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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36:14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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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白银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保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合法、科学、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制定的以白银市、县(区)政府名义公布的或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公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废止等活动。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从本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规定其应当履行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保证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三)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程序;
(四)充分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六)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一)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
(二)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或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协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二)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
(五)其他有关工作。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助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立项事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具体办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向本级政府提出下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并说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科院白银高技术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可根据本地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审核筛选,综合平衡,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向本级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政府法制局审核并请示本级政府同意后,统一调整安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单位负责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部门较多的,市、县(区)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也可确定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组织起草。
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实用性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岐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起草单位之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文字简明,应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解释、施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起草或暂缓起草:
(一)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相符合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内容的;
(三)依据上级业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但该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不足的;
(四)擅自设定行政审批权、行政处罚权的。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几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负责统一审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局审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将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广泛征求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召开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岐,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本部门的意见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不符合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的;
(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部门协商沟通的;
(四)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未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六)不宜按规范性文件发布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意见。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定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对草案的意见,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负责人签署,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其负责人签署,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查报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实行一审制,情况复杂的可以实行两审制。如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岐而搁置一年以上的,该草案将不再审议。
第二十七条 对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及时签发公布;对原则通过仍需作个别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自会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修改完毕签发公布。
对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法制局和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会议决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或副市长签署,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发布。
以县(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区)长或副县(区)长签署,以县(区)政府正式文件发布。
经市、县(区)政府批准,以市、县(区)政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以该部门正式文件发布。
规范性文件签署发布后,必须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制度。市、县(区)政府各主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其中对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要在发布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报告。
第六章 备案、解释与清理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在30日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备案(一式十份)。备案工作由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办理。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该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白银市、县(区)人民政府解释,或由该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解释,并报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本级政府法制局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局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定期进行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修改或废止的。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时由几个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但发布文号只挂牵头部门的发文字号。
县(区)政府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程序,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省在银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七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市、县(区)政府法制局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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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 质量技监局


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经贸委 质量技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
约型优质材料和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已立项但尚未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也应限制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积极采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陶瓷片密封水嘴生产行业要尽快完善陶瓷密封芯片标准化工作。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节水水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腐、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2003年6月31日。
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替代材料及制品的衔接工作,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完善配套技术,落实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尽快解决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技术、质量问题。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限制
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各地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制定相应用款计划,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各地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淘汰砂模铸造铸铁排水管用于室内排水管道,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和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12772-1999)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给水管道,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应用铜管。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5升的坐便器。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水便器,并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
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工作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采用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城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1999年12月12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

教体艺〔2002〕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根据2001年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我部对1989年颁布的中小学音乐、美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教学器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做好学校音乐、美术器材配备工作,以提高艺术课教学质量。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小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师自制教具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子琴或电钢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80至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00 80 6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自制教具材料 头饰、彩纸、彩绸、吹塑纸等 套 1 1 1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电子琴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 支 学生自配(1/生)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1/生)
口风琴 台 学生自配(1/生)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大军鼓 面 1 1
U00024 铝板琴 低音、中音、高音 套 1 1 (1)
木琴 个 1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说明

  一、音乐课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必修课。音乐教育对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音乐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现将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做了进一步的修订。
  
二、本目录以《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大纲》(修订稿)和我国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发展的现实为主要依据,并希望通过目录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中小学音乐教育改革,提高音乐教学质量。
  
三、本目录修订的主要方面是:
  
1.适当提高原有的标准,使之有利于提高选择二、三类方案学校的教学质量;
  
2.增加了现代科技产品与多媒体教学设备;
  
3.删减了部分不切合实际的内容;
  
4.进一步明确和提高了乐器的规格和要求。
  
四、本目录列出了学校完成音乐课教学任务应具有的基本教学器材,作为指导各类初级中学配备音乐器材使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应根据本民族音乐教学的特点,配备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乐器。
  
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是按照音乐课教学大纲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条件。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暂时不够条件的学校可按照第三种方案配备,但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达到第二种方案的要求。
  
六、音乐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音乐教室,每室50人的需要量进行配备的,暂时没有音乐教室的,按实际需要量配备。音乐教室多于一个的,亦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七、目录中学生自备乐器一定要在保证质量、卫生、安全的条件下配备。
  
