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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4:55:25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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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发布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五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烟
草专卖局:

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修订的《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制丝生产》等5项
推荐性系列行业标准,经审查批准,现予发布。其名称和代号是:

1.《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 制丝生产》LD/T78.3—2003

2.《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 卷制包装》LD/T78.4—2003

3.《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 雪茄烟生产》LD/T78.5— 2003

4.《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 滤棒成型》LD/T78.6—2003

5.《烟草工业劳动定额定员 再造烟叶》LD/T78.8—2003

该系列行业标准的实施日期为2003年9月1日,其出版发行工作由国家烟
草专卖局负责。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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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政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或精神及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概括一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危害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偷小摸行为;非法销售枪支罪与非法销售少量仿真枪支的行为;诬告罪同一般散步流言蜚语的行为;走私罪同一般携带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为之间都是形式相同而危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犯罪行为和与其形式相同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必须从认真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着手。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是罪与非罪的界定点,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可能划定一个死的界限。即便是对某些经济犯罪规定一个司法解释性的财物数额标准,也只是相对的。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并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根据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衡量认定。因此,涉及此类案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思想水平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又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解释,即使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作出具体解释,也还是较原则的规定,不宜机械地套用,也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程度上加以研究,以便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总则除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以明确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外,还就某些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以及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定标准。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行为造成任何危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如果缺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管在客观上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也不能定罪量刑。在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是司法机关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决定的,因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第三,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分则条文为许多犯罪的成立规定了必要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目前主要靠司法实践经验,由具体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形来掌握。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刑法上规定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某种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3、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或者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假冒侵权作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应知销售作品为侵权作品,同时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分别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可构罪。
4、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要求“要求以勒索财务为目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才可构成该罪。
5、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手段)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以暴力干涉”的方法或手段,才可构罪。
6、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对象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要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才认为犯罪。
7、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等,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认为是犯罪。
以上仅就刑法分则条文上涉及的部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些标准略加概括。可见,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区分标准,社会危害性大小只是一个总的标准,具体到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定条件来区分。

第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案的科学态度。刑法的问题,是关系到对人的处理问题,而对人的处理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因为罪与非罪问题解决得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而且实际关系到基本的人权问题。因此,我们在分析每一个案子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什么事就是什么事,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千万不能凭感情用事,更不能搞人为地扩大。分析问题,一定要坚持看问题的本质,抓住问题的实质,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主观臆断;要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性,一定要用全面的观点去把握一件事情,绝对不能凭一孔之见,一面之辞,就匆匆忙忙地下结论。这样很容易造成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甚至草菅人命,使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一身正气,敢于捍卫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要顶住“说情风”,敢于坚持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权”、“要唯实”、“要唯法”。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练就铮铮铁骨,一身浩然正气,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才能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枉不纵,才能做到眼明心正,不冤枉无辜。近日网上报导的重庆彭水县秦某因自编短信讽腐败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逮捕和提起公诉案、徐州王某因销售少量仿真枪支获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案都不能说是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

可见,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执行贯彻好刑法,的的确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扎扎实实地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6-12-25





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


关于印发《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商务服〔2011〕117号


各市县商务、财政、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工商、质监、交通主管部门,各市县委宣传部: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部署,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时间暂定为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五大类: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海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单位和团体或具有海南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按国土环境资源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家电拆解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享受补贴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运输厅核定并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筛选,报省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
  1.交售旧家电流程:(1)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2)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按约定将旧家电送至回收企业指定的回收网点交售),购买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下同)并进行登记;(3)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收购购买人提交的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样式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4)购买人收取旧家电回收款及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共三联:第一联为“回收联”,此联为红色,由回收企业保存;第二联为“拆解联”,此联为绿色,由拆解企业保存;第三联为“销售联”,此联为棕色,由购买人收取,购买新家电时交销售企业保存。
  交售或回收的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2.购买新家电、领取家电补贴流程:(1)购买人应在交售旧家电的1个月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每交售1台旧家电可在5大类家电中任意选择一种,购买1台新家电;(2)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审核,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3)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10%补贴额(以规定的最高补贴上限为限)后的金额支付新家电货款。
  3.购买人也可先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购买人凭此联到销售企业兑付家电补贴。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交售拆解企业流程:
  1.旧家电回收流程:(1)回收企业按购买人约定的时间及时上门回收旧家电,对旧家电主要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核对收购人有效身份证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将凭证第三联交购买人;(2)按旧家电回收价格兑付交售款给购买人;(3)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2.交售拆解企业流程:(1)回收企业要及时将旧家电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送交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应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相符;(2)如实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相关信息;(3)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交至拆解企业;(4)在拆解企业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5)领取拆解企业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十二条 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流程:
  1.审核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2.购买人符合相关规定的,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开具正式发票;3.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即按新家电正常售价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5.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拆解企业接收旧家电流程:
  1.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拆解企业按有关规定收购旧家电,不能无故拒收;2.收取回收企业随货交售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销售发票和批次交售旧家电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汇总表,并进行货、单、信息管理系统核对;3.对符合规定的,收购旧家电,并根据实际数量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规定的,立即告知回收企业;4.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5.把相关信息录入到国家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6.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企业所在地国土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3.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储存场地和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5.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及时将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中标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设有连锁网点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回收企业,应到网点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网点的责任、义务,并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五章 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我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单个销售网点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区域前列;
  3.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并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及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按有关规定备案,不得向网点备案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要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要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明码标价,公开透明;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议定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24小时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应对家电销售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及时报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加强购买人相关信息管理,未经购买人允许,不得复制、透露购买人信息。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条 政策实施期间,拆解处理企业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照合理布局,南北分布和集中处理的原则筛选,报省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三十二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并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拆解企业应于2011年4月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三十七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回收企业要准确地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等。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四十条 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
  2.以旧换新凭证(第三联);
  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5.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四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垫付的运费补贴。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所在地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汇总表》;
  2.《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
  3.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第二联);
  4.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九条 各级国土环境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的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三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当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及时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四条 鼓励县(市、区)财政部门,优化补贴兑付方式,及时兑付补贴资金。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4月底前,核实我省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省财政厅依据中央财政对我省补贴资金清算结果,对各县(市、区)办理补贴资金清算事宜。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五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指导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厅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加强对回收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做好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环境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部门报告。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发挥12312投诉服务中心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并对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并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六十条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市县国土环境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家电拆解企业及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拆解任务,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省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第六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要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依法加强对新家电销售价格的监督,确保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
  第六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产品质量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工作,负责家电销售、回收等环节的交通运输保障及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的核定并公布。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公开曝光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因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责任);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六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整改或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
  1.不规范发放以旧换凭证或伪造、转让、出售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骗取财政补贴、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2.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七十条 拆解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报省政府,实施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等处罚。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伪造、转让、出售相关凭证,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2.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3.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出售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违者,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购买人信息,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 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含) 151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含冰柜)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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