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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6:50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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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八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3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建立起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
1、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投保年限已符合可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按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市府发〔1996〕121号规定已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的;
3、按国家规定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及精减职工。
三、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缴费标准。缴费标准分A、B、C三档:A档2000元、B档9000元、C档18000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再变动。
(二)缴费时限。对本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本办法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办理“农转非”手续后的三个月内办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三)缴费办法:
1、被征地农民按选定的缴费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费。
2、凡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均由所在村登记造册,经社会公示、报市公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市社保局应按规定进行复核。
3、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由其监护人签字。
四、享受条件和待遇
(一)享受条件。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其中对参保缴费时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已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享受待遇。享受待遇对应缴费标准:A档100元/月、B档150元/月、C档200元/月。
(三)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被征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天内到市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养老保障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般由参保人员个人、所在村和政府共同出资筹集。所筹集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作他用。
(二)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所在村可视经济能力为其缴纳一定额度的养老保障费,具体比例由各村自行决定,资金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和村集体经济积累中列支。
(三)政府出资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助金)由政府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等筹措。政府补助金具体筹措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费由市社保局负责收缴、管理及保值增值,纳入财政专户存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不计征税、费。
六、个人帐户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由市社保局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
(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由个人及村缴纳的养老保障费组成。个人帐户金按银行同期一年利率计息,其中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障费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息。
(三)被征地农民按月享受的养老保障金按下列先后顺序支付:
1、个人帐户金;
2、政府补助金。
(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帐户金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
(五)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其个人帐户金(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七、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
(一)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在市区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及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条件的,允许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农民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到达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时,其养老待遇按照“自愿选择、单项享受”的原则确定。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还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帐户金;选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退还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
(四)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退还原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五)已参加市区知青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参保后,其原知青养老保险关系仍可予保留,但知青养老保险金待遇封定在绍政办发〔2001〕69号规定的标准(即每季度621元)。
八、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是完善市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业务量大。为加强领导,建立以市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工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平稳实施。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九、其它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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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12号




关于同意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的复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市《关于建立国家环保高新技术苏州产业园的请示》(苏府呈[200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建立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以下简称“苏州环保产业园”)。你市提出的“苏州国家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建设内容,应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苏州环保产业园”建设内容应以培育孵化环保高新技术为重点,完善环保产业的服务体系;将环保产业园建设成为我国环保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培育转化基地;同时,作为国外环保高新技术转化和产业投资的窗口。

  三、“苏州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采用滚动发展的形式;注重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和建立环保产业园发展的新模式,探索采用股份制公司的模式来运作和发展环保产业园区。

  四、“苏州环保产业园”的建设应立足于苏州市和苏州新区的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和孵化条件,充分发挥当地和国内外的各方面力量,建设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园中的环保产业园。

  五、苏州市政府应加强对环保产业园的领导和协调,制定促进环保产业园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促进和加速环保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请将环保产业园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13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九日


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31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宜府发[2006]2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于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 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的认定。
(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它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
3、市、县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2、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3、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4、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市直单位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县(市、区)及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区”)民政部门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档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一般不超过两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市直单位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按十档划分,以500元为起点和分档限额,逐档递增,最高档为5000元,特殊情况下可超过50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内由市民政局审批,5000元以上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各县(市、区)及“三区”临时救助标准可参照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群众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等,属低保户的应同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居民代表会议评审等工作,并将初审情况张榜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应指导申请对象填写《宜春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街道(乡、镇)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情况张榜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属市直单位的报市民政局审批,属县(市、区)及“三区”所辖区域内的分别报县(市、区)及“三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告知原因。
(四)市、县(市、区)及“三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必要时进行重点调查。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的,应做到特事特议特批。
(五)在临时救助实施工作中,要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 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县两级政府及“三区”管委会(管理局)应加大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入本级建立的临时救助资金专户。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筹资标准应逐年提高。
(二)市本级临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市直单位困难群众实施临时救助。
(三)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由临时救助奖金专户直接转入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四)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应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它用。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九条 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追回冒领的临时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资金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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