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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3:14  浏览:9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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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法[2004]1219号

2004年09月23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落实《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由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正式印发(科工法[2004]500号)。《纲要》作为指导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政策制定的纲领性文件,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加快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纲要》全面、正确实施,现就《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性

  (一)贯彻实施《纲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一系列重要指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纲要》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关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确立了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思路、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为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专项政策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行业政策提供了基础和依据。认真贯彻执行《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是落实党中央一系列重要指示,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实施《纲要》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全面振兴国防科技工业的客观需要。新的时代环境下,国防科技工业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肩负着国防建设、推动经济发展和提升综合国力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央军委对推进中国军事变革、我军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必须为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纲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明确了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振兴的一系列重大政策。认真贯彻《纲要》,加快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及分行业产业政策,切实将有关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对增强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全面提高国防科技工业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这一战略性产业的带动作用、推动国防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贯彻实施《纲要》是推动国防科技工业解决长期存在问题的迫切要求。由于各种原因,国防科技工业在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布局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多年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着产业的健康发展。《纲要》以解决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了一套相对完整、全面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执行《纲要》,对于尽快解决长期困扰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诸多问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素质,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宣传和贯彻《纲要》要求,切实将《纲要》落到实处

  (一)认真宣传和贯彻《纲要》要求。《纲要》从全局的高度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主要政策,有利于促进政府政策制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根据《纲要》提出的实施寓军于民、科教兴业、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的要求,国防科工委将加快研究制定建立寓军于民新体制和四个机制、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深化军工科研院所改革、军工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军品市场监督管理等关系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全局的政策,以及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军工电子等分行业产业政策。各军工集团公司、地方国防科 工委(办)要采取多种形式,抓紧制定《纲要》学习宣传计划,落实具体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深入学习,全面掌握和领会《纲要》的内容和基本要求,不断加深对《纲要》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贯彻《纲要》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纲要》要求落实到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纲要》落实工作。

  (二)充分发挥军工集团公司在贯彻落实《纲要》中的作用。各军工集团公司在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要切实体现《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原则,同时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集团的发展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具体办法和相关配套措施,大力实施大集团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利于行业、集团公司全面发展的新方式、新举措。要努力推进军工集团公司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军工企业改革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同时,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及时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纲要》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制定国防科技工业专项政策、分行业产业政策过程中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三)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宏观管理水平。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能、实现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国防科技工业各级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纲要》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促进政府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方式的转变,把工作重点放到国防科技工业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从侧重项目管理转到依靠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和规范产业发展上来。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和各地实际,拟订贯彻落实《纳要》的实施意见。根据《纲要》提出的政策原则,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促进本地区军工经济的发展,提高运用政策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纲要》贯彻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研究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将本地区军工单位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为国防科技工业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提出更多具有前瞻性、预见性的意见和建议,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加强组织和检查指导

  加强贯彻落实《纲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纲要》的贯彻落实,关系国防科技工业全面振兴,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主要领导要从实现国防科技工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和实施《纲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和指导,精心组织,把贯彻落实《纲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将《纲要》落到实处。

