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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1:19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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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

建办质函[2003]3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自200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将以下信息及时上报我部:

  1、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见附件一)。各地除将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按照《关于加快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建市[2002]155号)时限要求记入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外,还应将处罚汇总统计情况上报。

  2、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见附件二)。各地除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每个不良记录的事实及时上报外,还应将本地区不良记录情况汇总上报。

  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见附件三)。各地应将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汇总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将上季度的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并应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报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版)”已具备将已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违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进行统计汇总的功能,并与已建立的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因此对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质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也应通过此系统直接记入各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

  已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可免费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www.cein.gov.cn)下载升级程序,并继续使用以前领取的加密锁;没有配备该系统的单位应尽快配备,以尽快实现网上传输数据。已运行自行开发监督信息系统的地区也可按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详见网址:http://zljdgl.cein.gov.cn说明)将信息传送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数据库。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附件一的要求于7月30日前将2003年上半年的行政处罚统计汇总情况报部质量司。

  附件一: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表三: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条文执行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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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理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对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应坚持以出让、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非国有资本购买、兼并、参股原国有企业时,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同其他国有资产一并转为国有股,逐步通过股权转让变现;也可分割出与企业净负债额相当的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参与企业整体拍卖和兼并,剩余土地,购买或兼并方有优先受让权和承租权。
  (四)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五)各项土地资产配置政策涉及的具体行业划定和土地收益使用管理办法,由我部分别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确定。
  三、明确土地权益,显化土地资产,理顺财产关系,加强土地资产运营监管
  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与完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明确土地权益的结合,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国有企业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一)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和协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不同处置方式之间的权责关系,降低国有企业土地资产配置的直接成本。国有企业改革时,可按规定自主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鼓励以货币、资本、股本等多种形态综合实现土地资产价值。
  (二)土地资产处置时,要考虑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投入成本,合理确定土地作价水平。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按政府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额计作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
  (三)进一步明确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权益。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或抵押,改变用途的应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国有土地资产进入企业资产的财务处理及土地资金监管办法,由我部商财政部确定。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各地可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土地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再按统一办法进行财务处理及资产监管。
  四、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安置职工
  优国有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负担要与调整用地结构有机结合,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充分利用和盘活现有建设用地,促进国有企业减债、脱困和集约利用土地。
  (一)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
  (二)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土地利用的不同要求,进一步细化配置土地权利,降低用地成本。国有企业因铺设地上、地下管线等需要通过集体土地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通过设定土地他项权利的方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只对因行使特定的土地他项权利而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三)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通过土地交易场所转让变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购储备或优先安排租赁、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允许非上市国有企业在其原用地范围内自行提高土地利用率。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股票配售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价后注入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用于认购配售的股票。
  (五)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已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户的城市,破产企业划拨土地出让收益可全部纳入专户,按规定统一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明确供地政策,完善土地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明确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提供土地交易场所,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供地目录,制止不合理的重复建设。对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项目,一律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用地,要从严控制,不符合用地条件的,也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国有企业与外资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凡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划拨方式用地。
  (三)国有企业转让划拨土地使用的,应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交易,以增加交易机会,减少交易成本;对有多个需求者的土地,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提高国有企业转让土地的收益。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要加强行业自律,整顿行业秩序,规范中介行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
  六、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优质服务,从快、从优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地价评估确认、处置方案策划和处置审批工作。
  (一)加快土地调查、登记进度,允许有测绘力量的企业在权属调查完成后自行完成地籍测量。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及时、准确办理企业土地登记,国有企业尚未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允许在权属调查完成后先行改制,再根据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直接办理变更登记。要抓紧解决国有企业土地权属纠纷,对权属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剥离出来先行确权。要建立地籍资料公开查询、鉴证制度,及时为企业提供土地产权查询、鉴证服务。土地登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企业改革中的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地价评估,改制为上市公司的,必须选择具有A级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处置方式及权利状况,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和相关参数,合理确定估价结果,并出具规范的土地估价报告。
  (三)加强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策划,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评估机构要依据土地资产处置政策、企业改革方案和土地状况,帮助企业或行业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既可采用单一的处置方式,也可多种方式并用,设计适宜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四)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具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高级犯罪与低级犯罪

龙城飞将


  根据哲学原理,任何事物都区分为一些层次。地球分为地壳、地幔和地核,原子分为电子和原子核,国家分为省州市县等。相应地,人分为上等人了下等人,或者说高级人和低级人,而常用的文词则是社会的上层与下层。
  
