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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29:50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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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承保利润13.92亿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44%。
  (三)车险承保面扩大,投保人得到实惠。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的车均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车险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技术含量增加,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新的条款费率引入了从车从人因素,能够较科学、公平地制定费率;多数保险公司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车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中,有效地提高了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保险责任的细分,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对车险的需求;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形象好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管控能力有所增强。一些公司通过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正确理解新的车险产品的保障功能,防止出现误导行为。有的公司从核保、核赔以及风险控制入手,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在线核保、核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保险公司自律意识增强。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签定了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车险市场秩序。
  二、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改革开局良好,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经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继续采取各种违规方法展业,放松对代理人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对车险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部分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少数业务人员不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费率,而是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
  (二)应收保费过高。据统计,一季度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应收保费率平均高达20%。应收保费过高的原因:一是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性竞争。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险费,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
  (三)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据调查反映,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各种违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例如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严重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对车险的稳定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
  车险改革是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创新产品,优化险种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车险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车险改革。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公司要从思想上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管控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经营,积极开拓业务,保证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五)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六)各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司今年1至5月车险经营结果、全年经营结果的预测、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报告保监会。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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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 2001.07.18)

  为做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准备工作,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开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出口经营权

  允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专业,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

  (一)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二)申请前连续二年,在税收、外汇和进出口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从事国际贸易的专业人员。

  二、扩大母公司为生产型集团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经营权

  关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进口系统集成配套产品或进口试销产品等问题,按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外经贸部2001年第1号令)执行。

  三、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其研发产品的市场测试进口并销售少量其母公司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一)进口的母公司产品为研发中心正在进行的研发项目产品的市场测试产品;

  (二)进口量与市场测试目的相适应。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开展上述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应按年度向外经贸部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免去熊传震、郎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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