八、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教学软件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九、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音乐教室设备
U99115 五线谱电教板 块 1 (1)
W40301 五线谱教学黑板 2m×1m 块 1 1 (1)
U00001 钢琴 台 1 1 (1)
电钢琴或电子琴 台 (1) (1) 1
多媒体教学系统 多媒体电脑、投影或大屏幕电视 套 1 1
D40201 收录机 立体声双卡 台 1
音响系统 CD、功放、音箱、卡座、卡拉OK功能等 套 1 1
G32001 音乐教学挂图 套 1 1 1
音乐教学用品柜 套 1 1 1
02 教师用教具
U00010 电子琴 61键 台 1 1 (1)
U00011 手风琴 120贝司 台 1 1 1
教材配套音像资料 套 1 1 1
音像教学资料 盘 150 130 100
音乐教学软件 套 1 1 电子读物、工具类等
U99901 多用划线规 套 1 1 1
03 学生用乐器
电子琴 台 (50) (25) (5)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U00026 竖笛 高音、中音、低音 支 学生自配
U00027 口琴 支 学生自配
吉它 把 由学校根据条件配备
成套打击乐器 响板、木鱼、双响筒、铃鼓、沙锤、碰钟、串铃、三角铁等 套 1 1 1
U00107 小锣 个 1 1 1
U00114 大锣 个 1 1 1
U00108 小堂鼓 个 1 1 1
U00109 小钹 付 1 1 1
大钹 付 1 1 1
小军鼓 面 1 1 (1)
大军鼓 面 1 1 (1)
爵士鼓(架子鼓) 套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4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个 8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4 2 1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小学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拉坯机 个 6 (6)
电窑 1 (1)
泥板机 1 (1)
炼泥机 1 (1)
云台 15 (1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W46011 大圆规 把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W46001 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雕塑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 套
C18006 美术课配套材料 套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20001 照相机 135 架 1 1 (1)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实物投影仪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数码相机 台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修订)修订说明

  一、美术课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一门必修的艺术课程,是对学生进行美育、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它对于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美术教学,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教育部颁布的《全国学校艺术教育总体规划(2001-2010)》,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组织,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基础上修订此目录。
  
二、本目录是根据《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美术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稿)的要求,并参照《全日制义务教育美术课程标准》(实验稿)关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建议编写的,旨在指导中小学配备美术器材。配备必要的美术器材是有效地实施美术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前提,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将其作为督导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文化教育基础差异较大,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目录中列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配备方案,分别适应不同办学条件的学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应努力按第一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应按第二种方案配备;办学条件一般的学校可按第三种方案配备。随着办学条件的改善,各学校应尽可能提高美术器材配备的规格和档次。
  
四、美术课教学器材的配备数量是按每个学校装备一个美术教室设定的,暂时没有美术教室的可按实际需要量配备。多于一个美术教室的学校,也可按实际个数增加配备数量。
  
五、目录中低值易耗品如教学材料、影像资料等,除所列数量外,还应逐年进行补充和更新。
  
六、目录中数量加“()”的为选配器材,在配备过程中一般应按先“必配”后“选配”的次序进行,各地可以结合自己的条件对目录中选配的品种和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备计划。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配备数量 备注
一类 二类 三类
01 专用美术教室设备
W20102 衬布 块 32 16 8
W20103 遮光窗帘 块 4 4 4
W20105 写生凳 个 50 50 50
W20106 写生灯 只 4 4 (2)
W20107 工作台 80×180(cm) 个 8 6 (6)
W20108 美术教学用品柜 个 6 4 2
W20109 静物台 个 4 4 (4)
W40102 磁性白黑板 块 1 1 1
G33001 初中美术教学挂图 套 2 1 1
W20203 写生画板 45×32(cm)或60×45(cm) 块 55 55 55
02 教具(教师用)
W20201 写生画箱 只 1 1 1
W20211 写生教具(1) 石膏像类 套 1 1 (1)
W20215 写生教具(2) 几何形体 套 1 1 1
W20216 写生教具(3) 陶器、禽鸟标本等写生用品 套 1 1 1
W20202 画架 个 1 1 1
W20203 画板 2#图板 块 1 1 1
J88404 绘图仪器 套 1 1 1
J88402 丁字尺 只 1 1 1
J88413 直尺 只 1 1 1
J88405 曲线板 块 1 1 1
J88403 三角板 付 1 1 1
W46011 大圆规 个 1 1 1
W46001 大三角板 付 1 1 1
W20212 版画工具 套 1 1 (1)
W20213 绘画工具 套 1 1 1
W20501 泥工工具 刻刀等 套 1 1 1
W20214 制作工具 纸工、木工、金工工具等 套 1 1 1
03 学具(学生用)
W20303 美术学具盒 套 必配 选配
美术课配套材料 根据教材规定所需的材料配备
04 电教器材
D10002 幻灯机 135 台 1 1 (1)
D00001 投影器 台 1 1 (1)
D30010 银幕 块 1 1 (1)
D50002 彩色电视机 34寸 台 1 1 (1)
D60001 录像机 台 1 1 (1)
D20001 照像机 架 1 1 (1)
D20813 影像资料 幻灯、投影片、录(音)像带、光盘 1 1 (1)
数码相机 架 1 (1)
DVD影碟机 台 1 1 (1)
电脑 台 1 1 (1)
05 美术教学网络系统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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