,市文化局负责召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扬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农业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加快农业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



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是“农业部指挥调度卫星通信系统”项目的一项重要建设内容。建设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可以减少会议经费,提高工作效率,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也是我部和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在新形势下加强工作联系,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工作水平的客观需要。



2003年底连接31个省(区、市)的农业部指挥调度卫星通信系统已初步建成,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利用该系统,我部于2003年底进行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试验转播,今年初试验召开了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今后我部还要利用该系统召开部省间工作会议。



为加快我部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步伐,请各省(区、市)根据自身网络建设实际情况,按照系统建设规划要求,抓紧落实资金,尽快购置系统所需设备及软件,确保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的正常运行。具体配置要求如下:



1、加紧安装流媒体服务器播放软件,接收我部播放视频信号,开通单向会议广播功能。



2、按统一技术标准采购Polycom的卫星网络视频会议终端设备,使其具备会议视频信号回传功能。农业部信息中心在设备招标过程中,对视频会议终端进行了比选,有关设备型号和参考价格附后,供各地采购过程中参考。



3、与我部卫星网络相连的局域网,必须配备有网络防毒软件和硬件防火墙设备(配在单位因特网出口)。



另外,为提高与我部内部邮件传递处理速度,建立相对安全的内部邮件系统,建议各省(区、市)配置邮件服务器和邮件系统软件。

附件:省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及参考价格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设备及参考价格



设备名称
参考价格

视频终端设备(Polycom iPower680或VSX 7000)
7万(统一招标价)

组播服务器(含软件)
6万

邮件服务器及系统软件(基本配置)
10万左右

网络防毒系统
5万左右

硬件防火墙
4万左右




注:

1、上述视频终端设备(Polycom iPower680或VSX 7000)的参考价格是农业部通过招标确定的,包含安装和一年的保修服务。各地可直接与供应商(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杨蕊、马亚,电话:010-82250918、13601214918)联系购买该设备,也可以此价格为参考自行与其它供应商采购。



2、其他设备的价格供参考,各省可根据情况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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