  同样的原理在犯罪领域也可以发现。

  高级人若是犯罪,往往是高级犯罪,手段高级,过程高级,结果高级。比如贪官污吏、窃国大盗不用暴力、不用受辛苦,只需要动动嘴,或做出一点暗示就可以攫巨额金钱,拥高级美女,享高级生活。
  
  低级人若是犯罪,则是低级犯罪,他们没有能力盗国库、贪巨款、揽国际女星于怀中,最多是偷盗抢斗殴,而贪污受贿老鼠仓等高级犯罪他们是闻所未闻。
  
  公众对这两类犯罪的痛恨程度是不同的。低级犯罪,往往是对社会普通人和下层人进行的。通常情况下低级犯罪的被害人自己也不富裕,有时被偷抢几千元几万元对他们来说是巨额财产,因此他们恨死了盗贼。而高级人对这类犯罪的感受则不很相同。首先是社会的保安警力等主要放在高级人群聚焦的地方,他们的安全得到较高的保障。其次是即使受到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盗抢也是的“湿湿水”,连他们的皮毛也未伤到,所以盗抢对他们的影响的微乎其微的。曾有许多报导,某大官员的家被梁上君子光临,损失巨大也不去报警就是例证。

  根据我国的刑法,可以看出,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侵占罪等,可以归为低级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则可以归入高级罪。低级罪主要为低级犯罪人,无权、无势、甚至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所为,使用手段多为低级手段。高级罪主要或者只能由高级犯罪人,掌握重权或有着巨额收入的人所为,使用手段主要是高级手段。
  几个低级罪的量刑标准:抢劫罪:3-10年、10以上、无期、死刑。盗窃罪与抢夺罪:3年以下、3-10年、10年以上、无期。侵占罪:2年以下、2-5年。

  几个高级罪的量刑标准:贪污罪与受贿罪:免于刑事处分、1-7年、5-10年、10以上、无期、死刑。挪用公款罪:5年以下、5-10年、10年、无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5年以下。私分国有资产罪:3年以下或拘役、3-7年。

  在量刑的标准上,低级罪,一般规定得重。即小的利益侵害即予以较重的刑事处罚。高级罪的量刑则较轻。

  低级罪以盗窃罪为例,1000-2500元,管制、拘役、有期徒刑6个月……24000-31000元,5-6年……52000-60000元的,9-10年。……132000元-150000元的,14-15年;150000元以上,无期。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一般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以6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2-3万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万元为起点。

  高级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5000-10000元,数额不大,可以免于刑事处罚。0.5-5万元,数额较大,1-7年。5-10万元,数额巨大,5-10年。10万元以上,10年或无期。

  从立法可以看出命价的不同。10000元在高级罪可以免于处罚,在低级罪则是2-3年。挪用公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刑更是畸轻。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高级犯罪嫌疑人与低级犯罪嫌疑人的处置方法也是不同的。低级罪,常常是没罪时可能定有罪,罪名不清时可能硬套一个罪名。以许霆为例,事实是清楚的,法律上找不到依据,但使他经历了从无期到5年的司法蹦极。梁丽,几分钟内发生的事,几个小时内找到了她拾得的全部财物,却关了9个半月不允取保候审。高级罪犯罪却是受到优厚的待遇,起诉时却可能只拿出其中一部分证据材料和犯罪事实,实际上是先定好准备判多少年,就拿出多少材料来起诉。所以,对窃国大盗经常的处置方式是,实际贪污几千万甚至几亿,但起诉时只认定几百万。根据刑法规定早就应该枪毙几百次的案例,极有可能是只判几年至十几年,而有能量的犯罪嫌疑人在狱中待一段时间又有人帮助他以保外就医等方式放他出来,恢复他自由。

  这种现象,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早有研究,他在《法律的运作行为》中讲到,社会分为不同的层级,社会施加于对不同层级的人的法律的量是不同的,一般的规律是,下行的法律的量要大,上行的法律的量要小。翻译与中国古代的语言就是,刑不上大夫。即,对上层人物的高级犯罪,处罚总是很轻的。对下层人物的低级犯罪,处罚却是很重的,一定要让他们无家可归,从监狱中出来后没有工作还得去犯罪。

  社会上法律的这种运作模式,就会产生两种职业的犯罪。高级犯罪风险小,成本低,所以有条件的高等人往往不停地在犯高级的罪。低级犯罪风险大,成本高,你社会低层的人,尤其从监狱中出来的人没有其它出路,所以再犯罪也许是他主要的出路。

2009-11-25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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