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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0:02:19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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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取得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94号

1995-09-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收入计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40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生产性企业在筹办期取得的非生产性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仅指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其他生产性企业取得前述收入,均应适用税法第五条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开始的年度,有非生产性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的原则,确定当年度的所得税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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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邮电部


邮电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1995年1月25日,邮电部

第一条 为加强邮电企业经济合同(以下简称为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促进邮电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以上邮电通信企业、非通信邮电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以下均简称为企业)。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本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综合部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企业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企业内部的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审查意见;
(五)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
(六)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主持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七)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综合分析和报送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具体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起草合同文本,保证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六)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档案。
第七条 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合同承办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遵守纪律,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八条 重大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应在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必要的专业审查后,送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核定。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是:
(一)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
(二)合同条款内容的完备性、合法性;
(三)合同应履行的审查手续。
第九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企业公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资信不明或资信状况不好,又无可靠担保单位的,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一个企业有两枚或两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的定期检查和统计制度。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合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部。
第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主动会同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七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系指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具体数额由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邮电企业的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管理和邮电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和部属总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具体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邮电部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补充修正案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补充修正案


(签订日期1993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93年6月10日)
  乌干达共和国卫生部代表政府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双方”)签署了一项关于中国政府应乌干达政府的请求派遣医疗队到乌干达金贾医院工作两年的协议。
  其中第九条规定协议中款尽事宜和在协议执行中产生的分歧将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现通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对该协议作如下补充修正:
  第一条 补充解释
  1.1 本补充修正案及其原协议未加修正所有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
  1.2 本补充修正案将由双方共同阅读、翻译和解释,与原协议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新协议。
  1.3 对原协议和修正部分的解释中所产生的分歧将以修正部分为准加以解释。
  第五条 往返费用和工资
  5.3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协议第五条第三款将被取消(见第六条第二款,6.2)。
  5.4 原协议第五条第四款将被修正为:乌干达政府将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用具、燃衬、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A) 主任医生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B) 主治医生: 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C) 其他人员: 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
  6.2 第六条第二款将被补充修正为: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乌干达共和国和从乌干达共和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阎 科           卡沃·阿布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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