  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要配合国防科工委做好《纲要》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跟踪、分析和评估。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运行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了解和解决《纲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对《纲要》贯彻落实工作的大力支持,确保《纲要》贯彻落实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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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国家人事局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
1981年10月4日,教育部 国家计委 国家人事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1981〕23号文件精神,做好今年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派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计划
1.要切实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发的调配计划。各级计划、调配部门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地检查。
2.在调配派遣过程中,学校如发现有分配不当的,经商得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调整。如调整的人数较多,应同上级计划、调配部门商定另下调整计划。
3.入学时工龄满五年的原是国家职工的学生(指在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发工资的),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如回原单位用非所学或国家急需的专业,仍按调配计划执行。现役军人学生,毕业后回原部队,专业不对口的,由部队内部调整。
4.已录取为研究生和按规定回原单位,以及因故(退学、休学、开除、疾病等)减少的毕业生人数,地方计划、调配部门要合理酌减有关单位的分配名额,分配人数多的多减,少的少减,边远地区不减。减少的专业、人数和原因,由学校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二、思想政治工作
5.地方调配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新闻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典型,表彰先进,树立服从国家分配光荣的社会风尚。
6.学校要在毕业分配前,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分配教育。教育毕业生服从国家分配,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立志把自己的青春和才智献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7.要做好毕业生的鉴定。鉴定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并允许本人保留不同意见。
8.要建立健全学生档案。档案要包括政治与业务两个方面。对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重大问题的学生,在毕业前要做出结论。在校的学业成绩考核要如实填写。
三、择优分配
9.要把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分配到国家急需,并能发挥其专长的岗位上,在学校的调配计划内,可以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试行择优分配。
10.对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可让本人在调配计划范围内选择工作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单独分配。
11.特别优秀的毕业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品行优良。(2)平时主要课程的成绩优秀,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有较高的水平。(3)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
12.特别优秀的毕业生一般应在“三好”学生中选拔,要由政治辅导员、专业课教师和教研室推荐,经系一级组织初审,学校核定,报地方教育部门批准。
上述办法,地方调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个别学校试点。
四、调配
13.学校要根据毕业生调配计划,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分配名单。在确定分配名单前,要征求教师及有关方面(包括毕业生本人)的意见。对毕业生的工作志愿和实际困难,要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用一致的原则,在调配计划范围内考虑照顾。分配名单要由学校系一级组织提出,学校审查通过,报地方调配部门批准。
14.对于华侨和港澳地区、台湾省的毕业生,要贯彻“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愿意留在国内(内地)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热情欢迎他们,在服从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在工作地区上,应给予适当照顾。
15.少数民族毕业生,凡能够在本民族地区结合所学专业分配工作的,原则上分配回本民族地区。
16.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入学前所在地方计划、调配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应比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根据有关规定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及时转正定级,按毕业生对待。
17.学校对毕业生要进行健康检查。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工作),不得派遣,让其回家休养。
在休养期间可继续享受助学金和公费医疗一年。病愈后,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分配工作。凡半年以内病愈的,可按原调配计划派遣。半年后、一年以内病愈的,可列入下一届毕业生调配计划内分配。
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区。对个别基本上丧失劳动能力、无直系亲属投靠而又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从农村入学的,由原社队给予生活补助,如负担有困难时,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救济;从城镇入学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济的有关规定给予救济。病愈后按待业人员对待。
入学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18.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过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自学校正式宣布分配名单时起,超过三个月仍不去分配单位报到的,经地方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限期离校。并将本人户口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由地方调配部门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五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录用。
毕业生报到后,拒不服从分配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9.在调配工作中,学校和用人单位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用人单位应事先将对毕业生的使用方向及时通知有关地方调配部门和学校,由学校根据各方面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调配。
20.毕业生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人不得干扰。要坚决反对和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对利用职权和私人关系,营私舞弊,干扰破坏毕业生分配工作的人,各级计划、调配部门和学校要加以抵制。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严肃处理。
五、派遣
21.在毕业生离校前,学校要做好欢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他们赴工作岗位期间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及时介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
22.毕业生的全部档案和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学校要及时寄给用人单位。某些专业需要介绍培养使用方向的,应另附材料,供分配工作时参考。
23.派遣毕业生时,必须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由地方调配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分配工作报到证。调遣费开支标准和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24.按照调配计划派遣的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如发现错派或确属调配不当的,应由用人单位和原派出毕业生的地方调配部门协商解决。
六、接收
25.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做好接待工作。要热情欢迎,介绍情况,安排好生活,根据工作需要和所学专业,及时分配工作。
26.毕业生到达工作岗位后,实行一年见习的制度。见习期满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转正定级。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延长见习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级工资标准低一级待遇。
27.毕业生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执行。分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应按国家干部管理,其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毕业生工资标准。
28.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理。
29.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各级人事部门要检查了解使用情况,如发现有分配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30.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经常关心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分配使用情况,了解他们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以改进培养工作。用人单位也要关心学校对人才的培养,并对专业学习内容和今后使用方向,提出意见和要求,使培养和使用紧密结合起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关于“个体工商户对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应当首先按照处理决定执行,然后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的规定,是针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所作的特别规定,不受《行政复议条例》相关条款的限制。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原则上应当首先全部、无条件地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然后才能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但对于处罚相对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够执行,而又通过合法形式提出申请复议的,其复议申请也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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